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80章第10条)
[1953年3月6日]
(本为1953年第5号附表)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教导所规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人员”(officer) 指由惩教署雇用,或受雇在惩教署工作的人员; (1982年第30号法律公告)
“主管人员”(officer-in-charge) 指职级不低于总惩教主任而又获署长委任掌管教导所的人员; (1974年第25号法律公告)
“被羁留者”(inmate) 指根据本条例的条文被羁留或有命令将其羁留的人;
“监督”(Superintendent) 指获署长委任协助署长监管教导所的人员。
第3条 教导所的管理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9年第15号第3条
(1)除行政长官另有命令及指示外,署长有全盘主管及监督所有教导所的权力,并由一名监督协助监管。(1999年第15号第3条)
(2)署长须为每间教导所委任一名适当人选出任主管人员,并按需要委任其他人员。
第4条 收纳 版本日期 30/06/1997
署长在接获羁留令后,须命人作出一切必需安排,收纳名列羁留令之内的人。
第5条 身体检验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名被羁留者在入住教导所当日,须由医生作个别的身体检验,或在当日后尽快由医生作个别的身体检验。
第6条 备存纪录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名被羁留者在入住教导所后,须尽快由监督接见,监督须安排将所能获得关于该被羁留者的最详尽个人资料记入该被羁留者的纪录内。
第7条 委任委员会就被羁留者释放事宜作出建议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署长须为每间教导所各委任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监督、主管人员及署长挑选的其他人员组成,以经常检讨每名被羁留者在整段羁留期内的进展,和就被羁留者的释放事宜作出建议。
(2) 委员会须安排将每名被羁留者在其判刑日期之后的第6个月的月份内,带到委员会席前,而其后委员会须每月检讨该被羁留者的个案一次。 (1974年第25号法律公告)
第8条 将不适宜的被羁留者移送监狱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监督如认为某被羁留者不适宜在教导所接受教导,须安排将其带到委员会席前。
(2)委员会须先行查阅该被羁留者的纪录,并给予该被羁留者一切机会提出其应留在教导所的因由,然后才可向署长建议根据本条例第7(2)条将该被羁留者移送监狱。
第9条 监管通知书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从教导所获释后须接受监管的人,须获发给一份以订明表格填写的监管通知书,并由监督向其读出,及予以详尽解释。(见表格2)
第10条 膳食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9年第15号第3条
每名被羁留者须获供应按照行政长官定下的膳食准则供应的食物。
第11条 食物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被羁留者均不得收取或管有并非授权供应的食物,惟以下情况除外─
(a)经监督授权;或
(b)经医生授权基于健康理由适宜更改膳食。
第12条 职业训练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非基于健康理由获医生豁免,否则每名被羁留者于开始服刑时,即须从事适当的工作,其目的为协助其获释后谋生。
(2)任何被羁留者除非获医生以书面核证其适合从事某类工作,否则不得受雇从事该类工作。
(3)被羁留者从教导所获释时,可按照署长批准的赚取工资计划,收取一笔现金补助。(1974年第25号法律公告)
第13条 宗教指导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所有被羁留者须获提供适合的宗教指导。
第14条 学习班 版本日期 30/06/1997
教导所须提供具教育性的学习班,使所有被羁留者受惠。
第15条 图书馆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间教导所均须设有书籍图书馆,供被羁留者使用,并准许各被羁留者尽可能经常交换书籍。
第16条 分类 版本日期 30/06/1997
署长须在顾及各被羁留者的品性、过往经历及其他有关情况下,将所有被羁留者分类,并安排每名被羁留者在署长认为最适当的教导所接受教导。
第17条 编级 版本日期 30/06/1997
被羁留者须编入署长所批准的各个级别,各级别所享的特惠概由署长安排。
第18条 外出许可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署长可给予被羁留者离开教导所外出的许可,惟每次外出期间不得超逾5天。获给予外出许可的被羁留者,须由署长签发通行证,列明该被羁留者获准离开教导所的期间,及外出期间的住址。(1989年第63号法律公告)
(2)任何被羁留者如无适当因由而不在其获得外出许可的期间届满之时或之前返回教导所,即当作已从教导所潜逃,可按第20条订明的形式惩处。
(1954年A40号政府公告)
第19条 违纪行为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被羁留者作出根据本条例第8条而适用的《监狱规则》(第234章,附属法例)第61条所列举的任何行为,即属作出违纪行为。
(1974年第25号法律公告)
第20条 主管人员调查违纪行为及作出处分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有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生,均须立即予以举报,主管人员须在每项违纪行为举报当日或翌日,对举报进行调查,除非该翌日是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则属例外。(1974年第25号法律公告)
(2)主管人员在调查后,如认为该违纪行为证明属实,则须作出以下其中一项或多项处分─(1974年第25号法律公告)
(a)警诫;
(b)取消特惠,为期不超逾1个月;
(c)延迟升级;
(d)停止通信及接受探访,为期不超逾3个月;
(e)(由1983年第167号法律公告废除)
(f)遭损失或故意损坏的政府财产,按成本从工资中扣除。(1956年A13号政府公告)
(g)(由1990年第192号法律公告废除)
