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第84C章:领港令
颁布日期:19970630 颁布单位:香港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84章第22条)
[1972年10月20日]
(本为1972年第21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领港令》。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命令中─
"登记见习领港员"(registered apprentice pilot) 指名列根据第3(1)条备存的登记册的见习领港员。
第3条 见习领港员的登记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监督须备存一本见习领港员登记册。
(2) 申请登记为见习领港员的人须持有根据或当作根据《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所订立的规例发给的一级(甲板高级船员)(商船船长)合格证书,或持有该规例接受为等同于该证书的证书。 (1995年第44号第143条)
第4条 领港员执照申请人的资格及经验 版本日期: 30/06/1997
申请执照的人须─
(a) 为登记见习领港员;及
(b) 具有附表1所指明的适当经验,而该经验是在一段不少于6个月而又不多于12个月的期间内或监督经谘询领港事务谘询委员会后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取得的。 (1982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5条 领港级别 版本日期: 30/06/1997
领港级别在附表2第1栏指明,而可予提供的领港服务则为该附表第2栏相对之处所指明者。
第6条 持有执照的领港员的经验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为施行本条例第8(2)(a)条,附表3第1栏指明的各领港级别所需的经验,须为该附表第2栏相对之处所指明者。
(2) 任何并非由领港员记录在监督为记录经验而提供的簿册内的经验,监督可予拒绝承认为指明经验。 (1982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7条 持有执照的领港员的审查及检验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第8(2)(a)条,领港级别的审查及检验,须为监督经谘询领港事务谘询委员会后所规定者。
(1982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8条 训练纪录 版本日期: 30/06/1997
登记见习领港员须在监督为记录训练而提供的簿册内备存训练纪录。如曾有登记见习领港员已在附表1指明的任何场合跟随任何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工作,则该名持有执照的领港员须在该簿册内核证该场合的详情。
第8A条 让见习领港员跟随工作的义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持有执照的领港员不得无理拒绝让正在受训或汲取经验的登记见习领港员跟随工作。
(1982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9条 见习领港员的薪酬 版本日期: 30/06/1997
登记见习领港员的薪酬,每月不得少于$15000,并须由香港领港会负责支付。
(1980年第191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101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431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446号法律公告)
第84C章:领港令 宪报编号: L.N. 283 of 1998
附表1:申请人的适当经验 版本日期: 01/09/1998
[第4(b)及8条]
1. 申请人必须曾在以下场合有以下次数跟随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工作─
(a) 为船舶领港,带领船舶前往或离开碇泊处(最少20次,其中最少10次必须是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领港);
(b) 为船舶领港,带领船舶前往系泊设备(最少40次,其中最少20次必须是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领港);
(c) 为船舶领港,带领船舶离开系泊设备(最少25次,其中最少12次必须是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领港);
(d) 当船舶正环绕香港岛而行(最少2次);
(e) 为长度超逾250米的集装箱船领港,带领船舶通过马湾海峡(最少5次,其中最少2次必须是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领港);
(f) 当为以下目的为在维多利亚港外的船舶领港(最少2次)─
(i) 校正罗经;
(ii) 校准测向仪;及
(iii) 作速度试验或引擎试验;
(g) 当船舶正停泊或驶离以下列表1第2栏指明的货运码头或泊位,或正在以下列表1第2栏指明的船坞入坞或出坞(最少达该列表第3栏指明的次数);及
(h) 为海军船只领港,带领海军船只前往或离开碇泊处或系泊设备(最少4次)。
列表1
项 货运码头/泊位/船坞 次数
1. 九龙尖沙咀─
海运码头─
南面泊位─
(内泊位)
(外泊位)
北面泊位─
(内泊位)
(外泊位)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该两个泊位或其中一个泊位各4次(其中1次停泊和驶离泊位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进行),以及当另一艘任何长度的船舶正占用南面泊位(外泊位)或北面泊位(外泊位)时,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南面泊位(内泊位)或北面泊位(内泊位)各1次。
2. 葵涌─
货柜码头─
1号泊位
2号泊位
3号泊位
4号泊位
5号泊位
8号泊位
9号泊位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每个泊位各3次(其中1次停泊和驶离泊位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进行),以及将长度超逾275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每个泊位各1次。
