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颁布日期:19970630 颁布单位:香港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13章第29条)
[1986年8月8日]
(本为1986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则可引称为《船舶及港口管制(游乐船只)(合格证书)规则》。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考员"(examiner)指根据本条例第29条委任的主考员;
"考试中心"(ExaminationCentre)指海事处的考试中心;
"批准"(approved)指经处长批准;
"长度"(length)指总长度;
"游乐船只"(pleasurevessel)具有《商船(游乐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给予该词的涵义;
"游乐船只合格证书"(pleasurevesselcertificateofcompetency)指根据本条例第29条或根据本规则就游乐船只而发出的本地合格证书。
第3条 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种类 版本日期 30/06/1997
游乐船只合格证书须按考生所达到的水准,以下列一个或多于一个等级发出─
─游乐船只一级船长证书,而除第9条另有规定外,须批注为对长度不超过20米的船只有效;(1989年第327号法律公告)
─游乐船只二级船长证书,须批注为对长度不超过13.7米的船只有效;
─游乐船只一级轮机员证书,而除第9条另有规定外,须批注为对以下船只有效─(1989年第327号法律公告)
(a)装有柴油引擎(没有任何一个引擎的功率大于750千瓦)的船只;或
(b)装有汽油引擎(没有任何一个引擎的功率大于750千瓦)的船只;或
(c)以上两种类型的船只;
─游乐船只二级轮机员证书,须批注为对以下船只有效─
(a)装有船内柴油引擎(没有任何一个引擎的功率大于120千瓦)的船只;或
(b)装有船内汽油引擎(没有任何一个引擎的功率大于120千瓦)的船只;或
(c)装有舷外引擎的船只。
第4条 承认为等同合格证书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附表1第I部第1栏所指明种类的有效本地合格证书,均获承认为等同于该附表第I部第2栏与其相对之处所示种类的游乐船只合格证书,但须受证书上就船只长度及引擎类型的批注所规限。
(2)附表1第II部第1栏所指明种类并于本规则生效日期前发出的有效本地合格证书,均获承认为等同于该附表第II部第2栏与其相对之处所示种类的游乐船只合格证书,但须受证书上就船只长度及引擎类型的批注所规限。
(3)如有效本地合格证书持有人所持的证书根据第(2)款获承认为等同于游乐船只二级船长的游乐船只合格证书,则在向处长提出申请后,而如处长信纳该人在本规则实施前3年内,在一段不少于一年的期间曾为长度超过13.7米的船只的合资格拥有人、部分拥有人或操作人,该人即获授予游乐船只一级船长的游乐船只合格证书。
(4)如有效本地合格证书持有人所持的证书根据第(1)款获承认为等同于游乐船只一级轮机员合格证书,并批注为对装有柴油引擎的船只有效,则─
(a)在向处长提出申请后;及
(b)如处长信纳该人在本规则实施前3年内,在一段不少于一年的期间,或在紧接本规则实施后的一年期间,曾操作装配汽油引擎的游乐船只,
该人即获授予游乐船只一级或二级轮机员(视乎他曾操作的汽油引擎的功率而定)的合格证书,证书上并批注为对装有汽油引擎的船只有效。
第5条 豁免部分考试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申请人为海员事务监督根据在《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第73条下订立的规例发出的或当作根据上述规例发出的或任何其他主管当局发出的合格证书的持有人,而如处长认为该证书足以证明持有人在附表4至7所列任何考试范围的任何部分,已达到充分的合格标准,处长可豁免该申请人,使其无须接受该考试范围该部分的考试。
