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香港法规

边境禁区(准许进入)公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45章第38A(1)条)

[1983年9月9日]

(本为1983年第29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称为《边境禁区(准许进入)公告》。

第2条 准许出入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条例的条文的原则下,为施行《公安条例》(第245章),现准许附表第2栏所指明的各种类或类别人士在附表第3栏分别指明的时间内进入或离开边境禁区,而附表第I部所指明的人士,则准许其在符合附表第4栏指明的条件下进入或离开边境禁区。

第3条 边境禁区 版本日期 09/05/2003

在本公告中,“边境禁区”(theFrontierClosedArea)指《边境禁区令》(第245章,附属法例A)的附表所指明的地区。

(2003年第14号第24条)

附表 版本日期 17/04/2003

[第2条]

第I部 项获准进入或离开的人士时间条件

1.前往或来自中国内地的乘搭直通铁路列车乘客。任何时间乘客不得离开铁路范围,即为施行《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而界定的范围。(2003年第108号法律公告)

2.前往或来自中国内地并经由文锦渡边境管制站进入或离开的陆路车辆的司机及乘搭该等车辆的过境乘客。任何时间司机须驾驶车辆直接由沙岭车辆检查站(KK03919348)沿文锦渡路驶至文锦渡边境管制站,或直接由该边境管制站沿文锦渡路驶至该车辆检查站,而任何人均不得离开车辆的最接近范围。(1987年第266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108号法律公告)

2A.前往或来自中国内地并经由沙头角边境管制站进入或离开的陆路车辆的司机及乘搭该等车辆的过境乘客。任何时间司机须驾驶车辆直接由石涌凹车辆检查站(KK13249502)沿沙头角公路驶至沙头角边境管制站,或直接由该边境管制站沿沙头角公路驶至该车辆检查站,而任何人均不得离开车辆的最接近范围。(1987年第266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108号法律公告)

2B.前往或来自中国内地并经由落马洲边境管制站进入或离开的陆路车辆的司机及乘搭该等车辆的过境乘客。任何时间司机须驾驶车辆直接由位于新深路的边境禁区界线(JK99489163)驶至落马洲边境管制站,或直接由该边境管制站驶至该界线,而任何人均不得离开车辆的最接近范围。(2003年第108号法律公告)

2C.为运载进入或离开落马洲边境管制站的人士而进入或离开边境禁区的的士及专线服务的公共小巴的司机,以及乘搭该等车辆的经由该管制站进入香港或拟经由该管制站离开香港的乘客。每日由凌晨零时正开始至0630时结束司机须驾驶车辆直接由位于新深路的边境禁区界线(JK99489163)驶至落马洲边境管制站,或直接由该边境管制站驶至该界线,而任何人均不得离开车辆的最接近范围。(2003年第108号法律公告)

第II部 项获准进入或离开的人士时间

3.18岁以下的禁区居民。任何时间

4.九龙汽车(1933)有限公司属下在禁区内循批准路线驾驶公司巴士并穿着制服的雇员。任何时间

5.九广铁路公司属下在禁区内铁路列车上当值或正执行其他方面职责的雇员。任何时间

6.广州铁路局或粤港汽车联营有限公司属下驾驶往返中国内地的铁路列车或公司陆路运输工具的雇员。(2003年第108号法律公告)任何时间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