6号泊位
7号泊位
10号泊位
11号泊位
12号泊位
13号泊位
14号泊位 ))))))) 当另一艘长度相同或较长的船舶正占用泊位的一部分时,将长度超逾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每个泊位各3次(其中1次停泊和驶离泊位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进行)。
3. (由1998年第283号法律公告废除)
4. 青衣岛─
石油码头─
(美孚)
(埃索)
(加德士)
(华润公司主要泊位)
(蚬壳主要泊位) ))))) 在每个码头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4次和驶离泊位3次。
(华润公司东面内泊
位及西面内泊位)
(蚬壳石油气内泊位)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每个泊位各2次。
香港联合船坞海堤码头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1次。
欧亚海堤
友联海堤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每个泊位各1次。
浮式船坞─
(黄埔)
(友联1号) )) 在该等浮式船坞的其中一个或多个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入坞和出坞各2次。
5. 阴澳
浮式船坞─
(联合)
(友联3号)
(友联5号) ))) 在该等浮式船坞的其中一个或多个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入坞和出坞各2次。
6. 乐安排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1次。
7. 踏石角─
电力厂码头 将长度超逾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5次,而在该5次停泊中最少2次为由青洲直接返航的右舷停泊。
中国水泥公司码头 将长度超逾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3次。
8. 南丫岛─
波萝咀─
电力厂码头 将长度超逾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3次。
索罟湾─
水泥码头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1次。
9. 香港岛─
坚尼地城─
中国招商局码头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1次。
10. 大埔─
煤气码头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1次。
2. 申请人必须曾在以下列表2第2栏指明的拖船(该拖船为正在看顾船舶并正在提供拖曳停泊泊位、驶离泊位、入坞或出坞服务的拖船)上担任观察员最少达该列表第3栏指明的次数。
列表2
项 拖船的类型 次数
1. 引擎动力为4000马力或以上的转动导管-推进
器/Z-推进器类型。 5
2. 引擎动力为2000马力或以上的转动导管-推进
器/Z-推进器类型。 20
3. 引擎动力少于1000马力的传统单螺旋桨类型。 5
3. 申请人必须曾在以下列表3第2栏指明的货运码头或泊位担任观察员最少达该列表第3栏指明的次数。
列表3
项 货运码头/泊位 次数
1. 九龙尖沙咀─
海运码头─
南面泊位─
(内泊位)
(外泊位)
北面泊位─
(内泊位)
(外泊位)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于潮涨和潮退时在该两个泊位停泊各1次。
2. 葵涌─
货柜码头─
1号泊位
2号泊位
3号泊位
4号泊位
8号泊位
9号泊位 )))))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在每个泊位停泊1次。
5号泊位
6号泊位
7号泊位
10号泊位
11号泊位
12号泊位
13号泊位
14号泊位 ))))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于潮涨和潮退时在每个泊位停泊1次。
3. 青衣岛─
香港联合船坞海堤码头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2次。
4. 申请人必须曾在带缆艇(即正在看顾系牢于系泊设备的船舶的带缆艇)上担任观察员最少5次。
5. 申请人必须曾被派驻海事处最少2星期。
(1992年第29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18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83号法律公告)
附表1:申请人的适当经验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4(b)及8条]
1. 申请人必须曾在以下场合有以下次数跟随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工作─
(a) 为船舶领港,带领船舶前往或离开碇泊处(最少20次,其中最少10次必须是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领港);
(b) 为船舶领港,带领船舶前往系泊设备(最少40次,其中最少20次必须是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领港);
(c) 为船舶领港,带领船舶离开系泊设备(最少25次,其中最少12次必须是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领港);
(d) 当船舶正环绕香港岛而行(最少2次);
(e) 当为船舶领港,带领船舶前往或离开青山道碇泊处(最少2次);
(f) 当为以下目的为在维多利亚港外的船舶领港(最少2次)─
(i) 校正罗经;
(ii) 校准测向仪;及
(iii) 作速度试验或引擎试验;
(g) 当船舶正停泊或驶离以下列表1第2栏指明的货运码头或泊位,或正在以下列表1第2栏指明的船坞入坞或出坞(最少达该列表第3栏指明的次数);及
(h) 为海军船只领港,带领海军船只前往或离开碇泊处或系泊设备(最少4次)。
列表1
项 货运码头/泊位/船坞 次数
1. 九龙尖沙咀─
海运码头─
南面泊位─
(内泊位)
(外泊位)
北面泊位─
(内泊位)
(外泊位)
