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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9-11-01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9-1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11/1999

(第511章第37、44、46及56条)

[1999年11月1日]1999年第190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9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11/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11/1999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日”(workingday)指任何既非公众假日,亦非《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71(2)条所指的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分销放盘代理”(sublistingagent)指就任何住宅物业的放盘而从主代理获得指示的持牌人;

“切实可行”(practicable)指合理地切实可行;

“主代理”(principalagent)指直接从卖方或买方取得指示的持牌人;

“地产代理协议”(estateagencyagreement)指采用根据第3(1)条订明的表格订立的地产代理协议;

“住宅物业”(residentialproperty)指全部或主要用作供人居住的香港物业;

“表格”(form)指附表指明的表格;

“指示”(instruction)指任何客户或(凡文意所需之处)主代理作出的关于为该客户及代该客户进行地产代理工作的口头或书面指示;

“要约”(offer)指任何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提出的取得或处置任何住宅物业的建议,而就该建议要约人为达成交易已指示一名持牌人与卖方或买方联络;

“认可机构”(authorizedinstitution)指《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指的认可机构;

“独立单位”(selfcontainedunit)指有独立煮食设备及浴室(不论是否设有厕所)的独立住宅。

(2)在本规例中─

(a)凡“表格”一词之后紧随某号码,即提述编配以该号码的表格;

(b)凡提述提供某表格,即指按照第3(2)条及(如适用的话)第3(3)条提供该表格。(1999年第176号法律公告)

(3)在本规例中,就任何地产代理协议而言,凡提述住宅物业,即包括在顾及该协议后,下述项目中属适当者∶即该协议所关乎的住宅物业的全部或部分,或如该协议关乎2项或多于2项独立的住宅物业,则作为一整体的所有该等物业、该等物业中(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的物业)的每项物业的全部,及所有该等物业或该等物业中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的部分。

第3条 表格 版本日期 01/11/1999

(1)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现为施行本条例而订明各表格,而以下各项相应亦属为施行本条例而订明者─

(a)须在该等表格内列明的资料(包括详情及其他事宜);及

(b)该等表格指明须遵守的规定。

(2)根据本规例提供的表格─

(a)须按照表格内所指明的指引及指示填写;

(b)须附同表格内所指明的文件;及

(c)如表格需在填妥后提交任何人,则须以表格内所指明的方式(如有的话)如此提交。

(3)依据本规例提供任何表格的持牌人须─

(a)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取得须在该表格内列明的资料;及

(b)确保如此取得的资料及在该表格内列明的其他资料的准确性。

(4)就本条例而言,各表格并非为以下情况而订明─

(a)与住宅物业的买卖或租赁分开进行的泊车位的买卖或租赁;

(b)并非独立单位的住宅物业的租赁;或

(c)在不抵触第7(1)条的规定下,首次出售连住宅物业土地中的不分割份数。

第4条 关于专业标准的指引 版本日期 01/07/2002

(1)监管局可在局长批准下,为向持牌人提供实务指引而发出指引指明任何操守或常规,而该操守或常规是监管局认为持牌人在从事或经营地产代理工作的业务时或在以营业员身分行事时(视属何情况而定)应该遵守的专业标准。(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2)本规例的其他条文并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

第5条 持牌地产代理及营业员须将其持牌一事告知客户 版本日期 01/11/1999

(1)在某人获告知以下事宜之前,任何持牌地产代理不得安排或准许该人成为其客户─

(a)该代理是持牌地产代理;及

(b)该代理所持有的地产代理牌照号码。

(2)在某人获告知以下事宜之前,任何持牌营业员不得为该人进行任何地产代理工作─

(a)该营业员是持牌营业员;及

(b)该营业员所持有的营业员牌照号码。

第6条 地产代理协议的使用 版本日期 01/11/1999

(1)为卖方行事的持牌地产代理须在以下时间与该卖方订立地产代理协议─

(a)在接受出售或出租有关的住宅物业的指示后7个工作日内;

(b)就该物业的出售或出租而作广告宣传之前;或

(c)就该物业签署买卖协议或租契之前,三者之中以最早者为准。

(2)为买方行事的持牌地产代理须在以下时间与该买方订立地产代理协议─

(a)安排买方视察有关的住宅物业之前;或

(b)就该物业签署买卖协议或租契之前,两者之中以较早者为准。

(3)在有关人士并非由律师代表的情况下,持牌人就任何住宅物业订立地产代理协议之前─

(a)须向该人解释该协议中所有不同类别的代理委任以及该等委任各别的含意和对该人的效力;