(1995年第44号第143条)
第6条 为游乐船只合格证书而订的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与发出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申请有关的程序、考试的举行、授予证书的方法、考生资格的条件、上述考试的考试范围及考生须达到的标准,以及证书的格式,均如附表2至8所列者。
(2)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申请人,无须曾在任何一段指明期间在游乐船只上服务。
第7条 授予与交回证书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4(3)及(4)条另有规定外,只有在申请人藉在有关考试中成绩合格,或根据第5条获豁免部分考试,从而表现出并令处长信纳他有足够能力以证书所关乎的身分行事,且处长亦信纳申请人在各方面均属作为上述证书持有人的适当人选时,才授予游乐船只合格证书。
(2)根据本规则所发出的某一级别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如获发出较高级别的证书,则须将较低级别的证书交回处长。
第8条 证书副本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有权持有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人如能向处长证明并令处长信纳所持证书已遗失或损毁,则在订明费用(如有的话)缴付后,处长须安排发出经核证的证书副本,而该证书副本具有与原来发出的证书相同的效力。
(2)申请已遗失证书的核证副本,须在考试中心提出,并须附交订明费用。申请人须在主考员面前就证书在何种情况下遗失作出声明。
(3)在游乐船只合格证书核证副本发出后的任何时间,如获发出副本的人寻回证书正本,则该人须尽快将证书正本交回处长。
第9条 证书上的附加批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人如属任何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持有人,而该证书是对长度不超过20米的游乐船只有效的,可向处长申请在该证书上加以适当的批注,以供操作长度超过20米的船只。
(2)凡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
(a)除非申请人已根据第(3)款获豁免,否则处长须规定他接受主考员就实际控制长度超过20米的船只的考试;及
(b)申请人如使主考员信纳他有足够能力控制上述船只,则处长须在申请人所持有对长度不超过20米的游乐船只有效的合格证书上,批注为对操作超过该长度的游乐船只有效。
(3)处长凡信纳第(1)款所指的申请人─
(a)属对长度不超过20米的船只有效的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持有人为期不少于12个月;及
(b)曾在该段期间操作长度超过13.7米的游乐船只,因而具备使他有足够能力操作长度超过20米的游乐船只的经验,处长可豁免该申请人,使他无须遵从第(2)(a)款所述的考试规定,并可在该申请人所持有对长度不超过20米的船只有效的合格证书上,批注为对操作超过该长度的游乐船只有效。
(4)任何人如属对装有引擎(没有任何一个引擎的功率大于750千瓦)的游乐船只有效的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可向处长申请在上述证书上批注为对装有超过上述功率的引擎的游乐船只有效。
(5)凡根据第(4)款提出申请─
(a)处长须规定申请人接受主考员就他是否有足够能力控制引擎功率超过750千瓦的游乐船只的考试;及
(b)申请人如使主考员信纳他有足够能力掌管(a)段所提述的引擎,则处长须在该申请人所持有对装有引擎(没有任何一个引擎的功率大于750千瓦)的游乐船只有效的合格证书上,批注为对装有功率超过750千瓦的引擎的游乐船只有效。
(1989年第327号法律公告)
第10条 证书的纪录 版本日期 30/06/1997
