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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射击练习区)条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规管在射击练习区内的射击练习,并就与此相关的射击练习区清除障碍物订定条文。

(由1997年第1号第10条修订)

[1937年7月1日]1937年第7号文告

(本为1936年第1号(第196章,1950年版))

弁言 版本日期 30/06/1997

鉴于需要不时在香港的射击练习区内进行投射弹射击练习,以及需要为所有可能因此而受影响的人的安全订定条文:

(由1997年第1号第11条修订)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防卫(射击练习区)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航空器”(aircraft)包括所有气球(不论是否固定)、风筝、滑翔机、飞船、飞机、水上飞机、飞艇及其他飞行机器;(由1936年第50号第2条修订)

“射击练习区”(firingarea)指附表1所描述的射击练习区;(由1997年第1号第12条增补)

“弹药”(ammunition)指任何子弹、炮弹或其他投射弹、爆炸品或信号弹,或该等物品的任何部分。(由1997年第1号第12条增补)

(由1997年第1号第12条修订)

第3条 认可射击练习区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本条例的条文另有规定外─

(a)射击练习可在附表1第I部所描述的任何射击练习区内进行;(由1959年第41号第2条修订;由1997年第1号第13条修订)

(b)-(c)(由1997年第1号第13条废除)

但当航空器在任何该等射击练习区之内或之上有危险时,在该区之内或之上的所有射击练习均须停止。(由1997年第1号第13条修订)

(由1957年第4号第2条代替)

第4条 射击计划及通知 版本日期 18/09/1998

(1)驻港英军总司令须在每个季度开始时,就附表1第I部所描述的射击练习区(射击练习区E除外),向附表2所列明的人士传阅一份从枪炮位进行射击练习的临时计划,而该份计划是可按军事要求所需不时作出更改的。(由1948年第7号第4条代替。由1956年第24号第2条修订;由1957年第4号第3条修订;由1997年第1号第14条修订)

(2)该名人员须向该等人士提供显示射击练习区的图表,数量视乎他们的要求而定。(由1948年第7号第4条代替)

(3)该名人员亦须于拟在附表1第I部所描述的任何射击练习区(射击练习区E除外)之内或之上进行射击练习的日期前最少7整天,安排就该次射击练习刊登通知,并须向附表2所列明的人士提供该通知的副本,数量视乎他们的要求而定,且须在该次射击练习开始前不少于7整天,向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指明的人交付该通知的副本。(由1948年第7号第4条代替。由1956年第24号第2条修订;由1957年第4号第3条修订;由1974年第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2年第1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4年第621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4)该通知须载有发给根据第10条获豁免受本条例的实施所规限的航空器驾驶员的警告,警告他们赶快离开受影响的射击练习区,以协助射击练习的进行。(由1948年第7号第4条代替。由1997年第1号第14条修订)

(5)(由1997年第1号第14条废除)

(6)(已失时效而略去)

(7)(由1997年第1号第14条废除)

(8)根据本条例的条文进行的射击练习,不得在凭借《公众假期条例》(第149章)而属公众假期的任何日子,在射击练习区D之上进行。(由1956年第24号第2条增补。由1998年第35号第5条修订)

(9)-(10)(由1997年第1号第14条废除)

第5条 射击练习信号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射击练习即将或正在任何射击练习区进行的通知,须以附表3指明的方式作出。

(由1948年第7号第5条代替)

第6条 在射击练习信号展示期间的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射击练习正在任何射击练习区之上进行的通知,在按根据第5条所规定者而藉悬挂或展示信号作出期间,就受该通知影响的地区而言─

(a)任何人不得进入或停留在该地区内,亦不得将任何航空器或物件带入或带到该地区或容受任何航空器或物件停留在该地区内,但属第10条所规定者除外;(由1997年第1号第15条修订)

(b)-(d)(由1997年第1号第15条废除)

(e)任何航空器不得在该地区内降落、停留或飞行;

