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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进制修订(建筑物条例)令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14章第3条)

[1977年1月1日]

(本为1976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十进制修订(建筑物条例)令》。

第2条 一般禁止在建筑图则等采用非十进制单位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第3条另有规定外,禁止在1977年3月31日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呈交的文件内采用非十进制单位。

第3条 在1977年3月31日后但在1980年1月1日前须采用非十进制单位的情况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1977年3月31日后但在1980年1月1日前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呈交的文件,如是对以前呈交并采用非十进制单位的文件作出修订,或在其他方面与该等文件有关,则须继续采用非十进制单位,但如该等以前呈交的文件再予呈交并已采用十进制单位者,则属例外。

第4条 禁止十进制及非十进制单位两者并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呈交的文件内,不得一并载有对十进制及非十进制单位的提述。

第5条 指明的成文法则的修订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不损害第2或3条条文的原则下,附表1第1栏内所指明的成文法则条文须予修订,每当在该附表第2栏内与该等条文相对之处指明的词句出现时,须将该等词句删去,而代以该附表第3栏内与该等条文相对之处所指明的词句。

(2)在不损害第2或3条条文的原则下,附表2第1栏内所指明的成文法则,须按该附表第2栏内所列出的限度及方式修订。

附表1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条]

(已将修订编入)

附表2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条]

(已将修订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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