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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奖券规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34章第9条)

[1962年3月31日]

(本为1962年A27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则可引称为《政府奖券规则》。

第2条 奖券活动的公布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委员会认为适宜举办奖券活动时,主席须安排在宪报刊登公告,及酌情按其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刊登公告,以宣布─

(a)举行奖券抽奖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b)彩票的售价,及可取得彩票的地点;

(c)拨作该次奖券活动中的中奖数目及奖金价值,以可售出彩票总值的百分率计算,或以供售卖彩票的固定发行数目而定的固定价值计算(视属何情况而定);

(d)在举行奖券抽奖后,公布中奖彩票号码的日期及形式;

(e)领取奖金的地点及时间。

第3条 彩票须予编号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任何奖券活动中,每张发行供售卖的彩票,须顺序编号,而在同一次奖券活动中,不得出现相同的号码。

第4条 须在彩票上注明的细节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任何奖券活动中每张发行供售卖的彩票,须注明以下细节─

(a)发行该张彩票的奖券活动的日期及期数或其他类别;

(b)该张彩票获配的顺序号码;

(c)拨作在发行该张彩票的奖券活动中的中奖数目及奖金价值,以在该次奖券活动中可售出彩票总值的百分率计算,或以在该次奖券活动中售卖彩票的固定发行数目而定的固定价值计算(视属何情况而定);

(d)举行奖券抽奖的时间、日期及地点。

第5条 抽奖程序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举行奖券抽奖,须至少有3名委员会成员出席抽奖,如在指定进行抽奖的时间,仍无该规定数目的成员出席,则须按主席或当时出席并获主席为延期而授权的人的指示,将抽奖延至当日或另一日的某一时间举行。

(2)出席抽奖的委员会成员,须委任他们当中一名成员主持抽奖。

(3)在顾及为举行奖券抽奖而提供的场地情况下,须在切实可行的合理范围内,容许公众人士进场。

(4)奖券彩票可中奖超过一项。(1967年第95号法律公告)

第5A条 抽奖的延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如奖券抽奖原定举行日期适逢在烈风警告期内,主席可将该次抽奖延期。

(2)就根据第(1)款所作的延期而发出的通知,须尽早在宪报公告,并须指定延期抽奖举行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第6条 抽奖结果的公布 版本日期 30/06/1997

抽奖结束后,主席须安排在宪报刊登公告,及酌情按其觉得合适的其他形式刊登公告,以尽早公布抽奖的中奖彩票号码,及领奖的时间、地点及形式。

第7条 奖金的支付 版本日期 30/06/1997

奖金须按照以下条文支付─

(a)凡申领奖金,须在按照第6条刊登的公告所载的指定时间及地点,藉出示及交出有关的彩票,以申领奖金;

(b)凡申领奖金,须在有关彩票的号码在宪报公布后的2年内提出;(1967年第95号法律公告)

(c)奖金须付给出示该中奖彩票以领取奖金的人∶但若为领取奖金而出示的彩票的任何用作鉴定该彩票的关键性号码、标志、数字或字词,委员会认为不能阅读、或不能清楚阅读、或不完整、或曾遭涂去、涂损或除去,则不得就该张彩票支付奖金,除非该申领奖金的人提出令委员会信纳的证据,证明该张彩票即为应获付所申领奖金的彩票。

第8条 没收无人认领的奖金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无人按第7条订明的形式及在第7条订明的期限内申领奖金,而应获付奖金的彩票的号码又已经按第6条订明的形式正式公布,则该奖项的收益,须在该期限届满时予以没收,拨入奖券基金。

(1967年第95号法律公告)

第9条 售卖彩票的代理商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其认为合适数目的代理商,向公众售卖彩票,并可订定他们的酬金及任期。

(2)按照本条获委任向公众售卖彩票的任何代理商,可委任分销代理商。

(3)根据第(2)款委任的分销代理商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须在分销代理商开始向公众售卖彩票前,向委员会呈报。

(4)根据本条而作出的任何代理商的委任,可由委员会随时以24小时书面通知,终止该代理商的委任。

(5)就本条而言,“代理商”(agent)及“分销代理商”(subagent)不包括街头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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