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1-01
实施日期 200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1/2000
冰冻甜点规例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章第56条)
[1960年11月11日]1960年A132号政府公告
(本为1960年A105号政府公告)
第1条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I部 导言
第2条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3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1/2000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1999年第78号第7条)
“正式牌照”(fulllicence)指根据第19条批出的牌照;(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冰冻甜点”(frozenconfection)指任何通常以冰冻或冷藏状态出售供人食用的甜点;
“食物业”(foodbusiness)具有《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给予该词的涵义;(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持牌人”(licensee)指获批给牌照的人;(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配料”(ingredient)在用于热处理方面时,包括糖及蛋粉,但不包括染色料、调味料、水果、果仁、朱古力及其他类似的物质;
“疾病”(disease)指任何传染性的疾病;
“牌照”(licence)指正式牌照或暂准牌照;(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署长”(Director)指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1999年第78号第7条)
“制造”(manufacture)就冰冻甜点而言,包括将任何配料混合,任何冷凝工序,以及将冷凝或局部冷凝的物质放入容器或包裹起来以供售卖的工序;
“暂准牌照”(provisionallicence)指根据第19A条批出的牌照;(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热处理”(heat-treatment)指以附表1内所述的方式对冰冻甜点进行加工处理,而“进行热处理”(toheat-treat)一词须据此解释。
第4条 附表1的修订 版本日期 01/01/2000
署长可不时藉宪报刊登的通告,将附表1修订。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5条 售卖冰冻甜点的许可证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II部 冰冻甜点的售卖
售卖冰冻甜点的许可证
(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除非根据与按照署长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第31条所批给的书面准许,否则任何人不得售卖、要约出售、为出售而展示或为出售而管有任何冰冻甜点以供人食用。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6条 所售冰冻甜点的含细菌标准 版本日期 01/01/2000
任何人不得售卖、要约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每克含有多于50000个细菌的冰冻甜点或每克含有多于100个大肠杆菌的冰冻甜点。
(1986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第7条 限制进口冰冻甜点的售卖等 版本日期 01/01/2000
(1)任何人不得售卖、要约出售、为出售而展示或为出售而宣传任何从某个未经署长批准的制造来源地输入香港的冰冻甜点。(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2)为施行本条,署长不得批准冰冻甜点的任何制造来源地,除非署长信纳该等冰冻甜点在制造工序中曾经过热处理。
(3)在就第(1)款所订的与发布宣传品有关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证明其本人的业务是发布或安排发布宣传品,而有关的宣传品是其本人在通常业务运作中收受以作发布的,即为免责辩护。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8条 冰冻甜点在售卖前须进行热处理 版本日期 01/01/2000
任何人不得售卖、要约出售、为出售而展示或为出售而管有任何未经热处理的冰冻甜点(红冰或红雪条除外)以供人食用:
