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赋权条文
(第4章第54条)
[1997年6月27日]1997年第36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28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申请将持久授权书注册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章)第9条提出的要求将一项持久授权书注册的申请必须─
(a)以书面提出;
(b)述明以下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i)授权人;及
(ii)申请注册的受权人或(如适用的话)每一名受权人;及
(c)附有─
(i)注册的订明费用;及
(ii)订立持久授权书的文书正本及其一份核证副本。
第3条 司法常务官须通知授权人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一项持久授权书已注册,则司法常务官必须在该项注册作出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该项注册以书面通知授权人。
(2)司法常务官必须根据第(1)款通知授权人,不论授权人有否在订立该持久授权书的文书中表明他意欲在注册申请提出前获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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