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39章第3条)
〔1972年6月16日〕
(本为1972年第122号法律公告,1973年第106号法律公告,1973年第110号法律公告,1978年第232号法律公告,1978年第286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280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18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劳教中心(综合)令》。
第2条 沙咀劳教中心的指定 版本日期 11/07/2002
现将位于大屿山石壁水塘道35号的地方及建筑物(但不包括该等建筑物直至2002年7月10日为止称为“D及E座和1及2号工场”的部分)指定为劳教中心,并且称之为沙咀劳教中心。
(1972年第12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73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