处长须就所有根据本规则发出的游乐船只合格证书、证书的暂时吊销、取消或更改以及任何其他影响该等证书的事宜,备存纪录。
第11条 资格的核实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主考员不得允许考生参加本规则下的任何考试,除非他信纳─
(a)该考生有资格参加考试;及
(b)考试申请是就该考生而提出的。
(2)如在考试开始前或进行时,主考员发觉任何考生有任何身体残疾或其他残疾,而他认为上述残疾会使该考生不能执行游乐船只船长或轮机员(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职责,则主考员不得允许该考生参加或完成该考试。
(3)凡主考员根据第(1)或(2)款不允许任何考生参加或完成考试─
(a)他须在该考生的申请表上述明不允许的理由,并将申请表送交处长;而
(b)该考生所缴交的费用须予退回。
第12条 对主考员的决定提出上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人因主考员的任何决定而感到受屈,可以书面向处长提出上诉。
(2)处长可维持、更改或推翻任何上述的决定,或以他认为适当的其他决定取代上述决定。
第13条 再次检查证书持有人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如处长认为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任何持有人,因年纪、疾病或身体残疾而相当可能无能力执行游乐船只船长或轮机员(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职责,可藉书面通知该持有人,规定他在通知书上所指明的期间内接受身体检查或视力测验,或接受身体检查及视力测验。
(2)根据第(1)款规定须接受身体检查或视力测验的游乐船只合格证书持有人,如─
(a)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或拒绝在通知书上所指明的期间内接受身体检查或视力测验;或
(b)身体检查或视力测验不合格,则处长可藉送交该持有人的书面通知,将证书取消。
(3)凡游乐船只合格证书根据第(2)款取消,持有人须立即将证书交付处长。
附表1 承认为等同证书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条]
第I部 根据《商船(小轮及渡轮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或《商船(杂类航行器)规例》
(第313章,附属法例)
持有的证书就《商船(游乐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而言的
等同本地合格证书
证书种类
─300吨及300吨以下的船只的船长本地合格证书
─60吨及60吨以下的船只的船长本地合格证书
─装有达150马力或超过150马力引擎的船只的轮机员本地合格证书─游乐船只一级船长证书(对长度超过20米的船只有效)
─游乐船只一级船长证书(对长度不超过20米的船只有效)
─游乐船只一级轮机员证书(对装有柴油引擎的船只有效)
第II部 在《船舶及港口管制(游乐船只)
(合格证书)规则》(第313章,
附属法例)生效日期前根据
《商船(游乐船只)规例》
(第313章,附属法例)
持有的证书在《船舶及港口管制(游乐船只)
(合格证书)规则》(第313章,附
属法例)生效日期后就《商船
(游乐船只)规例》(第313章,
附属法例)而言的等同
本地合格证书
证书种类
─15吨及15吨以下的船只的船长本地合格证书,并批注为"只对私人拥有的游乐航行器有效"
─轮机员本地合格证书,并批注为"只对私人拥有的游乐航行器有效"─游乐船只二级船长证书(对长度不超过13.7米的船只有效─但须受第4(3)条规限)
─游乐船只一级轮机员证书(只对装有经批注类型的引擎的船只有效)
附表2 考试程序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条]
1.如何申请
