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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业规例(豁免第31(1)条规定)公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1-01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1-01

实施日期 200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1/2000

食物业规例(豁免第31(1)条

规定)公告

(1999年第78号第7条)

(食物业规例第31(7)条)

[1979年1月19日]

(本为1979年第17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47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10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2条 豁免第31(1)条规定 版本日期 01/01/2000

任何人如─

(a)经营食油装瓶或装罐业务;或

(b)经营食肆业务或烧味及卤味店业务,并在以下地点营业─

(i)公众街市摊档,而其本人是根据与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所订租赁协议而持有该摊档的;或

(ii)私营街市,而其本人是以《私营街市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所指的持牌摊档持有人身分营业的;或

(c)经营茶叶分类、筛分、弄干或重新包装业务;或(1984年第105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d)经营食米包装业务,(1993年第100号法律公告)则在该等业务范围内,获豁免履行《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第31(1)条所订的持有食物业牌照义务。

(1979年第17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47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70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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