但本条不得解释为阻止售卖、要约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任何从某个已获署长批准的制造来源地输入香港的冰冻甜点。
(1986年第10号第32(2)第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9条 预防冰冻甜点受污染的措施 版本日期 01/01/2000
任何人如管有任何冰冻甜点以便售卖供人食用,均须采取一切合理及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防止该等冰冻甜点受到感染或污染。
第10条 冰冻甜点(软雪糕除外)须保持在摄氏零下2度以下 版本日期 01/01/2000
任何人不得在温度超过摄氏零下2度的地方,存放任何拟出售供人食用的冰冻甜点,但俗称为软雪糕的一类雪糕除外。
(1970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第11条 冰冻甜点不得与其他物品一起贮存 版本日期 01/01/2000
任何人在食物业的运作中,不得将任何冰冻甜点存放在任何用以贮存其他物品的冷藏装置内。
第12条 冰箱的保养 版本日期 01/01/2000
在食物业的运作中用以贮存冰冻甜点的冷藏装置,须时刻保持清洁,并保持完好和维修妥善。
第13条 用具的清洁状况 版本日期 01/01/2000
在食物业的运作中用以端送或处理任何冰冻甜点的用具,须保持清洁以及尽量避免受污染的危险。
第14条 雪糕筒及薄脆饼的贮存 版本日期 01/01/2000
在食物业中用作或拟用作盛上冰冻甜点的雪糕筒或点缀冰冻甜点的薄脆饼,在并非实际使用时或并非即将使用时,须存放在防尘容器内。
第15条 冰冻甜点必须盛放在制造商的容器内始可售卖 版本日期 01/01/2000
(1)任何人不得售卖、要约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任何冰冻甜点以供人食用,除非该等冰冻甜点盛载于或直接取自其在制成后被放进的容器内。
(2)如在已获署长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批给的牌照所关乎的处所内售卖任何冰冻甜点以供人食用,第(1)款即不适用于该冰冻甜点。(1999年第78号第7条)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第16条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17条 如非根据牌照即不得制造冰冻甜点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III部 冰冻甜点的制造
除非根据并按照署长批出的牌照以及在该牌照所指明的处所内,否则任何人不得制造或安排制造任何冰冻甜点:
但如在已获署长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条文批给的牌照所关乎的处所内制造任何冰冻甜点,以供在该处所内食用,本条即不适用于该冰冻甜点。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8条 申请牌照 版本日期 01/01/2000
(1)如申请牌照,须藉书面致予署长而提出,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并须附有尽量按比例绘制的图则一式3份,内容显示处所内拟被申请人用作制造冰冻甜点的部分,而该图则上亦须包括下列各项详情─(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a)卫生设备及洗涤设施;
(b)嵌入式衣物柜或衣帽间、通道或露天地方(如有的话);
(c)职员或雇员专用的房间或其他空间(如有的话);
(d)所有出入口及内部通道;
(e)所有窗户或用以通风的管道,或任何机械通风设施(如设有者);
(f)所有属于常设性质的大型家具及装置的摆放位置,包括热处理工业装置、洁净设备、冷藏或冷却设备、消毒机器或贮存与包装设备,以及任何固定的餐具柜、洗手盆或洗涤盆、水箱或其他同类物品;
(g)贮存或处置垃圾的设施;及
(h)排水系统,包括该系统的所有入口。
(2)如在任何处所内所进行的制造工序,只是冷凝或局部冷凝已配制的冰冻甜点配料以及在该处所内将其装入容器,以便出售供即时食用,则上述的图则如有显示作上述冷凝、局部冷凝、入料或包裹用途的机器相对于邻近的家具、装置或设备的摆放位置,即已充分符合第(1)款的规定。
(3)获得署长批准的每份图则或任何图则修改,须由署长批注已获批准,而该图则或图则修改的其中1份须交还申请人,其余2份则由署长保留。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9条 正式牌照 版本日期 01/01/2000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就某处所申请正式牌照的申请人令署长信纳该处所符合下述条件,则署长可应申请而批出正式牌照,准许任何人制造或安排制造任何冰冻甜点─(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a)第18条所提述的图则已获署长批准,而该处所与该图则相符;
(b)除专作贮存用途的部分外,处所内各部分所设的通风设施,不论是天然的、机械的,或是部分天然部分机械的,均足以在通风方面保障相当可能同时在该处所从事工作的最多数目的人的健康;
