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颁布日期:19970630 颁布单位:香港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074章第7条)
[1954年9月10日]
(本为1954年第34号附表3)
第1条 控制与管理 版本日期 30/06/1997
控制与管理
法团及法团各类处所及财产的最高控制及管理权归属委员会。
第2条 会议 版本日期 30/06/1997
会议
委员会会议须每年最少举行两次,分别在伊斯兰教历1月、2月前后各举行一次,日期及时间按委员会指示而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4名成员。
第3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大会须每年举行一次,时间(在上次大会举行后不超过15个月)及地点由委员会订明。根据本条举行的大会须称为周年大会。在大会上,秘书及司库须提交上一年度法团一切事务的报告,以及法团的收支与财产帐目连同资产负债表,而大会亦须选出下一年度的3名委员会成员、主席、秘书、司库及核数师。主席须为委员会中的获指定成员或获选成员。周年大会并须处理由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务。
(1973年11月12日及1975年9月26日的决议)
第4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周年大会的7天通知须发给通常居于香港并有权出席上述会议和在会议上投票的什叶派教徒。
第5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义务秘书及司库或不少于2名委员会成员藉指明会议目的的通知提出请求,则可随时召开委员会特别会议,而在任何应上述请求而召开的特别会议上,除请求中所指明的事务外,不得处理其他事务。
第6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义务秘书及司库须备存上述会议的会议纪录簿册,而每次会议处理的一切事务均须在该簿册上作出适当记项。
第7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所有会议上通过的决议,须以举手方式决定。
第8条 核数师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核数师
法团须有一名或多于一名核数师,每年在周年大会上选出。
第9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年在不迟于周年大会前的3个星期,核数师须审计法团的一切帐目及簿册,并就该等帐目及簿册作出报告,而在任何其他时间,如委员会提出要求,核数师亦须审计任何上述簿册及帐目,并就上述簿册及帐目作出报告。
第10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法团的所有帐目及簿册须在一切合理时间内公开予核数师查阅。
第11条 银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银行
法团的银行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或委员会不时决定的其他银行。
(1989年第333号法律公告)
第12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所有不时构成法团一般资金的捐助及金钱上的捐赠及投资收益,以及一切其他款项,须于收取后存入法团的银行的法团一般帐户。
第13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支票须根据委员会的命令开出,并须由任何2名经委员会授权签署的人共同签署。
(1973年11月12日的决议)
第14条 投资项目 版本日期 30/06/1997
投资项目
一切记入法团贷方的款项,须由委员会以法团的法团名义投资在本条例特准的投资项目,任何该等投资项目可不时予以出售,而投资得益可投资在其他前述的投资项目,方式和时间按委员会指示而定。
第15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引称
本规则可引称为《香港贺善尼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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