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为香港巴哈伊总会成立为法团,以及为附带或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1988年6月17日]
(本为1988年第42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巴哈伊总会法团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该公司”(company)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并根据该条例以“TheNationalSpiritualAssemblyoftheBaha'isofHongKong"名称注册的公司;
“章程”(constitution)指附表1所列的总会章程及不时按照该章程对章程所作出的任何修订;
“雇员”(employee)─
(a)就公司而言,指根据雇佣合约为公司工作的人;及
(b)就总会而言,指根据雇佣合约为总会工作的人,亦包括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属(a)段所提述的人;
“雇佣合约”(contractofemployment)指任何雇佣合约,不论是明订的或隐含的;如是明订的,亦不论是口头或书面的;
“总会”(Assembly)指获香港巴哈伊社区各成员按照章程选出的当其时的总会。
第3条 成立为法团 版本日期 30/06/1997
总会为一个法人团体,以“TheSpiritualAssemblyoftheBaha'isofHongKong"的名称命名,具有独有权利在香港使用该名称,并以该名称永久延续,且可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以及必须备有和可以使用法团印章。
第4条 总会的宗旨 版本日期 30/06/1997
总会及其各成员的宗旨,是按照巴哈伊教创始人巴哈欧拉、阐释者暨典范阿博都巴哈及圣护守基阿芬第所订定和确立的巴哈伊信徒从属和管理原则,为香港巴哈伊信徒的利益而管理巴哈欧拉大业的事务,并为总会及其成员而管理巴哈欧拉大业的事务,以代表其本身及继任者执行巴哈欧拉藉他的说话:“汝等应为群众中慈悲者的受托人”而为巴哈伊管理机构确立的神圣信托及宗教标准,以及寻求神的帮助和指引,以实行该训诫。
第5条 总会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总会有权─
(a)获取、租入、购买、持有和享用不论属动产或不动产的财产,与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该等财产;
(b)订立任何合约;
(c)申请和接受赞助,不论是以信托或其他方式接受馈赠,和担任以信托方式归属总会的款项或其他财产的受托人;
(d)按总会认为适合的条款,将归属总会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股额、股份、证券、保证、货品或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换、分划、交出、按揭、批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及
(e)概括而言,办理看来是在贯彻其宗旨方面属附带的所有其他事情,或办理看来有助于贯彻其宗旨的所有其他事情。
第6条 总会按照章程行使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总会须受章程管制,并须按照该章程行使其权力。
(2)总会章程可按照当其时有效的章程条文随时和不时予以修订。
(3)章程的任何修订,在下列事项作出后即为有效─
(a)向公司注册处处长递交经总会秘书或一名以秘书身分行事的总会成员核证的上述修订一份;及
(b)在宪报刊登上述修订。
第7条 文件的签立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所有须盖上总会的印章的文件,均须在总会2名成员在场的情况下盖上总会的法团印章,并须由该2名成员及当其时的秘书签署,而上述签署即为该印章已妥为盖上以及该印章是总会合法印章的表面证据。
第8条 财产的归属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及自该生效日期起─