(c)所设的卫生设备,其标准并不低于《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第5条所规定的标准;
(d)已将公共总水管的水输送到该处所,并设有用以贮存供水而尺寸足够的贮水箱(经顾及处所每天相当可能耗水的分量),其设计亦能防止尘埃及蚊虫进入:但如署长信纳,不能将公共总水管的水合理地输送以供全部或个别用途,则署长在其酌情决定下,在顾及公众卫生的情况后,可批准其认为足够的其他供水办法;
(e)在处所内每个用作制造冰冻甜点的部分─
(i)地面及高度不少于2米的内墙表面,均涂以平滑、浅色的非吸收性物料,而墙壁与地面之间的连接处则成内弯形;(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
(ii)天花板可隔尘埃;及
(iii)天花板及墙壁上未有在第(i)节内所指明的各部分,髹扫灰水或浅色漆油;
(f)设有足够的洗涤设施供受雇于其内的人使用,而该等洗涤设施是在顾及该等人的工作性质后装设在方便的位置;
(g)在处所内并非用作制造或贮存冰冻甜点的部分,设有足够而又适当的衣帽间或贮物柜,以供受雇于其内的人寄存外衣及其他个人财物;
(h)在处所内用作制造冰冻甜点的部分,并无装设新鲜空气入口通往该处所的排污系统内的任何通风管,而通往位于该部分的排污系统的每个入口均装上臭气隔;(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ha)在处所内用作制造或贮存冰冻甜点的部分,并无设置任何污水设备或厕所设备,亦不与设有污水设备或厕所设备的房间或其他地方直接相通;(1999年第78号第7条)
(i)在制造冰冻甜点的过程中用以对混合物进行热处理的工业装置或器具,均属署长所批准的类别;及(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j)消防处处长所发出的规定已获遵从。(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2)如在任何处所内所进行的制造工序,只是冷凝或局部冷凝已配制的冰冻甜点配料以及将其装入容器,以便出售供即时食用,则第18条所提述的图则如已获署长批准,即已充分符合第(1)款的规定。
(3)正式牌照的有效期为自批出日期起计并包括该日在内的12个月。(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号第7条)
注:
第19A条 暂准牌照 版本日期 01/01/2000
(1)凡就某处所申请暂准牌照的申请人令署长信纳该处所符合第19(1)(b)至(j)条所述的条件,则署长可应申请而批出暂准牌照,准许任何人制造或安排制造任何冰冻甜点。(1999年第78号第7条)
(2)除非就某处所申请暂准牌照的申请人已就同一处所申请一张正式牌照,否则署长不得考虑其暂准牌照的申请。(1999年第78号第7条)
(3)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暂准牌照的有效期为自批出日期起计并包括该日在内的6个月。
(4)暂准牌照只可续期一次,而署长就是否予以续期有绝对酌情决定权。(1999年第78号第7条)
(5)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4)款续期的暂准牌照的有效期为自续期日期起计并包括该日在内的6个月,或为暂准牌照上所指明的较短期间。
(6)如正式牌照在暂准牌照的有效期内批出,则在该正式牌照批出时,该暂准牌照的有效期即告届满。已就该暂准牌照而缴付的费用,须参照该暂准牌照的尚余有效期的日数按比例退回一部分,退款中如有不足$1之数,亦算作$1。
(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第20条 限制对领有牌照的处所作更改或增建工程 版本日期 01/01/2000
在牌照批出后,除非获得署长书面准许,否则持牌人不得安排或准许对牌照所关乎的处所─(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a)进行任何更改或增建工程,而该更改或增建工程会令该处所与根据第18条获批准的该处所图则有重大偏差者;或
(b)就第18(1)条所指明的任何事宜作出重大的更改,而有关该等事宜的详情是必须在依据该款交付的图则内列明者。
第20A条 牌照的转让 版本日期 01/01/2000
除非获得署长书面同意,否则根据本部获批给牌照的人不得将其牌照转让他人。
(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21条 关于热处理器具的规定 版本日期 01/01/2000
(1)每名持牌人对其用以制造冰冻甜点的混合物进行热处理的工业装置或器具,须安排配备1个或多于1个自动记录度数的温度计装置,用以显示和记录冰冻甜点经加热后所达到的温度及加热所持续的时间。
(2)持牌人不得对任何混合物进行热处理,除非所使用的器具属署长所批准的类型。(1965年第103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3)依据第(1)款取得的每个温度计读数,均须予以记录,而该纪录须由持牌人保留不少于2个月,并须供卫生主任或卫生督察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
第22条 冰冻甜点的处理 版本日期 01/01/2000
任何从事制造冰冻甜点的人,不得让冰冻甜点或其配料触及其双手或其身体的任何其他部分,亦不得安排或准许他人让冰冻甜点或其配料触及该人的双手或其身体的任何其他部分。