(f)如任何航空器因任何因由而在该地区内,则其驾驶员或掌管该航空器的其他人,须尽全力立即离开该地区。(由1997年第1号第15条修订)

第7条 罪行及与取回弹药有关的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射击练习区内找寻或以其他方式干扰任何弹药,亦不得拿走或保留或管有在任何该等地区内发现的任何该等弹药。任何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如在任何该等射击练习区内获得管有任何该等弹药,则不得将其保留或擅动,而须向本地军事当局报告有关发现及其位置:

但本条的条文不适用于根据本地军事当局的书面指示而取回弹药的人。

(由1997年第1号第16条代替)

第8条 罪行的罚则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人作出第6或7条禁止的任何事情或以其他方式违反第6或7条,即当作犯罪。

(2)如任何人犯有违反本条例的罪行,则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50,并可被第9条所授权的任何人员在无手令的情况下从本条例适用的地区带走和羁押,并且被带到裁判官席前依法处理;在该等地区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任何物件,可被该人员以前述方式移走,并可在该项违反获妥为证明后被裁判官宣布没收。(由1946年第26号附表修订;由1997年第1号第17条修订)

[比照1982c.43s.17(2)U.K.]

第9条 人员获授权逮捕或带走侵入者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授权以下人员在无手令的情况下带走或羁押任何违反第6或7条的人,或移走在任何受影响的射击练习区内发现的任何航空器或物件─

(a)掌管射击练习的人员;(由1948年第7号第9条代替)

(b)当其时在该名掌管人员指挥之下的任何人员、准尉、非委任级人员或宪兵;(由1948年第7号第9条修订)

(c)该名掌管人员所书面签署授权的任何人;或(由1948年第7号第9条修订)

(d)任何警务人员。

(由1997年第1号第18条修订)

第10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本条例不适用于─

(a)在从一个港口到另一个港口的一般航线中进入或经过受影响地区的任何航空器;(由1936年第50号第3条修订;由1946年第26号附表修订;由1948年第7号第10条修订;由1949年第38号第12条修订;由1997年第1号第19条修订)

(b)由于航行时的迫切情况而被迫进入或不能离开受影响地区的任何航空器;(由1936年第50号第3条修订;由1997年第1号第19条修订)

(c)任何在竞赛中的航空器,但须在竞赛前不少于48小时已将竞赛项目妥为通知驻港英军总司令;(由1936年第50号第3条修订;由1948年第7号第10条修订;由1997年第1号第19条修订)

(d)(由1997年第1号第19条废除)

(e)英军航空器,或国防部主管当局或香港政府雇用的任何航空器。(由1997年第1号第19条代替)

(2)(由1997年第1号第19条废除)

第11条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修订附表的权力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1号第3条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在宪报示明的命令,以任何方式修订本条例的附表,但对射击练习区的修订,不得将任何该等地区伸展至香港及香港水域之外。

(由1936年第50号第4条增补。由1950年第24号附表修订;由1997年第1号第20条修订;由1999年第71号第3条修订)

附表1 射击练习区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条]

第I部

注─(1)所有纬度是北纬,所有经度是东经。纬度及经度均取自海军图表第937及938号。

(2)所有座标网均以1963年香港资料国际球体第49及50区的统一横墨卡托图方格座标列出。

(a)(由1980年第15号法律公告废除)

(b)(由1997年第1号第21条废除)

(c)(由1980年第15号法律公告废除)

(d)射击练习区D─

射击练习区D所包括的地区由青山半岛的大部分地区组成,其界线如下─

以位于座标网HQ04608563的位置为起点,划一直线向东南面穿过HQ04758552及HQ05278544至HQ06388446,再向西南面穿过HQ05758324、HQ04808137、HQ04488113及HQ04348100至HQ04218062,再至HQ04418023而向西南面穿过HQ03897949及HQ03397819至HQ02507744,再向西面至HQ01747756,向西北面至HQ01237788并向北面穿过HQ00857953至HQ00668190,向东面至HQ02018172,再向东北面穿过HQ02408238、HQ02428242而沿路缘至HQ03038306及HQ03068328,再沿路缘至HQ03258367并向东北面穿过HQ03938480及HQ04418550至HQ04608563。