(a)附表2所指明的、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归属公司的各块或各幅土地,连同该等土地的所有权利、地役权及从属权,即归属总会,年期为相对上述各块或各幅土地所指明的官契或批地条件各自订立的剩余未届满年期,但须缴付该等官契及批地条件所保留和载录的地税和履行并遵守其所保留和载录的契诺及条件,并须受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就该等处所而存续的租约、租赁、地役权及其他权利规限;
(b)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须付予公司或可由公司追讨的所有款项、已算定及尚未算定的申索,即成为须付予总会或可由总会追讨的款项、已算定及尚未算定的申索;
(c)在该生效日期前由公司展开但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仍待决的一切法律程序,须当作为由总会进行而仍待决的法律程序,而由任何人针对公司如此展开但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仍待决的一切法律程序,则须当作为该人针对总会进行而仍待决的法律程序;
(d)与公司订立的一切合约、协议、安排及承诺,以及合法给予公司或由公司合法给予的一切保证而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仍有效的,须当作为与总会订立的合约、协议、安排及承诺,以及给予总会或由总会给予的保证;
(e)总会除可采取它或具有的其他补救方法或行使它或具有的其他权力外,亦可采取假若没有本条例公司本可采取的相同补救方法,以追讨本条提述的款项及申索,和提起本条提述的诉讼及法律程序;
(f)总会可强制执行和变现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以公司为受益人而存在的保证或押记,并可行使从而赋予公司的任何权力,犹如该保证或押记是以总会为受益人的保证或押记一样;及
(g)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公司欠下或须付的或可向公司追讨的一切已算定及尚未算定的债项、款项及申索,即成为总会欠下的债项、须付的款项及可向总会追讨的申索。
(2)凡任何动产或不动产根据本条归属,均无须就该项归属缴付印花税。
第9条 公司雇员的保留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是公司雇员的人,在该生效日期当日及自该生效日期起,即成为总会的雇员,其雇用条款及条件与其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作为公司雇员的雇用条款及条件相同。
第10条 在文件内对公司的提述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及自该生效日期起,在任何文件内提述公司或公司雇员之处─
(a)如属提述公司,则为提述总会;及
(b)如属提述公司雇员,则为提述总会雇员。
(2)就本条而言,“文件”(document)不包括关于公司成立为法团的任何文件。
第11条 公司的解散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1)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即使公司的章程中管限该公司的清盘或解散的条文有相反的规定,并即使任何其他条例的条文另有规定,该公司须当作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1A(1)条解散,犹如在该生效日期当日,原讼法庭已根据该条作出命令,将该公司名称自登记册中剔除与解散该公司一样;公司注册处处长须据此而在该生效日期当日或其后尽快将该公司名称自登记册中剔除。(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2)为免生疑问,特此声明─
(a)《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1A(2)条不适用于该公司;及
(b)《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1B条适用于该公司。
第12条 向总会送达文件 版本日期 30/06/1997
总会无论何时均须有固定地址,供接受向总会送达的文件,而上述地址或其任何更改的通知,须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