第23条 对冰冻甜点内含物质的管制 版本日期 01/01/2000
任何人不得为制造冰冻甜点而使用─
(a)并非来自公共总水管的水,除非获得署长书面准许;(1999年第78号第7条)
(b)任何调味物质,除非它是属于一种对人体无害的调味物质;
(c)任何劣质、不洁及腐坏或酸败的水果、果仁或朱古力,或从水果、果仁或朱古力衍生的配制品;
(d)任何染色料,而该染色料并非《食物内染色料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所指的准许染色料。
第24条 处所及设备的一般清洁状况 版本日期 01/01/2000
每名持牌人须时刻安排令该牌照所关乎的处所的各部分及其内的所有装置及设备维修妥善以及保持清洁,不受有害物质沾染,并须安排在该处所内进行与制造冰冻甜点有关的工序的每个部分用水彻底洁净其地面,不少于每24小时一次。
第25条 器皿及用具的消毒 版本日期 01/01/2000
(1)任何持牌人不得安排在任何与制造、贮存或分销冰冻甜点有关的工序中使用任何器皿、容器或用具,但如该器皿、容器或用具自上次使用后或在首次使用前(视属何情况而定),已被彻底洁净及随后已用蒸气或干净沸水消毒,或以署长概括地或就某宗个案以书面准许的方法消毒,则属例外:
但本款不得解释为规定上述器皿、容器或用具在其持续使用或近乎属持续使用的期间须作如此洁净或消毒。
(2)热处理机器的每个部分须时刻保持清洁,而在进行热处理过程中可能会触及任何冰冻甜点的机器每个部分,须每当有需要时用清洁的水或适当的清洁剂洗濯(若用清洁剂洗濯,事后须用清洁的水冲洗),然后用蒸气或沸水消毒,或以署长概括地或就某宗个案以书面准许的方法消毒。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26条 限制吸烟 版本日期 01/01/2000
任何人在从事任何与制造冰冻甜点有关的工序时或在售卖冰冻甜点时,均不得吸烟,但如在出售时该等甜点是盛载于容器或包裹物内并予以包封以消除一切污染的危险者,则属例外。
第27条 冰冻甜点厂不得作住宅用途 版本日期 01/01/2000
任何人不得使用进行与制造冰冻甜点有关的工序的处所内任何部分作住宅用途,亦不得容受他人如此办。
第28条 防止冰冻甜点因接触某些衣物而受污染 版本日期 01/01/2000
任何人不得在进行与制造冰冻甜点有关的工序的处所内任何部分,暂时或长期悬挂或以其他方式存放任何衣物、寝具或个人财物,亦不得容受他人如此办。
第29条 吐痰 版本日期 01/01/2000
(1)在任何进行制造冰冻甜点的处所内─
(a)任何人不得在处所内任何进行与制造冰冻甜点有关的工序的部分吐痰;及
(b)任何人不得在处所内的任何其他部分吐痰,但如将痰吐入痰盂或其他为供吐痰而设的盛器内,则属例外。
(2)凡设有痰盂或其他盛器,持牌人须作出安排,使该等痰盂或盛器每个均载有消毒液,并须安排将该等痰盂或盛器洁净以及更换消毒液,不少于每24小时一次。
(3)除非获得署长书面准许,否则每名持牌人须安排将1份或多于1份以中英文写成的禁止吐痰告示,在处所内每个进行与制造冰冻甜点有关的工序的部分,以显眼的方式持续展示。(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30条 防止虫鼠 版本日期 01/01/2000
(1)除非获署长以书面豁免,否则每名持牌人须作出安排,将在其用于制造或贮存冰冻甜点的处所内相当可能聚藏虫鼠或相当可能成为虫鼠出没的空洞、罅隙或其他地方消除或封闭。(1999年第78号第7条)
(2)任何人不得将家具或设备放置在制造冰冻甜点的处所内靠近墙壁之处,亦不得容受家具或设备放置或持续放置在制造冰冻甜点的处所内靠近墙壁之处,以致妨碍任何人走近该墙壁的任何部分、该家具或设备以将其清洁,但由一人可轻易搬动的家具或设备则不在此限。
(3)任何人不得明知而容受任何虫鼠在制造冰冻甜点的处所内的任何部分存在。
第31条 庭院、巷等地方不得用作制造冰冻甜点 版本日期 01/01/2000
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庭院、巷、露天地方或天台制造或贮存冰冻甜点,亦不得容受任何庭院、巷、露天地方或天台被用作制造或贮存冰冻甜点。
第32条 水箱的洁净 版本日期 01/01/2000
(1)每名持牌人须─
(a)作出安排,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及12月份,将在其用作制造冰冻甜点的处所内所设置用作贮水的水箱或贮水器的内部加以洁净,方法是用由不少于50份氯气与100万份水混合而成的溶液将其擦洗;及
(b)作出安排,将上次进行如此洁净工作的日期,以显眼的方式记录在上述的每个水箱或贮水器上。
(2)在不损害第(1)款条文的原则下,任何卫生主任或卫生督察可将通知送达上述持牌人,规定该人安排以通知所指明的方式及在通知所指明的时间内,将上述的水箱或贮水器洁净。
第33条 预防冰冻甜点受污染的一般措施 版本日期 01/01/2000
在不损害本规例所载的任何规定的原则下,每名持牌人须在制造冰冻甜点时以及在与制造冰冻甜点有关的事宜上,包括分销或其他处理冰冻甜点事宜,采取一切合理和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冰冻甜点受污染。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34条 软雪糕容器须标明雪糕制造的日期及时间 版本日期 01/01/2000