(b)须向该人解释该协议中所列出的每一条款及条件,以确保该人知悉其在该协议下的权利及责任;及

(c)如该人并不明白根据(a)或(b)段给予的解释的任何部分,须建议该人寻求法律意见。

第7条 首次出售连住宅物业土地中的不分割份数 版本日期 01/11/1999

(1)任何持牌地产代理不得与卖方就首次出售连住宅物业土地中的不分割份数订立协议(并非地产代理协议者),除非该协议述明─(1999年第176号法律公告)

(a)该代理须取得须在表格1第1部列明的资料,而且─

(i)在不抵触第(ii)节的规定下,该代理须按照表格1的规定取得该等资料;

(ii)该代理如在采取所有合理步骤并已尽一切应尽的努力后仍不能按照该等规定取得任何该等资料,则须从卖方取得该等资料;

(b)除非该物业属一未完成建筑物的单位,否则该代理须获卖方提供表格1第2部;

(c)在第(2)款的规限下,该代理是否亦获准为买方行事;及

(d)如该代理亦为买方行事,则他须在该协议中以书面披露他对该物业所拥有的任何金钱上的或其他实益的权益。如该等权益于该协议签订后产生,则他须在该等权益产生时以书面作出披露。

(2)本条例第36(1)(a)(vii)条适用于由持牌地产代理与客户就住宅物业而订立并非地产代理协议的协议,如同该条适用于由持牌地产代理与客户就该等物业而订立的地产代理协议一样。

第8条 寻求指示 版本日期 01/11/1999

(1)当持牌人向客户寻求指示时,不得就某住宅物业而向该名客户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2)(a)持牌地产代理须备存一份载录其所收取的所有住宅物业放盘的纪录,并须备存所有就住宅物业而订立的地产代理协议的文本,为期一段自该代理收取有关放盘后或自有关协议订立后(视属何情况而定)起计不少于3年的期间。

(b)获监管局为此而以书面授权的监管局的人员,有权无须事先通知而在正常办公时间内随时查阅根据(a)段备存的纪录。

(c)持牌人须回答监管局的人员就(b)段所指的查阅而提出的任何问题,并须向该人员提供其就该项查阅而要求的任何资料。

(3)持牌人在事先未获得卖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卖方所提供的关于卖方或其住宅物业的任何资料转移给任何分销放盘代理。

(4)持牌人如知道或理应知道根据一份已签立的地产代理协议,另一持牌地产代理已就有关的住宅物业获批给独家指示,则持牌人不得向卖方索取任何指示,但如持牌人已促使卖方注意若卖方就该物业签署另一份地产代理协议,卖方可能须支付额外佣金,则属例外。

第9条 广告宣传 版本日期 01/11/1999

(1)持牌地产代理不得安排或准许发出任何全部或部分与其地产代理业务有关并载有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或详情的广告。

(2)持牌地产代理在就卖方的住宅物业发出广告之前,须取得该卖方的书面同意。

(3)持牌地产代理不得就其以持牌地产代理身分代理的住宅物业,安排或准许以有别于有关的客户所指示的价格或租金或条款宣传该住宅物业。

(4)如关于拟分租的住宅物业的广告没有明文述明该物业是拟分租的,则持牌地产代理不得安排或准许发出该广告。

(5)在─

(a)有关的住宅物业不再可供出售或购买或租赁后;或

(b)有关的地产代理协议终止后,

(两者之中以较早者为准)持牌地产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所有由他发出或安排发出的广告移去。

(6)为免生疑问,现宣布:凡持牌地产代理以分销放盘代理身分行事,均须遵守第(3)、(4)及(5)款。

第10条 物业的视察及查看等 版本日期 01/11/1999

持牌人─

(a)须协助安排买方视察和查看住宅物业(包括泊车位及公用地方(如适用的话)),并须陪同买方作此视察和查看,但如买方另有指示,则属例外;

(b)在未经住宅物业的卖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安排任何人视察和查看该物业;

(c)在买卖协议或租契签署之前,须确定有关的住宅物业的处置所连同的东西,并须为此拟备一份书面清单。

第11条 进行商议 版本日期 01/11/1999

持牌人─

(a)不得安排或准许任何人声称有买方的要约存在,除非该项要约确实存在;

(b)在客户已获提供关于住宅物业价格及租金的资料及比较数据以供该客户参考或比较的情况下,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或数据没有对有关的住宅物业的价值有所误导;

(c)不得对任何卖方或买方施加任何不当影响,以诱使他订立任何买卖协议或租契;

(d)须备存一份就住宅物业作出的所有要约的书面纪录;

(e)在接获任何要约后,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该要约向客户提交,以供客户接受;