第13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或所提述者和经由、通过、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附表1 章程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第2及6条]
1.释义
在本章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分区区会”(localspiritualassembly)指由在巴哈伊信徒居住的任何获授权地区内的有表决权成员选出并获总会认可的分区区会;
“有表决权成员”(votingmember)指21岁或以上而获总会或某分区区会认可的任何人,包括已获总会认可转为香港巴哈伊社区成员的香港以外地方公民;(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信托”(Trust)指巴哈欧拉的训诫,即总会的当选成员须力求达致巴哈欧拉所确立的崇高宗教标准:“汝等应为群众中慈悲者的受托人”;
“认可”(recognized)─
(a)就任何人而言,指凭借具有第3段所列资格而获总会认可是巴哈伊教中有良好身分的;
(b)就任何分区区会而言,指获总会认可是由其获授权地区内的有表决权成员妥为和有效地选出的;
“获授权地区”(authorizedarea)指某地区,而其界线已由或可不时由总会界定或重新界定;
“总会”(Assembly)指获香港巴哈伊社区成员按照章程选出的当其时的总会。
2.总会的权力
总会在根据此信托履行其神圣职责时,须就巴哈伊教在整个香港的所有活动及事务具独有的管辖权及权限,包括执行此信托时的至高权限。它须尽力促进、团结和协调分区区会及香港个别巴哈伊信徒的多方面活动,并用一切可行的途径协助他们促进人类的一体化。它须负责:决定分区区会是否获认可,审查所有会员登记册、召开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以及办理周年大会代表席位的事宜和分配各选举区的席位。它须委出所有巴哈伊地方委员会,并须监督巴哈伊文献的出版及分发、所有与巴哈伊教有关的著作的审核、巴哈伊灵曦堂的兴建、管理以及其附属的活动,以及所有用以实行本信托的所有款项的收集及开销。它须决定任何事宜是否在它管辖范围内或在任何分区区会的管辖范围内。它须就它认为适合和有需要的个案,受理针对分区区会决定的上诉,如就某人或某群体在巴哈伊教、社区或机构继续享有表决权及会籍的资格而出现问题,则总会在所有该等个案中具最终决定权。此外,它须在香港巴哈伊信徒与其他地方的巴哈伊信徒一起参与的所有合作性和灵性活动中代表香港巴哈伊信徒,而在巴哈伊教圣典所订定的世界正义院的选举中,总会须构成香港的唯一选举团体。最重要的是总会须不断就献身于巴哈欧拉启示的事宜寻求团结以达致吸引圣灵的坚定和使总会能成为“至大和平”的基石。总会在所有审议和行动中,须随时以巴哈欧拉的话语作为神圣的指引及标准─
“他们(即各区会的各成员)应为群众中慈悲者的受托人,当为上苍钦定为世上众生百类的监护者。他们理应共同商讨,而为着神,应照顾神仆们的利益犹如照顾本身的利益一样,并应选择合适而恰当者。”。
3.巴哈伊会籍
此信托是为香港巴哈伊信徒的利益而设立的;巴哈伊信徒包括所有15岁或以上而在香港居住,并获总会接纳为具有巴哈伊信仰及实践的资格的人,而巴哈伊信仰及实践为巴哈伊教圣护所列以下准则所规定者─
“完全接受巴哈伊宗教先驱者巴孛、创始人巴哈欧拉、真正典范阿博都巴哈的地位。不论他们的圣笔如何启示,均愿坦然承受,彻底服从;忠心和坚决地支持阿博都巴哈神圣遗训的每句训词;并能与全世界巴哈伊教组织在精神和形体上密切联系。”。
在任何获总会认可的分区区会管辖区内居住的人,可向分区区会表明他们的信仰和获分区区会收录为成员;在地方巴哈伊管辖区外任何地区居住的人,须以总会所订明的方式获收录为会员。
4.总会的组成
总会须由从香港巴哈伊社区成员的有表决权成员中选出的9名成员组成,他们须由有表决权成员按下文所订定的方式选出,任期为一年,或直至继任人选出为止。
5.总会的人员
总会的人员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及司库各一名,以及为妥善执行会务而需要的其他人员。各人员须由总会全体成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所得出的过半数票选出。
6.会议及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事务
