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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指明特准限期)公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12-01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12-01

实施日期 2000-12-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12/2000

(第485章第7(3)及7C(2)条)

[2000年12月1日]2000年第119及120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0年第18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为施行本条例第7条而指明特准限期 版本日期 01/12/2000

为施行本条例第7条,就─

(a)并非临时雇员的有关雇员而言,特准限期为60日;而

(b)临时雇员而言,特准限期为10日。

第2条 为施行本条例第7C条而指明特准限期 版本日期 01/12/2000

为施行本条例第7C条,特准限期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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