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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童军总会条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将香港女童军总会成立为法团,并推广和保障其活动。

  (由1978年第71号第2条代替)

  [1935年12月6日]

  (本为1935年第51号(第283章,1950年编正版))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女童军总会条例》。

  (由1978年第71号第3条修订)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女童军”(GirlGuide)包括根据总会规则获承认为小女童军、女童军及深资女童军的小女童军、女童军及深资女童军,以及所有根据会章获承认为总会有职守人士的人;

  “会章”(Constitution)指总会当其时的会章及所有根据该会章订立的规则;

  “总会”(Association)指根据本条例成立为法团的香港女童军总会。

  (由1978年第71号第4条代替)

  第3条 徽章的派发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总会外,任何人不得派发或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

  (a)总会指定采纳以供女童军使用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或

  (b)包括有“女童军”字样或“GirlGuides”字眼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

  (由1967年第34号第2条修订;由1978年第71号第5条修订)

  第4条 未获授权而管有徽章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除非获得总会授权或有合法权限或合法辩解,否则不得管有─

  (a)总会指定采纳以供女童军使用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或

  (b)包括有“女童军”字样或“GirlGuides”字眼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

  (由1967年第34号第2条修订;由1978年第71号第6条修订)

  第5条 管有未经许可的徽章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没有合法权限或辩解,不得管有─

  (a)任何器件,而该器件与总会指定采纳以供女童军使用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极为相似,以致会导致他人相信该器件即为该等徽章、象征或标志;或(由1978年第71号第7条修订)

  (b)包括有某些字眼或字样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而该等字眼或字样与通常用以形容女童军的字眼或字样极为相似,以致相当可能会欺骗或误导他人。

  第6条 错误行使权限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女童军不得凭借佩带、携带或带有总会的任何徽章、象征或标志或以其他方式,而企图在不按照总会会章的规定下,强制执行或行使权限。

  (由1978年第71号第8条修订)

  第7条 未获授权的团体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1)任何人不得成立任何组织,或从事与任何组织相关的工作或成为任何组织的成员,而该组织没有总会授权─

  (a)声称或看来是“GirlGuides”或使用任何以下名称─

  (i)“GirlGuides”或相等的中文名称,即“女童军”;

  (ii)“TheHongKongGirlGuidesAssociation”或相等的中文名称,即“香港女童军总会”;

  (iii)“HongKongGirlGuides”或相等的中文名称,即“香港女童军”;

  (iv)“BrownieGuides”或相等的中文名称,即“小女童军”;

  (v)“RangerGuides”或相等的中文名称,即“深资女童军”;或

  (vi)任何语文的其他名称(不论是否另加其他字样),而该名称为与任何上述名称极为相似,以致相当可能会欺骗或误导他人者;或

  (b)藉使用任何该等名称或藉其他方式而看来是或声称是与总会有关连。

  (2)任何人没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不得成立任何进行或拟进行的工作与总会所进行者性质相类而不属总会的组织,或从事与该组织相关的工作或成为该组织的成员。(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由1967年第34号第2条修订;由1978年第71号第9条修订)

  第8条 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违反第3、4、5或7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

  (由1978年第71号第10条代替)

  第9条 成立为法团 版本日期 30/06/1997

  当其时的会长、副会长、香港总监、香港副总监、香港助理总监、义务秘书及义务司库为一个法人团体,须以HongKongGirlGuidesAssociation的名称命名,并以该名称永久延续,且在所有的法院可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以及可备有和使用法团印章。

  (由1978年第71号第11条代替)

  第10条 总会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符合会章条文的规定下,总会具有成年的和具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具有的一切权力。

  (由1978年第71号第12条代替)

  第11条 文件的签立 版本日期 30/06/1997

  按规定须盖上总会印章的一切契据及其他文书,须在香港总监以及一名香港副总监或一名香港助理总监面前盖章,并由他们签署。

  (由1978年第71号第13条代替)

  第12条 内部管理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一切内部管理事宜,均须按照会章的规定解决和执行。

  (由1978年第71号第14条修订)

  第13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而本条例所载的任何条文,亦不得当作授权对由已故创办人Lieut.GeneralLordBadenPowell,G.C.V.O.,K.C.B.,F.R.G.S.,D.C.L.,LL.D.所创立,并载于他的“GirlGuiding”一书中的女童军运动*的整体精神,作出任何改变。

  (由1978年第71号第15条修订;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注:

  *“女童军运动”乃“GirlGuideMovement”之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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