新选出的总会的第一次会议须由以最高票数获选为成员的成员召开,如有2名或多于2名成员获得相同的最高票数,则由该等成员当中以抽签方式选出的成员召开,而此名成员须主持会议,直至选出常任主席为止。此后所有会议须由总会的秘书应主席的要求,或如主席不在或无能力履行职务时应副主席或总会任何3名成员的要求而召开;但总会的周年大会须如下文所规定,在总会以过半数票所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总会可藉在各成员(不论该等成员是否在香港)当中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总会的任何事务,而获不少于5名总会成员以书面赞成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及作用,与犹如该决议是在总会会议上通过的一样。
7.法定人数
总会5名出席会议的成员即构成法定人数。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在妥为顾及巴哈伊总会机构涉及团结及亲切团契的原则下,出席和构成法定人数的成员如有过半数票,即足以处理业务。总会的决定及所处理的事务须由秘书在每次举行会议时予以记录,秘书须于每次会议后向总会成员提供会议纪录的文本,并将会议纪录保存在总会正式纪录内。
8.分区区会
(1)每当在任何获授权地区内的有表决权成员人数超逾9名,他们须在每年4月21日召开会议并以多数票选出由9名成员组成的地方行政团体,称为该社区的巴哈伊分区区会。此后,上述每个分区区会须一年一次于每年4月21日选出。各成员的任期为一年或直至继任人选出和具有资格为止。但当在上述任何获授权地区内的巴哈伊信徒人数刚好为9名时,他们须在每年及其后每年的4月21日藉联合声明形式将他们组成分区区会。一经总会秘书认可上述声明,该9人的团体即获确定具有分区区会的权利、特权及职责。
(2)每个新选出的分区区会须立即按第5及6段所示的方式着手选举其人员。该等人员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及司库各一名,以及总会为执行会务和履行其宗教职责而认为需要的其他人员。获选的秘书须随即将新选出的分区区会成员姓名及一份其人员的名册转交总会秘书。
(3)分区区会的一般权力及职责须如巴哈欧拉、阿博都巴哈及守基阿芬第的著作所载。
(4)在分区区会的较具体的职责中,分区区会须对地方社区内所有巴哈伊活动及事务具有管辖权,但须受总会按本章程的界定而具有的独有和最高权限所规限。
(5)分区区会的成员空缺须由当时在该获授权地区居住的有表决权成员在总会为填补空缺而妥为召开的特别会议中选出填补。如空缺的数目超逾4个而使分区区会无法构成法定人数,则选举须在总会监督下举行。
(6)分区区会的事务须按第6段就总会的审议所订定的同一方式处理。
(7)在每名巴哈伊社区成员获接纳为有表决权成员或其后被撤除有表决权成员身分前,分区区会须通过和批准该成员的资格;但如某人不满分区区会就其有表决权成员身分而作出的决定,该人可向总会提出上诉,而总会随即对该个案取得管辖权,并就该个案作出最终的决定。
(8)在每年11月1日或该日之前,每个分区区会的秘书须将一份经妥为核证的地方巴哈伊社区成员当中有表决权成员的名册送交总会秘书,以供总会参阅和批准。
(9)所有在地方巴哈伊社区各成员之间出现的事宜,如纯属地区事务而不影响巴哈伊教在香港的整体利益,则为在该获授权地区的分区区会的基本管辖范围;但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香港整体巴哈伊社区或其他地方巴哈伊社区的利益及福利,则由总会决定。
(10)任何地方巴哈伊社区均可就其分区区会的决定向总会上诉,而总会须决定是否对该事项取得管辖权,或将该事项留待分区区会重新考虑。如总会承担对该事项的管辖权,则其裁断即为最终的裁断。
(11)如地方巴哈伊社区内有分歧,而分歧是无法藉分区区会的努力而补救的,则分区区会须将此情况提交总会考虑,而总会对该事所采取的行动即为最终的行动。
(12)在2个或多于2个分区区会之间或不同巴哈伊社区的各成员之间出现的所有问题,须呈交总会,而总会对所有该等事宜具本原和最终管辖权。
(13)在成员的居住资格及任何巴哈伊社区信徒的表决权方面,分区区会的管辖范围为获授权地区所包括的地方。
(14)就任何分区区会的管辖范围或香港任何巴哈伊信徒或巴哈伊信徒群体的从属问题而存在的所有不同意见,须提交总会,而总会就该事宜所作的决定即为最终的决定。
9.周年大会
(1)总会的各成员须在称为香港巴哈伊信徒周年大会的周年会议中选出。大会须于总会订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周年大会由每一获授权地区的巴哈伊信徒按比例代表原则选出的代表及总会的各成员共同组成。