任何人如已制造任何俗称为软雪糕的一类雪糕,须在其用以贮存该软雪糕的每个容器上标明或安排标明软雪糕制造的日期及其制成的时间。
第35条 限制雇用相当可能传播疾病的人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IV部 杂项
(1)任何人如有流脓的伤口或疮肿,或耳朵流脓,或呕吐或腹泻,或患有咽喉痛,均不得在食物业中参与制造或参与处理冰冻甜点的工作:但在任何个案中,卫生主任如信纳公众卫生不受危害,即可向该人发出证明书,豁免该人受本款规限。
(2)任何受雇于涉及制造或处理冰冻甜点的食物业或在涉及制造或处理冰冻甜点的食物业工作的人,如接获卫生主任的书面要求,即须在该卫生主任指示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身体检验。而在经过身体检验后,如卫生主任信纳该人患有任何传染病,或相当可能将任何传染病传染他人,则后述的卫生主任可以书面将其信纳之事通知该人,而该人须随即终止受雇于上述的食物业或终止在其他此类食物业中工作。
(3)根据第(2)款发出的通知,须继续有效,直至卫生主任另行发出通知,宣布将前述的通知取消为止。
(4)任何人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许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当时正患有第(1)款所指明的病痛的人受雇于任何涉及制造或处理冰冻甜点的食物业,或在该食物业中工作,但如该人已妥为获豁免受该款条文规限,则属例外。
(5)任何人如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根据第(2)款就某人发出的通知乃属有效,即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许该人如此受雇或如此工作。
第36条 员工须接受防疫注射以预防某些疾病 版本日期 01/01/2000
(1)任何人除非已按照一项根据第(2)款刊登的通告中对其适用的规定而接受防疫注射,否则不得受雇于任何涉及制造或处理冰冻甜点的食物业或在该食物业中工作。(1982年第229号法律公告)
(2)署长可不时藉宪报刊登的通告,规定受雇于任何涉及制造或处理冰冻甜点的食物业的人或在该食物业中工作的人接受防疫注射,以预防该项通告内所指明的疾病。(1982年第229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3)任何人如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某人未有按照第(1)款或按照第(2)款所指的通告接受防疫注射,即不得雇用该人在任何涉及制造或处理冰冻甜点的食物业中工作。(1978年第164号法律公告)
第37条 一般个人清洁 版本日期 01/01/2000
在不损害本规例所载的任何规定的原则下,就任何食物业而言,任何人如参与制造或处理冰冻甜点的工作,即须于参与该等工作期间─(1999年第78号第7条)
(a)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保持全身及外衣清洁;及
(b)用适当的防水敷料遮盖其身体暴露部分的切割伤口或擦伤处。
第38条 防止在危害公众卫生的情况下供应冰冻甜点 版本日期 01/01/2000
(1)任何卫生主任或卫生督察如认为进食来自某一来源、处所或制造厂的冰冻甜点,引起或相当可能引起传染病或其他疾病,或认为冰冻甜点的供应商、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作为失责相当可能危害公众卫生,即可藉书面通知指示有关的人终止或限制供应、分销或售卖该等冰冻甜点,终止或限制的期限按该项指示内所指明,而该等冰冻甜点的供应、分销或售卖,亦须受该项指示内所指明的条件规限。
(2)任何人如认为自己因根据第(1)款所发出的指示而感到受屈,可于该项指示发出后14天内,向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1990年第58号第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3)在任何个案中,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如信纳上述的指示不应发出,即可命令向上诉人支付其于顾及所有情况后认为公正的款项(如有的话)以作补偿。(1990年第58号第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4)上述款项须从香港政府一般收入中拨款支付。(1986年第10号第32(2)条)
第39条 报告册的备存 版本日期 01/01/2000
(1)署长可提供由涉及制造或售卖冰冻甜点的食物业使用的报告册或表格,以供巡视处所的卫生主任或卫生督察使用。
(2)凡署长已提供上述的簿册或表格,则上述业务的持牌人或东主(视属何情况而定),须时刻安排将该簿册或表格存放在可即时供上述卫生主任或卫生督察使用的地方。
(3)任何人不得销毁上述簿册或表格,亦不得更改或涂掉在其内所作的任何记项。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40条 费用及牌照的复本 版本日期 01/01/2000
(1)(由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废除)
