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21章第9条)
[1995年9月18日]1995年第42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保释法律程序的纪录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为施行本条例第9Q条,须备存一份关于所有保释法律程序的纪录,该纪录须由关于该等法律程序的所有事宜的撮要组成,包括申请准予保释,该项申请的理由、反对准予保释的理由、法庭的判决及该项判决的理由。
(2)根据第(1)款备存的关于所有保释法律程序的纪录,可─
(a)以书面形式备存;
(b)以纪录碟、纪录卡、纪录带、微型集成电路片、声轨或其他器材的形式备存,而该等纪录碟、纪录卡、纪录带、微型集成电路片、声轨或其他器材是以机械、电子、光学或其他方式将信息或资料记录或储存于其上或其内的;或
(c)部分以(a)段所提述的形式及部分以(b)段所提述的形式备存。
(3)一份采用附表所订明格式的第(1)款述及的保释法律程序纪录摘录,须供被控人及在该等法律程序中受聘的大律师和律师取用。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2(3)条]
保释法律程序纪录的摘录
法庭/法院/裁判法院
姓名..............案件编号.............
聆讯日期..........
案件押后至.......上午9:30第..........号法庭(略)
(1998年第25号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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