(3)就第(2)款而言,“特惠”(privileges)须视为包括与人交往、游戏及娱乐,以及参与赚取工资计划等。(1974年第25号法律公告)
(4)被羁留者可在主管人员根据第(2)款予以处分后的48小时内,以给予主管人员书面通知的方式向署长提出反对该项处分的上诉,主管人员须立即通知署长,并在上诉有所裁定之前,暂缓执行处分。(1974年第25号法律公告)
(5)对上诉所针对的处分,署长可予确认、更改或推翻,或以主管人员根据第(2)款有权作出的其他处分代替。(1974年第25号法律公告)
(6)(由1983年第167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20A条 (废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由1990年第192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21条 举报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主管人员外,教导所的任何人员不得处理针对被羁留者的举报。
(1974年第25号法律公告)
第22条 被羁留者可被隔离以待其违纪行为的审裁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任何被羁留者遭举报谓其作出违纪行为,主管人员可命令将其与其他被羁留者隔离,等候审裁。
(1974年第25号法律公告)
第23条 给予被羁留者机会就所指控的违纪行为辩护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处理任何举报前,须告知有关被羁留者其遭举报的违纪行为,并须给予其机会听取遭指控的案情及使其辩护获得聆听。
第24条 表格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须在附表所载的表格所关乎的情况中使用该等表格。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1999年第15号第3条
表格1[条例第4(3)条]
教导所条例
(第280章)
还押以便等候报告确定是否适合判处
羁留刑罚的手令
....................{区域法院
裁判法院
致∶香港所有警务人员及惩教署署长(下称署长)
..........
(下称被告人)经法庭认为其不小于14岁但又未满21岁,而据所能确定的资料乃于19年月日出生,其于今日就可处以监禁的罪行被定罪∶该案现押后聆讯,等候报告确定是否适合对被告人判处羁留的刑罚∶
现命令你(即上述警务人员)解送被告人,连同本手令一并交予署长;并命令你(即署长)收纳该被告人,并予羁押至19年月日为止。而你(即上述警务人员)须于该日午时将该人解送往设于的{区域法院}依法作进一步的处理,但如期间另有命令,则属例外。
裁判法院
日期∶19年月日
[盖印处]
.......
区域法院法官/裁判官
(1955年A3号政府公告;1982年第30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5号第2条)
表格2[条例第5(1)条]
教导所条例
(第280章)
监管通知书
致∶
被羁留者详情........
监管社团或监管人详情............
现通知你..........从.........
教导所获释后,须接受...........................监管,直至(1)19............年...........月.............日为止。在监管期间,你须遵守下列规定─
......
日期∶19年月日
.........
惩教署署长
注∶(1)由该被羁留者获释之日起计3年。
(1974年第25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30号法律公告)
表格3[条例第5(2)条]
教导所条例
(第280章)
监管期间召回令
致∶
受监管者详情.......
监管社团或监管人详情...........
鉴于上述....须于获释后接受上述.................监管,而本人信纳该人未能遵守..................年..............月.............日的监管通知书的规定,现下令将上述.............召回......................教导所。
日期∶19年月日
.........
惩教署署长
(1982年第30号法律公告)
表格4[条例第7(1)条]
教导所条例
(第280章)
将囚犯由监狱转往教导所授权书
致∶惩教署署长
本人信纳(1)...................未满21岁,而羁留在教导所可能对其有利,现授权及命令你立即将上述................从(2).......................转送往..........................教导所。
日期∶19年月日
..........
行政长官
注∶(1)囚犯姓名及狱中编号。
(2)监狱名称。
(1955年A3号政府公告;1982年第30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5号第3条)
表格5[条例第7(2)条]
教导所条例
(第280章)
有关被羁留者无可感化的报告
(a)羁留在.........教导所的被羁留者详情.........
(b)被定罪的罪行.........
(c)该罪行的最长监禁期....
(d)判处羁留在教导所的日期........
报告
....
日期∶19年月日
.....
惩教署署长
现命令将..........羁留在教导所的余下羁留期改为监禁.............。
日期∶19年月日
............
行政长官
(1982年第30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5号第3条)
表格6[条例第9条]
教导所条例
(第280章)
羁留令
{高等法院
........区域法院
裁判法院
致∶香港所有警务人员及惩教署署长(下称署长)
..........
(下称被告人)经法庭认为其不小于14岁但又未满21岁,而据所能确定的资料乃于19年月日出生,因其于19年月日在香港(1).............................,违反(2)...............................,已于今日就可处以监禁的罪行被依法定罪,法庭已下令判处将其羁留在教导所。
现命令你(即上述警务人员)将该被告人连同本命令一并交予署长;并命令你(即署长)按照上述条例的条文收纳该人,并予以羁押。本命令是你们采取上述行动的足够权力凭证。
日期∶19年月日
[盖印处]
........
法官/区域法院法官/裁判官
注∶(1)述明罪行的实质内容。
(2)指明条例及有关条次。
(1955年A3号政府公告;1982年第30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5号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