(2)批出正式牌照或正式牌照续期的费用,为订明费用。
(2A)除第19A(6)条另有规定外,暂准牌照的批给或续期费用,是正式牌照的订明费用的一半。(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3)如署长信纳某人所获批给的任何牌照─
(a)已经遗失、被销毁或意外污损;或
(b)有需要作修订,则署长可在收到订明费用后,向该人发出该牌照的复本或作出所需的修订(视属何情况而定)。(1992年第70号法律公告)
(1991年第153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347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357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41条 罪行及罚则 版本日期 01/01/2000
(1)任何人如有以下情况,即属犯罪─(1978年第164号法律公告)
(a)违反第5、6、7(1)、8、9、10、11、12、13、14、15(1)、17、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1)、33、34、35(1)、(4)或(5)、36(1)或(3)、37或39(2)或(3)条的任何条文;(1978年第164号法律公告)
(b)没有遵从根据第32(2)条向他送达的通知所载的任何规定;
(c)身为受雇于涉及制造或处理冰冻甜点的食物业或在该食物业中工作的人,而没有─
(i)遵从根据第35(2)条提出的规定接受身体检验;或
(ii)按该款所载的规定终止受雇于上述食物业或终止在上述食物业中工作;
(d)没有遵从根据第36(2)条在宪报刊登的通告所载的任何规定;
(e)没有遵从根据第38(1)条发出的任何指示,除非该项指示已被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该条第(2)款更改或取消;或
(f)凡根据第38(1)条发出的任何指示已被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该条第(2)款更改,而该人没有遵从经如此更改后的指示。(1978年第164号法律公告)
(2)任何人犯本规例所订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如下,又如该罪行属持续的罪行,即可按法庭所提出的证明而信纳属该罪行持续期间内的每一天,另加罚款如下─
(a)如属第5或17条所订罪行,则第5级罚款,监禁6个月,而上述每天的另加罚款为$900;及(1987年第29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
(b)如属第(1)款所述的任何其他罪行,则第3级罚款,监禁3个月,而上述每天的另加罚款为$300。(1978年第164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292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42条 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时可用的名义 版本日期 01/01/2000
在不损害与检控刑事罪行有关的其他成文法则的条文,以及在不损害律政司司长关于检控该等刑事罪行的权力的原则下,就本规例任何条文所订罪行而作出的检控,均可以署长的名义提出。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附表1 热处理 版本日期 01/01/2000
[第3及4条]
下述条文适用于冰冻甜点在其配料混合后所进行的热处理─
(1)混合物在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法进行热处理前,不得在摄氏7度以上的温度保持超过1小时─
(a)将混合物的温度提升至不低于摄氏66度,并在该温度保持不少于30分钟;或
(b)将混合物的温度提升至不低于摄氏71度,并在该温度保持不少于10分钟;或
(c)将混合物的温度提升至不低于摄氏79度,并在该温度保持不少于15秒。(1970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2)混合物在以上述任何一种方法进行热处理后,须开始进行降温,将其温度在开始进行降温后一小时三十分钟内降至摄氏7度或以下,然后保持在摄氏7度以下,直至冷凝为止。(1970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3)凡采用第(1)(c)节所述的方法对任何冰冻甜点进行热处理,则所使用的器具须以恒温器加以控制,并须安装一个正排量泵,使混合物在订明的温度下保持稳定流速,此外亦须配备一个自动装置,使未有在必需的温度下保留一段必需的时间的混合物改变流向。(1965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附表2 (由1996年第347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日期 01/01/2000
上一篇:食物业(市政局)附例(豁免第32(1)条规定)(综合)公告
下一篇:奶业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