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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规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2006-04-2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第189A章:家庭暴力规则

颁布日期:19970630 颁布单位:香港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89章第8条)

〔1986年12月19日〕

(本为1986年第28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则可引称为《家庭暴力规则》。

(1986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法官”(judge)─

(a)就于原讼法庭展开的法律程序而言,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原讼法庭法官及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及(1995年第79号第50条)

(b)就于区域法院展开的法律程序而言,指区域法院法官及区域法院暂委法官,(1998年第25号第2条)而“法院”(court)亦须据此解释;

“逮捕权书”(powerofarrest)指根据本条例第5(1)条附于强制令的逮捕权书。

(1986年制定)

第3条 高等法院规则的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在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下,《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经必需的修改后,适用于根据本条例进行的法律程序,犹如适用于在原讼法庭进行的法律程序一样。

(1986年制定。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4条 逮捕权书的格式 版本日期 30/06/1997

逮捕权书的格式须符合附表中的表格1。

(1986年制定)

第5条 逮捕权书的送达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以下人士须将逮捕权书的副本一份,或与该逮捕权书有关的命令的副本一份送达警务处处长─

(a)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或(1998年第25号第2条)

(b)申请发出该逮捕权书或该命令的申请人的律师(如法官信纳案件情况紧急而需以此方式送达,并发出可用此方式送达的命令)。

(1986年制定)

第6条 准许保释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法官可应根据逮捕权书而被逮捕的人的申请,命令准许该人保释,有关担保可在该法官席前作出,或在该命令的指示下,在任何裁判官席前作出。(1997年第47号第10条)

(2)在根据第(1)款准许被逮捕的人保释时,法官可命令该人将一笔由该法官指定数额的款项存放在法院,作为保释条件。

(3)获准保释的人如不在法官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法官可命令没收依据第(2)款所作命令而存放的款项。

(1986年制定)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如原讼法庭法官认为根据本条例在原讼法庭展开的法律程序,应该由区域法院聆讯及裁定,该法律程序可移交区域法院进行。

(1986年制定。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8条 法律程序须在内庭进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非主审法官另有指示,否则根据本条例进行的法律程序须在内庭处理。

(1986年制定)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表格1

逮捕权书

(案目与原诉传票案目相同)

〔此处列明强制令〕

逮捕权书

法官信纳答辩人曾使申请人〔或有关儿童.................〕身体受伤害,现于本命令附上一份逮捕权书,任何警务人员如合理地怀疑某人违反本命令,可无须持有手令而凭借本逮捕权书将他逮捕。

本逮捕权书的有效期除非经由根据《家庭暴力条例》第7条作出的法院命令延长,否则在19年月日届满。

(1986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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