1.1.有意考取游乐船只船长或轮机员的本地合格证书(称为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考生,须填妥申请表(申请表可向海事处考试中心索取)。填妥的申请表在贴上照片后,须连同适当费用向海事处考试中心提交。
2.身分证明
2.1.考生在申请考试时,与其后出席考试时,必须向主考员或其副手出示香港身分证或其他可接受的身分证明文件。
3.准时
3.1.考生必须在指定时间,准时出席考试。
3.2.没有在指定时间准时出席考试的考生,将视为考试不合格,而所交考试费将予没收,但如他能出示医生证明书或出示可证明他无法参加考试的其他令人信纳的证据,则属例外。
4.费用
4.1.参加考试与获授予证书所须缴付的费用为《商船(费用)规例》*(第281章,附属法例)所订明的费用。
5.取消考试
5.1.考生可在指定考试日期至少3天前以书面告知主考员,取消或延期参加考试。除《商船(费用)规例》*(第281章,附属法例)第11A条另有规定外,任何就已取消或延期参加的考试所缴付的费用,须退回予考生,或如他有此要求,则可将其保留作该考生日后考试之用。每项考试只允许延期一次,除非因情况特殊而有理由作第二次延期。
5.2.凡考试并非按照第5.1段取消或延期,缴付的费用将不予退回。
6.外人不准进入
6.1.考试期间,除考生和因职责所在须留在试场的人外,不容许有其他人在试场内。
7.散页纸张及书籍
7.1.考试开始前,主考员会确保桌子及书桌并无任何纸张及书籍(允许带进试场者除外)。
8.离开试场
8.1.考生完成考试后,可将试卷及答案纸一并交回主考员,并要求允许他离开试场。考生如没有将试卷及答案纸一并交回,将视为考试不合格。
9.肃静
9.1.试场内必须保持肃静。
10.抄袭的罚则
10.1.考生如在考试进行时被发现─
(a)参阅未经许可的书籍或纸张;
(b)抄袭他人;
(c)向他人提供协助或资料;
(d)接受他人的协助或资料;
(e)以任何方式与并非主考员的人联络;
(f)复制试卷的任何部分以带离试场;或
(g)损坏或污损试卷,将当为考试不合格,并在6个月的期间内不准到场再参加考试。
10.2.违反第10.1段多于一次的考生,不准到场再参加考试,直至由上一次违反规定当日起计满12个月为止。
11.违反规则的罚则
11.1.处长凡信纳某考生违反本规则,或曾犯有对主考员无礼,或在试场内或附近行为不检或不当,可将该考生的考试延期,或如该考生已参加考试,则将当为考试不合格,并在处长所决定的期间内不获接受再参加考试。
12.考试后发出证书
12.1.考生会收到告知其考试是否合格的信件。考试合格的考生将获知会海事处考试中心何时可以发出其证书。领取证书时须出示上述信件,而考试不合格的考生申请重考时,亦须出示上述信件。
13.考试
13.1.考试可按考生的要求,以英文或中文进行。
注:
*"《商船(费用)规例》"乃"MerchantShipping(Fees)Regulations"之译名。
附表3 考试资格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条]
游乐船只二级船长证书
考生必须─
(a)不小于18岁;及
(b)在过去12个月内视力测验合格。(见下文)
游乐船只一级船长证书
考生必须─
(a)不小于21岁;
(b)持有有效的游乐船只二级船长本地合格证书;及
(c)在过去12个月内视力测验合格。(见下文)
游乐船只二级轮机员证书
考生必须不小于18岁。
游乐船只一级轮机员证书
考生必须─
(a)不小于21岁;及
(b)持有有效并批注为对所选考的引擎类型有效的游乐船只二级轮机员本地合格证书。
视力测验
游乐船只船长合格证书的考生须在目力和辨色方面测验合格。测验时考生可戴上眼镜或隐形眼镜。
辨色测验不合格的考生,其证书上会有"只在日出至日落的时段有效"的批注。
目力测验或辨色测验不合格的考生,在缴付订明费用后,可作出上诉,申请再接受视力测验。
附表4 游乐船只二级船长考试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及6条]
考试由口试或45分钟的笔试组成,范围如下─(1989年第327号法律公告)
1.本地知识
(i)维多利亚港─禁航区及限制碇泊区、主要航道、主要渡轮航线及海港界限。
(ii)分道航行制、各避风塘的位置、香港水域界线、离岛渡轮航线、练靶区、指定倾倒区及泥石区。
(iii)维多利亚港、避风塘及其他区域内的航速限制。
(iv)公众码头及避风塘的使用。
(v)污染海水及倾倒垃圾的罚则。
