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12-01
实施日期 2000-12-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12/2000
(第485章第47条)
[2000年12月1日]
(本为2000年第22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12/2000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12/2000
(1)在本规则中,“《一般规例》”(GeneralRegulation)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
(2)如本规则所用的词语属《一般规例》第2条界定的词语,则该词在本规则中的涵义与在该条中的涵义相同。
第3条 为施行本条例第12(3)条计算累算权益 版本日期 01/12/2000
(1)为施行本条例第12(3)条,不时归属注册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的总额是下述两者的差额─
(a)第(2)款列出的所有项目的总额;及
(b)第(3)款列出的所有项目的总额。
(2)第(1)(a)款提述的项目是─
(a)(如计划成员是有关雇员)该成员的雇主就该成员向计划支付的所有供款;
(b)该成员向计划支付的所有供款;
(c)按照《一般规例》第XII部转移至该成员在计划中的帐户的任何款额;
(d)可归因于该成员的累算权益的任何投资收入;
(e)计划的各项投资的价值中可归因于该成员的累算权益的款额的增值额;及
(f)根据本条例须支付予该成员在计划中的帐户的任何其他款项。
(3)第(1)(b)款所提述的项目是─
(a)已支付予该成员或已就该成员而支付的累算权益;
(b)由或可由计划的核准受托人根据《一般规例》从该成员在计划中的帐户内扣除的用于行政开支的费用;
(c)按照《一般规例》第XII部从该帐户转移的款额;
(d)根据本条例须由该帐户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额;及
(e)计划的各项投资的价值中可归因于该成员的累算权益的款额的贬值额。
(4)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没有确保第(1)款得以就归属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而获遵守,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
第4条 根据本条例第34B条要求管理局同意将注册计划重组的申请 版本日期 19/07/2002
(1)为施行本条例第34B条,要求管理局同意将注册计划重组的申请必须载有下述资料─
(a)拟重组的各注册计划的名称及注册编号;
(b)有关该项建议中的重组的联络人的姓名、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
(c)建议重组的理由;
(d)在拟重组的各注册计划中的下述人士的数目─
(i)参与雇主;
(ii)属有关雇员的成员;
(iii)属自雇人士的成员;
(iv)持有保留帐户的成员;
(e)一项陈述,说明根据该等计划的管限规则,重组是否必须取得参与雇主或计划成员的同意;如必须的话,则另须载有一项陈述,指明根据该等规则有关同意必须于何时和如何取得;
(f)一项陈述,说明根据该等计划的管限规则,参与雇主或计划成员是否需要(全数或部分)承担重组的费用;如需要的话,则另须载有一项陈述,指明根据该等规则该费用是如何支付的;及
(g)一份符合第(2)款的规定的重组方案。
(2)重组方案必须─
(a)指明建议的重组生效日期;
(b)指明建议给予参与雇主及计划成员关于重组的通知的日期;
(c)包括如何进行重组的详细计划;
(d)包括显示有关注册计划及其成分基金如何重组的图表;
(e)指明将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转移至承转计划的安排;
(f)指明补偿计划成员因重组而在累算权益方面的潜在损失的安排,以及处理计划成员因重组而产生的不满的机制(如有的话);
(g)包括重组的费用估算;及
(h)指明该费用拟由谁承担;如拟由参与雇主或计划成员(全数或部分)承担的话,则另须指明他们需承担的款额和如何支付该款额。
(3)申请亦必须附有下述文件─
(a)完成重组及(如将会成立任何新计划)成立新计划和(如任何承转计划是一项现有计划)将现有计划作出适当修订所需的所有文件的拟本;
(b)给予参与雇主及计划成员的寻求他们同意重组的通知的拟本(如适用的话);及
(c)告知参与雇主及计划成员重组一事、他们的权利和需采取的行动和一切相关安排的通知的拟本。
(2002年第29号第14条)
第5条 (由2002年第29号第14条废除) 版本日期 19/07/2002
下一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补偿申索)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