(2)总会须提前60天藉周年大会召集书上发出周年大会通知,召集书将列出各获授权地区按居住在该地区的巴哈伊信徒人数的比例分配所得的代表人数,而香港巴哈伊信徒的代表总数至少须有38人或总会不时所确定的比此数目较多的代表人数。
(3)所有周年大会的代表须由在获授权地区内居住的有表决权成员于总会所订的时间及地点以多数票选出。因病或其他无可避免的理由而未能在选举时亲自出席的巴哈伊信徒有权以邮递方式将其选票转交会议。每一获授权地区为选举代表而举行的会议须由总会召开并由出席的巴哈伊信徒按总会所订下的统一程序进行。会议结束后,须立即将一份载有每名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并经核证的选举报告转交总会。
(4)出席周年大会的所有代表必须是认可的巴哈伊信徒、有表决权成员及在他们所代表的获授权地区内居住的人。
(5)代表的权利及特权不可转让,亦不可委托他人行使。
(6)周年大会代表的认可及出席安排须归由总会管理。
(7)不能亲自出席周年大会的代表有权根据总会所采纳的任何程序将其选举总会成员的选票转交。
(8)如在任何一年内总会认为集合周年大会代表是不切实可行或不智的,则总会须提供方法及途径,使周年大会一年一度的选举及周年大会其他必要的事务得以藉邮寄方式处理。
(9)出席周年大会的总会主持人员须召集代表,而代表须于点名后往会议场地,以投票方式选出主席、秘书各一名及为妥善执行周年大会事务所需的其他人员。
(10)周年大会的主要事务是就巴哈伊活动、计划及政策谘询意见和选出总会9名成员。总会成员,不论是否为当选的代表,均可全面参与谘询及讨论,但只有代表可参加周年大会人员的选举或一年一度的总会成员选举。代表所作的所有行动(但周年大会的组织及总会的选举除外)须作为供总会考虑的意见及建议,而涉及香港巴哈伊教事务的所有事宜的最终决定权则完全归于总会。
(11)在周年大会处理事务的一般次序须以议程形式由总会拟备,但任何代表所提出的关乎巴哈伊教的任何事项,经动议和表决后可作为大会审议的事项的一部分。
(12)总会成员须由即将届满的总会所认可的代表以多数票选出,即当选成员须是在出席周年大会的代表及已以邮递方式将其选票转交总会秘书的代表所作的第一轮投票中得到最高票数的9人。如因票数相等而于第一轮投票没有决定出所有成员,则须就得票相同者再进行一轮或多于一轮投票,直至选出所有9名成员为止。
(13)所有在周年大会处理的事务须予以记录和保存在总会的纪录内。
(14)总会成员的空缺须由选出总会的周年大会的组成代表以多数票选出填补,而投票可以通信方式或总会决定的任何其他方式进行。
10.归属总会的权力
本章程并无特别规定属于分区区会的任何职能及权力,须视作归属总会,而总会获授权按其认为需要和适宜,将酌情职能及权力转授予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分区区会。
11.遴选候选人的方法
为保存巴哈伊选举的灵性精神及目的,不得采用任何对宁静而具祈祷特征的选举有损害的提名或任何其他选举方法,以便每一名选民得以投票给在祷告及反思中受感召而支持的人,而不是投票给其他任何人。
12.总会成员的职责
获召唤以地方、区域或国家总会的成员身分就巴哈伊教事务作出提议、指示和协调的人,其最突出和神圣的职责包括:藉其权力范围内的一切途径,赢取其有幸能服务的人的信心和爱戴;向他们负有神圣义务代为谋取福利的人查察和了解该等人士经考虑所得的见解、该等人士的普遍感受和个人信念;使在思想中和一般处事中获得洗涤,而不自行其是、不犹豫狐疑、不独断独行、不固执己见、不以自我为中心和不存偏见,虽拥有最终决定权的神圣权力,仍提倡讨论、使怨愤得以宣泄、乐于听取意见,以及培养他们之间及与所有其他巴哈伊信徒之间互赖互助、互相了解和互相信任的精神。
13.章程的修订
本章程可藉总会在其任何定期或特别会议中以过半数票通过的方式,予以修订,但所提议的修订(不论是否一项)的文本须在所定的举行会议日期前最少14天由秘书邮寄予总会每名成员。
附表2 归属的财产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8条]
项 描述 持有的根据
1.九龙内地段第8219号及其延展部分的1/720份同等不分割份数 重批条件第7135号及增批条件第8555号
2.南丫丈量约份第3约地段第1703号 新批租约第4466号
3.内地段第1149号P段余段及内地段第1149号余段的40/960份
同等不分割份数 注明日期为1902年7月23日的官契
上一篇:香港公益金条例
下一篇:劳资审裁处(表格)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