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9-12-03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颁布日期:19991203 颁布单位:香港
条文标题: 详题 版本日期: 03/12/1999
本条例旨在藉设定不准在海港内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以达致保护和保存海港的目的。
(由1998年第9号第2条代替。由1999年第75号第2条修订)
[1997年6月30日]
(本为1997年第106号)
宪报编号: 9 of 1998 s. 2
条文标题: 详题 版本日期: 13/03/1998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条例旨在藉设定不准在中央海港内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以达致保护和保存海港的目的。
(由1998年第9号第2条代替)
[1997年6月30日]
(本为1997年第106号)
条文标题: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条例旨在藉设定不准许进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以及藉规定海港填海工程须由立法局批准,以保护和保存海港,并对其他条例作出相应修订。
[1997年6月30日]
(本为1997年第106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保护海港条例》。
宪报编号: 75 of 1999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3/12/1999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关条例”(relevant Ordinance) 指─
(a)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127章);
(b) 《海底隧道条例》(第203章);*
(c) 《东区海底隧道条例》(第215章);
(d) 《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
(e) 《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
(f) 《西区海底隧道条例》(第436章);或
(g) 任何其他授权进行填海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就填海工程订定条文的条例;
“填海”(reclamation) 指任何为将海床或前滨形成为土地而进行或拟进行的工程。 (由1998年第9号第3条代替)
(由1998年第9号第3条修订;由1999年第75号第3条修订)
* 已废除 ─ 见1999年第44号第45条。
宪报编号: 9 of 1998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13/03/1998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中央海港”(central harbour) 指于附表1中所列出范围内的香港水域;
“有关条例”(relevant Ordinance) 指─
(a)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127章);
(b) 《海底隧道条例》(第203章);
(c) 《东区海底隧道条例》(第215章);
(d) 《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
(e) 《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
(f) 《西区海底隧道条例》(第436章);或
(g) 任何其他授权进行填海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就填海工程订定条文的条例;
“填海”(reclamation) 指任何为将海床或前滨形成为土地而进行或拟进行的工程。 (由1998年第9号第3条代替)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中央海港”(central harbour) 指于附表1中所列出范围内的香港水域;
“有关条例”(relevant Ordinance) 指─
(a)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127章);
(b) 《海底隧道条例》(第203章);
(c) 《东区海底隧道条例》(第215章);
(d) 《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
(e) 《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
(f) 《西区海底隧道条例》(第436章);或
(g) 任何其他授权进行填海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就填海工程订定条文的条例;
“填海工程”(reclamation) 包括在任何前滨及海床中及在其上进行的任何工程。
宪报编号: 75 of 1999
第3条 不准在海港内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 版本日期: 03/12/1999
(1) 海港须作为香港人的特别公有资产和天然财产而受到保护和保存,而为此目的,现设定一个不准许进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 (由1999年第75号第4条修订)
(2) 所有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在行使任何归属他们的权力时,须顾及第(1)款所述的原则以作为指引。
宪报编号: 9 of 1998
第3条 不准在中央海港内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 版本日期: 13/03/1998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中央海港须作为香港人的特别公有资产和天然财产而受到保护和保存,而为此目的,现设定一个不准许进行中央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
(2) 所有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在行使任何归属他们的权力时,须顾及第(1)款所述的原则以作为指引。
第3条 不准在海港内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1) 中央海港须作为香港人的特别公有资产和天然财产而受到保护和保存,而为此目的,现设定一个不准许进行中央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
(2) 所有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在行使任何归属他们的权力时,须顾及第(1)款所述的原则以作为指引。
宪报编号: 75 of 1999
第4条 过渡性条文 版本日期: 03/12/1999
(1) 本条例不适用于任何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据有关条例获得授权进行的填海工程。 (由1999年第75号第5条修订)
(2) 《1999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1999年第75号)不适用于任何在该条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据有关条例获得授权进行的填海工程。 (由1999年第75号第5条增补)
第4条 过渡性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条例不适用于任何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据有关条例获得授权进行的填海工程。
宪报编号: 75 of 1999
附表1:(由1999年第75号第6条废除) 版本日期: 03/12/1999
附表1:中央海港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第2条]
东面─以一直线由九龙湾傍红东南处之末端划至香港岛北角北处之末端。
西面─以《西区海底隧道条例》(第436章)中第2条所订定之最东隧道管道所经之处为准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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