(f)须按其接获各项要约的次序,将所有要约通知客户,并以客观和无偏颇的方式提交该等要约,但第13(2)(b)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12条 备存帐目及纪录 版本日期 08/09/2004

(1)(a)持牌地产代理须就其为客户或代客户收取或持有或支付的所有款项,备存妥善的帐目。

(b)获监管局为此而以书面授权的监管局的人员,有权无须事先通知而在正常办公时间内随时查阅根据(a)段备存的帐目。

(c)持牌人须回答监管局的人员就(b)段所指的查阅而提出的任何问题,并须向该人员提供其就该项查阅而要求的任何资料。

(2)持牌地产代理须─

(a)就所收取的任何款项立即向客户发出书面收据;及

(b)在发出收据后,将该收据的副本保留最少3年。

(3)持牌地产代理须将其为客户或代客户收取或持有的所有款项,存入在一家认可机构开立的信托户口内。

(4)持牌地产代理在款项存入第(3)款所指的信托户口后,须将有关款项的存款收据保留最少3年。

(5)持牌地产代理不得从第(3)款所指的信托户口中提取款项,除非─

(a)是按照其客户的指示提取;并

(b)是藉支票或藉电子转帐过户方式提取。

(6)持牌地产代理如在其任何财政年度内没有为客户或代客户收取任何款项,亦没有为客户或代客户持有任何款项,则须─

(a)在监管局要求下;并

(b)在监管局指明的期限前,向监管局送交一份表明此事的法定声明。

(7)(a)持牌地产代理只可按照以下条款或指示就住宅物业的买卖或出租发放订金─

(i)有关的买卖协议或租契的条款;或

(ii)买方的指示。

(b)持牌地产代理在根据(a)段发放任何款项之前,须确保卖方的身分与有关的住宅物业的拥有人的身分是相同的,如卖方与拥有人并非同一人,则须确保卖方具有出售该物业的权限。

(c)如买方购买或承租有关的住宅物业的要约不获卖方接受,则持牌地产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买方的支票或订金归还买方。

(8)如监管局要求持牌地产代理向监管局提交一份由一名执业会计师发出的证明书,以证明该名代理有否遵守第(1)款,持牌地产代理须向监管局提交该证明书。(2004年第23号第56条)

第13条 买卖协议及租契 版本日期 01/11/1999

(1)持牌人在其任何并非由律师代表的客户订立任何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或租契之前─

(a)须向该客户解释该协议或租契(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每项条文的涵义,并促使该客户注意该协议或租契的重要条款及条文的涵义;及

(b)如该客户并不明白根据(a)段给予的解释的任何部分,须建议该客户寻求法律意见。

(2)持牌人─

(a)不得在某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或租契签署后继续推销该物业;

(b)没有责任向卖方披露其后的关于该物业的要约。

(3)为避免在任何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或租契中在身分方面有具欺诈成分的失实陈述,持牌人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卖方的姓名或名称正确,如卖方属一名个人,则该等步骤可包括向卖方收取一份《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所指的身分证的副本或其他身分证明文件的副本。(1999年第176号法律公告)

(4)为住宅物业的卖方行事的持牌人,在紧接该物业的买卖协议或租契订立之前,须就该物业安排在土地注册处进行土地查册,并向该物业的买方提供一份该土地查册结果的文本。

第14条 佣金 版本日期 01/11/1999

(1)以分销放盘代理身分行事的持牌人,不得向主代理的有关的客户要求支付任何佣金。

(2)持牌人如向任何客户推荐使用任何其他人的服务,而该项推荐或该客户使用该项服务可能对持牌人带来金钱上的或其他实益的权益,则该持牌人在如此推荐前必须向该客户披露该等权益,否则不得作出该推荐。

(3)持牌地产代理须─

(a)就客户所支付的任何佣金立即向客户发出书面收据;及

(b)在发出收据后,将该收据的副本保留最少3年。

(4)第(3)款适用于就未获付的佣金而发出的发票,如同其适用于就已支付的佣金而发出的收据一样。

第15条 有效控制 版本日期 01/11/1999

持牌地产代理须设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监督和管理其地产代理工作的业务,以确保其雇员或其辖下的人遵守本条例的条文。

第16条 须由合伙遵守的条文 版本日期 01/11/1999

凡某合伙有2名或多于2名持牌地产代理的成员,而本条例第38(1)(a)、40(2)及(3)、47(1)及(2)及48(1)及(2)条的每项规定或条文已获最少一名该等成员遵守,则在此情况下,亦仅在此情况下,该等规定或条文须视为已获每名成员遵守。

