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14章第3条)
[1977年4月1日]
(本为1977年第6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十进制修订(公众娱乐场所规例)令》。
第2条 一般禁止在文件内采用非十进制单位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第3条另有规定外,禁止在1977年3月31日后根据《公众娱乐场所规例》(第172章,附属法例)呈交的文件内采用非十进制单位。
第3条 至1980年1月1日为止须采用非十进制单位的情况 版本日期 30/06/1997
至1980年1月1日为止,根据《公众娱乐场所规例》(第172章,附属法例)呈交的文件,如是对1977年4月1日前呈交并采用非十进制单位的文件作出修订,或在其他方面与该等文件有关,则须继续采用非十进制单位,但如该等后述的文件再予呈交并已采用十进制单位者,则属例外。
第4条 禁止十进制及非十进制单位两者并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根据《公众娱乐场所规例》(第172章,附属法例)呈交的文件内,不得一并载有对十进制及非十进制单位的提述。
第5条 指明的规例的修订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不损害第2或3条条文的原则下,附表第1栏内所指明的《公众娱乐场所规例》(第172章,附属法例)的条文须予修订,每当在附表第2栏内与该等条文相对之处指明的词句出现时,须将该等词句删去,而代以附表第3栏内与该等条文相对之处所指明的词句,但第6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6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任何处所而言,如在1977年4月1日已根据《公众娱乐场所规例》(第172章,附属法
例)领取或申请领取公众娱乐场所牌照,或在1977年4月1日前,有关该处所的文件已根据《公众娱乐场所规例》(第172章,附属法例)呈交建筑拓展署署长,则该规例须犹如其并没有经第5条修订一样继续适用。
(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94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
[第5条]
(已将修订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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