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38章第46(2)条)
〔1981年9月1日〕
(本为1981年第27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火器及弹药(储存费)令》。
第2条 储存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须根据本条例第46条就储存枪械、弹药或仿制火器而缴付予警务处处长的费用,须符合附表所订的费用。
附表 版本日期 12/01/2001
[第2条]
1.枪械储存费每件每月$90,不足一个月作一个月计算。
2.仿制火器储存费每件每月$90,不足一个月作一个月计算。
3.弹药储存费每100发弹药每月$90;不足100发作100发计算,不足一个月亦作一个月计算。
4.储存于盒子、条板箱或类似的储存器内以待转运的枪械及弹药的储存费总重量每50公斤每月$70;不足50公斤作50公斤计算,不足一个月亦作一个月计算。
(1992年第293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28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147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上一篇:火器及弹药规例
下一篇:火器及弹药(储存费)(豁免)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