(vi)在《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商船条例》(第281章)及《商船(游乐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下游乐船只拥有人及船长的职责及义务的知识。
(vii)现行海事处公告的内容,而该等公告是适用于游乐船只的航行及安全的。
(viii)报告意外的程序。
2.航海技术
(A)航海词语
(i)以点或度报告某一物体相对于船只的约略方位的能力。
(B)安全
(i)关于游乐船只载有的安全装备的知识及使用、装备的维修和堆装。
(ii)成人或儿童的救生衣或救生浮具的选择以及其适当使用。
(iii)防止失火及防止爆炸的预防措施,特别是液化石油气装设以及汽油与柴油燃料的堆装。
(iv)处理失火的方法。
(v)拖曳滑水者时所须遵行的预防措施,以及看守者与滑水者之间信号的使用和意义。滑水者使用救生衣或救生浮具的理由。
(vi)非常情况下须采取的行动─碰撞、搁浅与意外触礁、检查入水的方法、有人堕海、失去推进器或船舵、解松被缠塞推进器的方法。
(vii)协助遇险的人或遇险船只。
(viii)缺乏稳定性的迹象。
(ix)当船只在系泊时使其安然渡过风暴的准备措施。
(x)安全使用游乐船只上的小艇。
(C)航行器的控制
(i)在适当预计风力和潮汐的影响下,并靠突堤式码头及码头而停泊,以及驶离上述码头。
(ii)驶近与稳固于系泊浮标的方法。
(iii)在适当预计风力和潮汐的影响以及该处还有其他碇泊航行器的情况下,碇泊的准备工作与于开敞锚地及局限空间碇泊的准备工作。
(iv)推进器对操纵单螺旋桨和双螺旋桨航行器的影响。
(v)在其他船只可能为居间的障碍物所遮挡的挤塞水域中操纵船只时所须遵行的预防措施。
(vi)恶劣天气下的预防措施及控制方法。
(D)海上避碰规则
(i)关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A及B部分(第1至9、11至19条)的一般知识。(ii)关于长度不足12米的船只上设置的号灯及其在何位置设置的详细知识,包括该规则附件I所载有关此等号灯位置的技术细节的详细知识(第21、22、23及27条以及附件I)。
(iii)下列船只设有的号灯及号型的辨认─
(a)任何长度的机动船只。
(b)任何长度的帆船。
(c)在拖曳中或在顶推中的船只。
(d)失控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只。
(e)捕鱼船只。
(f)领港船只。
(g)任何长度的碇泊船只。
(iv)在有限能见度下的信号。
(v)操纵和警告信号。
(vi)遇险信号。
(vii)在香港水域内的分道航行制实施的范围附近航行时,小型航行器应采取的行动。
(viii)船只在航道中及在横过航道时应遵从的本地避免碰撞规例。
3.航行与领港事务
(A)罗经
(i)依次列举罗经上的方位点(象限方位点不包括"偏"点)。
(B)海图作业
(i)对英版海图上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有关水深、浮标、号灯、等高线、管道、海底电缆、沉船、危险线、礁石、水流及海流的符号的意义的诠释能力。
(ii)香港水域的潮汐表、潮汐水流图及海图潮汐资料的使用。
(C)领港事务
(i)国际灯塔管理局协会*的甲类海上浮标系统§。
(ii)叠标方位的使用。
(iii)为短途航程制备日间或夜间航行计划。
(iv)在有限能见度下航行时须采取的预防措施及行动。
(v)在顾及现有情况及状况后对安全碇泊处的选择。
4.信号
(i)单旗号A及B的辨认及意义。
(ii)从事挖泥、打捞、钻孔或水道测量工作的船只所示的信号。
(iii)动力承托的航行器(喷射飞翼船及气垫船、燃料驳船)所示的本地信号。
(iv)藉旗号、摩尔斯号灯或声响示出信号"L"的意义及须采取的行动。
5.气象学
(i)香港水域气象资料广播来源的知识。
(ii)本地风暴信号的辨认、该等信号的意义以及信号站的地点。
(iii)蒲福风级。
注: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乃"InternationalRegulationsforPreventingCollisionsatSea"之译名。
