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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器及弹药(储存费)令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38章第46(2)条)

〔1981年9月1日〕

(本为1981年第27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火器及弹药(储存费)令》。

第2条 储存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须根据本条例第46条就储存枪械、弹药或仿制火器而缴付予警务处处长的费用,须符合附表所订的费用。

附表 版本日期 12/01/2001

[第2条]

1.枪械储存费每件每月$90,不足一个月作一个月计算。

2.仿制火器储存费每件每月$90,不足一个月作一个月计算。

3.弹药储存费每100发弹药每月$90;不足100发作100发计算,不足一个月亦作一个月计算。

4.储存于盒子、条板箱或类似的储存器内以待转运的枪械及弹药的储存费总重量每50公斤每月$70;不足50公斤作50公斤计算,不足一个月亦作一个月计算。

(1992年第293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28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147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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