中国客运码头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该两个泊位或其中一个泊位各4次(其中1次停泊和驶离泊位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进行),以及当另一艘任何长度的船舶正占用南面泊位(外泊位)或北面泊位(外泊位)时,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南面泊位(内泊位)或北面泊位(内泊位)各1次。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2次。
2. 葵涌─
货柜码头─
1号泊位
2号泊位
3号泊位
4号泊位
5号泊位
8号泊位
9号泊位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每个泊位各3次(其中1次停泊和驶离泊位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进行),以及将长度超逾275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每个泊位各1次。
6号泊位
7号泊位
10号泊位 )))) 当另一艘长度相同或较长的船舶正占用泊位的一部分时,将长度超逾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每个泊位各3次(其中1次停泊和驶离泊位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已开始进行)。
3. 牙鹰洲─
石油码头─
(华润公司)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4次和驶离泊位3次。
4. 青衣岛─
石油码头─
(美孚)
(埃索)
(加德士)
(华润公司)
(蚬壳)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在每个码头停泊4次和驶离泊位3次。
香港联合船坞海堤码头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1次。
欧亚海堤
友联海堤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每个泊位各1次。
浮式船坞─
(黄埔)
(友联1号) ))) 在该等浮式船坞的其中一个或多个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入坞和出坞各2次。
5. 阴澳
浮式船坞─
(太古)
(友联2号) ))) 在该等浮式船坞的其中一个或多个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入坞和出坞各2次。
6. 深井─
东面码头─
(联合碳化)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1次。
7. 踏石角─
电力厂码头 将长度超逾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5次,而在该5次停泊中最少2次为由青洲直接返航的右舷停泊。
中国水泥公司码头 将长度超逾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3次。
8. 南丫岛─
波萝咀─
电力厂码头 将长度超逾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3次。
索罟湾─
水泥码头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1次。
9. 香港岛─
坚尼地城─
中国招商局码头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1次。
10. 大埔─
煤气码头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1次。
2. 申请人必须曾在以下列表2第2栏指明的拖船(该拖船为正在看顾船舶并正在提供拖曳停泊泊位、驶离泊位、入坞或出坞服务的拖船)上担任观察员最少达该列表第3栏指明的次数。
列表2
项 拖船的类型 次数
1. 引擎动力为4000马力或以上的转动导管-推进
器/Z-推进器类型。 5
2. 引擎动力为2000马力或以上的转动导管-推进
器/Z-推进器类型。 20
3. 引擎动力少于1000马力的传统单螺旋桨类型。 5
3. 申请人必须曾在以下列表3第2栏指明的货运码头或泊位担任观察员最少达该列表第3栏指明的次数。
列表3
项 货运码头/泊位 次数
1. 九龙尖沙咀─
海运码头─
南面泊位─
(内泊位)
(外泊位)
北面泊位─
(内泊位)
(外泊位)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于潮涨和潮退时在该两个泊位停泊各1次。
2. 葵涌─
货柜码头─
1号泊位
2号泊位
3号泊位
4号泊位
8号泊位
9号泊位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在每个泊位停泊1次。
5号泊位
6号泊位
7号泊位
10号泊位 ))))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于潮涨和潮退时在每个泊位停泊1次。
3. 青衣岛─
香港联合船坞海堤码头 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泊位各2次。
4. 申请人必须曾在带缆艇(即正在看顾系牢于系泊设备的船舶的带缆艇)上担任观察员最少5次。
5. 申请人必须曾被派驻海事处最少2星期。
(1992年第29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18号法律公告)
附表2:领港级别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条]
级别 领港服务
IID 于任何时间为长度不超逾150米的船舶领港,前往和离开浮标及碇泊处,以及于任何时间将长度不超逾150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及码头。
IIC 于任何时间为长度不超逾165米的船舶领港,前往和离开浮标及碇泊处,以及于任何时间将长度不超逾165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及码头。
IIB 于任何时间为长度不超逾220米的船舶领港,前往和离开浮标及碇泊处,以及于任何时间将长度不超逾220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及码头。
IIA 于任何时间为长度不超逾260米的船舶领港,前往和离开浮标及碇泊处,以及于任何时间将长度不超逾260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及码头。
I 于任何时间为任何长度的船舶领港,前往和离开浮标及碇泊处,以及于任何时间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及码头。