*"国际灯塔管理局协会"乃"I.A.L.A."之译名。
§"甲类海上浮标系统"乃"MaritimeBuoyageSystemforRegionA."之译名。
附表5 游乐船只一级船长考试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及6条]
考试由1小时50分钟有关航行的笔试及有关航海技术的口试组成,涵盖以下的范围─
(A)航行(笔试)
1.以经纬度或以相对于某图注物体的方位和距离表示海图上某位置。
2.按已知的经纬度或按已知的相对于某图注物体的方位及距离,在海图上标绘出某位置。
3.已知偏差表,在真航向及罗经航向两者间互相换算。
4.找出2个位置之间的罗经航向及距离,并在已知船只航速的情况下,计算出预算到达时间(E.T.A.)。
5.已知已航驶的罗经航向及已走距离,在海图上标绘出船只不计风向流水影响(D.R.)而推算的位置。
6.已知已航驶的罗经航向、船只航速及潮汐水流或海流的方向及级数,找出船只实际的对地航向和航速(航道角)。
7.经预计风压偏航及/或潮汐水流或海流后,找出应航驶的罗经航向以达致实际的指定航向。
8.已知已航驶的罗经航向、已走距离或船舶航速和相隔时间、潮汐水流或海流的方向及级数以及风压偏航预计,藉在海图上标绘而找出预算位置(E.P.)。
9.藉同时交叉方位、方位和距离,或藉无线电测向仪(D.F.)方位,在海图上定出船只的位置。
10.由一系列的测深纪录找出船只的约略位置。
11.分离法及重注法的使用。
12.重要海图符号的全面知识。
13.香港水域的潮汐表、潮汐水流图及海图潮汐资料的使用。
(B)航海技术(口试)
1.关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全面知识,并演示该规则的应用。考生将视为掌管长度达20米的船只。
2.在适当预计风力及潮汐对单双螺旋桨的大型游乐船只的影响下,并靠突堤式码头与码头而停泊,以及驶离上述码头。
3.在搁浅、碰撞或火警等非常情况下须采取的行动。
4.协助遇险的人或遇险船只,包括将船只拖曳及搁于滩上。
5.(a)识别救生筏上的永久标示以得知可运载的人数。
(b)通晓《商船(救生装置)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所规定救生筏内应有的装备及其正确的使用。
(c)救生筏的下水方法,以及在下水前后和下水期间所须采取的预防措施。
(d)自船只或水中登上救生筏的方法。
(e)扳正倒转的救生筏。
(f)求生程序。
6.防火与灭火,包括灭火装备的维修。
7.在雾中或恶劣天气中所须采取的预防措施。
8.辨认国际信号旗里的字母旗号及数字旗号的能力,以及通晓香港通常使用的单字母旗号及多旗旗号的意义。
注:如主考员因考生表现出任何弱点而认为有此需要,可询问考生任何因其笔试答卷而引起的问题,或任何基于二级考试范围的问题。
注: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乃"InternationalRegulationsforPreventingCollisionsatSea"之译名。
+"《商船(救生装置)规例》"乃"MerchantShipping(LifeSavingAppliances)Regulations"之译名。
附表6 游乐船只二级轮机员考试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及6条]
引擎分为3种类型─柴油引擎、汽油引擎及舷外引擎。考生可选择接受上述任何或所有引擎类型的考试。考试由笔试(客观测验题)或口试组成。(1989年第327号法律公告)
简介
考生须表现出对引擎及其关连系统的识别、安全使用及操作所需的轮机知识,以及失灵征状的辨认。考试要求考生掌握基本的操作原理,并且了解应进行的一般维修。考生只须表现出他懂得如何去修复船只在航时可能发生的简单故障,而无须具备维修事项或轮机原理的详细知识。
条次科目大纲
1内燃机原理1.基本引擎部件的概要及4冲程循环的运转程序(汽油引擎及柴油引擎)
2.4冲程正时图
3.2冲程循环
2小型内燃船机的构造和功能1.4冲程(船内)引擎─
(a)汽缸、曲轴、活塞、阀、凸轮轴、飞轮(汽油引擎及柴油引擎)
(b)检查阀、泵及调节器(柴油引擎)
(c)化油器及线圈点火(汽油引擎)
2.2冲程(舷外)引擎─