(e)射击练习区E(罗湖分类靶场)─

本射击练习区所包括的地区的界线如下─

以位于座标网KV01449326的地点为起点,划一直线朝33度的方向至连接位于座标网KV01669360的地点,再朝42度的方向至位于座标网KV01839379的地点,再朝102度的方向至位于座标网KV02109374的地点,再朝164度的方向至位于座标网KV02199343的地点,再朝247度的方向至位于座标网KV01889329的地点,再朝258度的方向至位于座标网KV01489320的地点,再朝324度的方向至起点。

(f)射击练习区F(新围/大岭靶场)─

本射击练习区所包括的地区的界线如下─

以位于座标网KV05219288的地点为起点而划一直线,再向东北面至座标网KV05609317,再向东南偏东面至座标网KV05959313,再向南面至座标网KV05909263,再向东面至座标网KV05969260,再向东南面至座标网KV06059252,再向西南面至座标网KV05819234,再向东北面至起点。(由1995年第256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II部 (由1997年第1号第21条废除)

第III部 (由1997年第1号第21条废除)

(由1956年A42号政府公告代替。由1957年A13号政府公告修订;由1958年第29号第2条修订;由1958年A33号政府公告修订;由1958年A69号政府公告修订;由1959年A75号政府公告修订;由1960年A11号政府公告修订;由1966年第80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69年第7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75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0年第15号法律公告修订)

附表2 须予提供计划、通知及图表人士的名单 版本日期 19/07/2002

[第4条]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

保安局局长。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地政总署署长。

警务处处长。

民航处处长。

皇家香港游艇会秘书。

消防处处长。

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

民航处助理处长(航空交通管理)。

(由1975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代替。由1975年第259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2年第1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6年第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24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4年第621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1号第22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由2000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23号第88条修订)

附表3 射击练习信号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条]

注─所有座标网均以1963年香港资料国际球体第49及50区的统一横墨卡托图方格座标列出。

1.在日间与夜间进行射击练习的信号射击练习正在任何射击练习区进行的通知,须藉悬挂或展示下述信号作出。

2.在日间进行射击练习时,该等信号须在射击练习开始前1小时展示。

3.在夜间进行射击练习时,该等信号须在日落前2小时展示。

4.在任何情况下信号均须一直展示至射击练习停止为止,然后才除下或予以熄灭。

5.在日间进行射击练习就在日间进行的射击练习而言,上述第1段所提述的信号是─

(a)(由1997年第1号第23条废除)

(b)-(c)(由1980年第15号法律公告废除)

(d)在射击练习区D─

(i)在每一枪炮位悬挂红旗;

(ii)在青山(地图方位HQ03887900)悬挂红旗,除非政务总署署长已给予军事主管当局许可而免除悬挂该红旗;

(iii)在地图方位HQ058839、HQ025775、HQ010804及HQ025822所显示的每一地点悬挂红旗;

(iv)在政务总署署长及军事主管当局所不时同意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其他位置悬挂红旗;

(e)在射击练习区E─在以下座标网悬挂红旗─

(i)KV018933;

(ii)KV022938;

(iii)KV023936。

6.在夜间进行射击练习就在夜间进行的射击练习而言,射击练习区D的信号是─

(a)在有关的枪炮位悬挂红灯;

(b)在日间悬挂警告旗号的每一位置悬挂红灯。

7-9.(由1997年第1号第23条废除)

(由1956年A42号政府公告代替。由1957年A13号政府公告修订;由1958年第29号第2条修订;由1958年A69号政府公告修订;由1959年A75号政府公告修订;由1960年A11号政府公告修订;由1966年第80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75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0年第15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2年第1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4年第621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1号第23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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