(1996年第118号法律公告)
* 注1─请参阅载于《1996年领港(修订)令》(1996年第118号法律公告)第4条内的过渡性条文,该条条文转录如下─
"4. 过渡性条文
紧接于1996年4月9日之前属有效的主体命令附表2及3,须在该日期前一如其属如此有效般适用于符合资格从事该附表2中指明的IIA、IIB或IIC级领港的持有执照的领港员,犹如本命令第3条从未制定一样。"。
注2─紧接于1996年4月9日之前属有效的附表2,现转录如下─
"附表2 [第5条]
领港级别
级别 领港服务
IIC 于任何时间为长度不超逾153米的船舶领港,前往和离开浮标及碇泊处,以及于任何时间将长度不超逾153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及码头。
IIB 于任何时间为长度不超逾168米的船舶领港,前往和离开浮标及碇泊处,以及于任何时间将长度不超逾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及码头。
IIA 于任何时间为长度不超逾229米的船舶领港,前往和离开浮标及碇泊处,以及于任何时间将长度不超逾229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及码头。
I 于任何时间为任何长度的船舶领港,前往和离开浮标及碇泊处,以及于任何时间将任何长度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及码头。
(1984年第431号法律公告)"。
附表3:领港级别所需的经验和将执照的领港级别改为较高级别所需的经验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条]
领港级别 所需的经验
IID (a) 为长度不少于107米但不多于150米的船舶领港,前往或离开浮标或碇泊处最少10次,其中最少5次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开始进行。
(b) 将长度不少于107米但不多于150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或码头最少20次,其中最少10次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开始进行。
IIC (a) 连续的IID级经验最少12个月。
(b) 为长度不少于150米但不多于165米的船舶领港,前往或离开浮标或碇泊处最少10次,其中最少5次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开始进行。
(c) 将长度不少于150米但不多于165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或码头最少20次,其中最少10次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开始进行。
IIB (a) 连续的IIC级经验最少12个月。
(b) 为长度不少于165米但不多于220米的船舶领港,前往或离开浮标或碇泊处最少10次,其中最少5次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开始进行。
(c) 将长度不少于165米但不多于220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或码头最少20次,其中最少10次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开始进行。
IIA (a) 连续的IIB级经验最少12个月。
(b) 为长度不少于220米但不多于260米的船舶领港,前往或离开浮标或碇泊处最少10次,其中最少5次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开始进行。
(c) 将长度不少于220米但不多于260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或码头最少20次,其中最少10次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开始进行。
I 连续的IIA级经验最少12个月。
(1996年第118号法律公告)
* 注1─请参阅载于《1996年领港(修订)令》(1996年第118号法律公告)第4条内的过渡性条文,该条条文转录如下─
"4. 过渡性条文
紧接于1996年4月9日之前属有效的主体命令附表2及3,须在该日期前一如其属如此有效般适用于符合资格从事该附表2中指明的IIA、IIB或IIC级领港的持有执照的领港员,犹如本命令第3条从未制定一样。"。
注2─紧接于1996年4月9日之前属有效的附表3,现转录如下─
"附表3 [第6条]
领港级别所需的经验和将执照的领港级别改为
较高级别所需的经验
领港级别 所需的经验
IIC (a) 为长度不少于107米但不多于153米的船舶领港,前往或离开浮标或碇泊处最少10次,其中最少5次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开始进行;及
(b) 将长度不少于107米但不多于153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或码头最少20次,其中最少10次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开始进行。
IIB (a) 连续的IIC级经验最少12个月;及
(b) 为长度不少于153米但不多于168米的船舶领港,前往或离开浮标或碇泊处最少10次,其中最少5次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开始进行;及
(c) 将长度不少于153米但不多于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或码头最少20次,其中最少10次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开始进行。
IIA (a) 连续的IIB级经验最少12个月;及
(b) 为长度不少于168米但不多于229米的船舶领港,前往或离开浮标或碇泊处最少10次,其中最少5次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开始进行;及
(c) 将长度不少于168米但不多于229米的船舶停泊和驶离货运码头、泊位、船坞或码头最少20次,其中最少10次必须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开始进行。
I 连续的IIA级经验最少12个月。
(1984年第431号法律公告)"。
上一篇:领港(纪律研讯程序)规例
下一篇: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