(a)汽缸、活塞、曲轴、汽口
(b)化油器、磁电机点火、预压缩
3传动系统1.齿轮箱
2.推进器轴及轴承(包括船尾轴及推力轴)
3.推进器轴管及船尾轴管
4润滑1.各种润滑剂的性能、黏度及温度敏感性
2.油泵、分布系统、压力控制、滤器及冷却
3.2冲程汽油引擎的润滑油/燃料混合物
5冷却系统1.直接冷却系统、气冷、水冷、泵
2.间接冷却系统、换热器
6电气系统1.交直流电、发电机、交流发电机
2.基本装设、电压调节器、整流器
3.电气蓄电池
7燃料系统1.各种燃料的性能以及汽油与柴油的比较
2.燃料的贮存、典型装设
3.燃油泵、滤器、系统的洁净程度
8舱底污水泵1.泵的类型及装设
2.操作及维修
9火警预防措施1.小型船只火警的成因及对火警的预防措施
2.灭火器、类型、操作及维修
3.火警发生时应采取的行动、灭火方法
4.液化石油气装设及其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10引擎的操作1.起动前的检查和准备
2.起动程序、天气寒冷时的起动方法
3.在航时的职责
4.制动程序、引擎的关闭
11维修1.维修的需要、制造商就引擎及一般润滑事项的建议
2.电气系统及电池的修护
12故障处理1.起动失灵:汽油引擎及柴油引擎的测检程序
2.引擎于船只在航时停止:故障判断及补救办法
3.过热:补救办法及预防措施
13机舱通风设备、排气系统的布置、滴盘的使用。
附表7 游乐船只一级轮机员考试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及6条]
引擎分为2种类型─柴油引擎或汽油引擎。有关的考试由笔试(客观测验题)或口试组成,而考生可选择接受其中一个或两个引擎类型的考试。(1989年第327号法律公告)
简介
考生须表现出对主推进引擎、其关连系统以及辅助机械和电气系统的安全使用及操作所需的轮机知识。考试要求考生充分认识所涉的轮机原理及一般维修,对故障的辨认与认定故障的位置。相对于二级证书考试,此项考试要求考生具备更深入的知识和给予更高水平的答案。考生只须表现出他懂得如何修复船只在航时可能发生的简单故障,而无须具备维修事项或轮机原理的详细知识。
条次科目大纲
1内燃机原理1.基本引擎部件及4冲程循环的运转程序(汽油引擎及柴油引擎)
2.4冲程正时图
3.2冲程循环
2内燃船机的构造和功能4冲程(船内)引擎─
1.汽缸、曲轴、活塞、阀、凸轮轴、飞轮(汽油引擎及柴油引擎)
2.检查阀、泵及调节器(柴油引擎)
3.化油器及线圈点火(汽油引擎)
4.多汽缸引擎及涡轮增压
3传动系统1.齿轮箱
2.推进器轴及轴承(包括船尾轴及推力轴)
3.推进器轴管及船尾轴管
4润滑1.各种润滑剂的性能、黏度及温度敏感性
2.油泵、分布系统、压力控制、滤器及冷却
5冷却系统1.直接冷却系统、气冷、水冷、泵
2.间接冷却系统、换热器
6电气系统1.操作主引擎的电气系统,包括发动机起动器
2.辅助发电机/交流发电机、配电板和如何使用关连电表与故障灯
3.电动机
4.诸如空气调节器、电炉及雪柜,食水系统等电器的安全事项
7燃料系统1.各种燃料的性能以及汽油与柴油的比较
2.燃料的贮存、典型装设
3.燃油泵、滤器、系统的洁净程度
8舱底污水泵1.泵的类型及装设
2.操作及维修
9火警预防措施1.船只火警的成因及对火警的预防措施
2.灭火器、类型、操作及维修
3.火警发生时应采取的行动、灭火方法
4.液化石油气装设及其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5.固定灭火装设
6.防止电气引发火警
10引擎的操作1.起动前的检查和准备
2.起动程序、天气寒冷时的起动方法
3.在航时的职责
4.制动程序、引擎的关闭
11维修1.维修的需要、制造商就引擎及一般润滑事项的建议
2.电力系统及电池的修护
12故障处理1.起动失灵:汽油引擎及柴油引擎的测检程序
2.引擎于船只在航时停止:故障判断及补救办法
3.过热:补救办法及预防措施
4.为防止触电而须遵行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引起触电的潜在危险来源作出识别
13机舱通风设备、排气系统的布置、滴盘的使用。
附表8 游乐船只合格证书表格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