附表 版本日期 01/11/1999

[第2条]

表格

表格1

物业资料表格

(适用于香港住宅物业的买卖)

(本表格第1部应由持牌地产代理填写,而第2部则应由卖方或持牌地产代理填写)

第1部 物业资料

A部:物业地址

("物业”)

B部:物业的订明资料

资料的类别 订明来源

(参阅注11) 取得资料的日期

1.注册于土地注册处的当时的拥有权及有效的产权负担的详情:

拥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A

有效的产权负担:

(a)法庭命令:□有□没有

如“有”,请述明详情: A

(b)建筑命令:□有□没有

如“有”,请述明详情: A

(c)斜坡修葺令:□有□没有

如“有”,请述明详情: A

(d)租契:□有□没有

如“有”,请述明详情: A

(e)按揭或押记:□有□没有

如“有”,请述明详情:A

(f)其他登记为产权负担的项目:

注:须附上土地注册处查册副本。 A

2.物业的楼面面积:

□(a)差饷物业估价署所提供的实用面积: B

□(b)在首次转让的买卖协议中述明的实用面积: A

□(c)不能从(a)及(b)段途径取得有关资料。

3.落成年份:

在占用许可证或(如没有占用许可证)有关的「合格证明书」

或「不反对入住书」上述明的物业(或物业所属建筑物)的落

成年份: A/B/C*

4.用途限制:

占用许可证所规定的用途: A/C*

5.政府租契:

(a)租契年期尚余的期间:

(b)续期权利:□有□没有 A

6.如行将批给政府租契,请述明所拟批给的租契年期: A

C部:可提供关于物业的其他资料

1.每年的地租/地税: 港币$

2.每季的差饷: 港币$

3.每月的管理费: 港币$

4.业主立案法团经已成立:□是□否

5.物业的楼面面积及其资料来源是:

6.物业属于以下其中一类别:

□租者置其屋计划;

□居者有其屋计划;

□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

□夹心阶层住屋计划;

□住宅发售计划(房屋协会);

(注:在以上各项计划中,巳补地价的单位不属该类别。)

□新界的“乡村”式屋宇;

□其他类别,请指明:

第2部

卖方的陈述

1.卖方或任何其他人于卖方拥有物业期间曾否、是否或会否就物业或物业所属建筑物的任何部分,进行结构上的增建或改建?

□有□没有

如“有”,请提供详情:

2.在卖方拥有物业之前,曾否有任何人就物业或物业所属建筑物的任何部分,进行结构上的增建或改建?

□有□没有□不知道

如“有”,请提供详情:

3.在卖方拥有物业期间,政府或物业所属建筑物的管理处或业主立案法团,曾否、是否或会否就物业或物业所属建筑物的任何部分,规定进行任何修复、补救、修葺或改善?

□有□没有

如“有”,请提供详情:

4.在卖方拥有物业之前,政府或物业所属建筑物的管理处或业主立案法团,曾否就物业或物业所属建筑物的任何部分,规定进行任何修复、补救、修葺或改善?

□有□没有□不知道

如“有”,请提供详情:

5.政府或物业所属建筑物的管理处或业主立案法团,曾否、是否或会否就物业或物业所属建筑物的任何部分,规定或建议进行以下工程,而该项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是须由物业的买方负担的?

□修复或补救工程□修葺或改善工程□斜坡维修工程

□其他□没有□不知道

请述明所规定进行或建议进行的工程(如有的话)的性质及买方所须负担的费用/预算费用*:

6.□(a)物业将在可交出空置管有权(即俗称交吉)的情况下出售。或

□(b)物业将连同以下租契/有特定年期的特许/法定租赁*出售:

●每月租金为港币$。(包括□差饷;□地租/地税;□管理费)。

●年期为年月,即自年月日起,并于年月日届满(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其他条款:

□解约条款□租金调整□续期权

□其他特别条款;请指明:

□于本表格第2部由("卖方”)所提供的资料,就卖方所知道,均属真实及正确的。

卖方签署:日期:

□我们,("代理”(参阅注12))是为卖方行事的,我们已敦请卖方提供本表格第2部的资料,但卖方决定不提供该等资料。

我们,("代理”(参阅注12))合理地信纳本表格所载资料的准确性。为代理及代代理签署的地产代理/营业员的签署: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

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

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日期:

1.使用本表格时不应作出任何更改。

2.本表格第2部载列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足以影响或界定买卖双方拟订立的买卖协议的任何条款及条件。

3.持牌地产代理须按卖方的选择于与卖方订立地产代理协议之前或于卖方与一名买方订立物业的买卖协议之前向卖方提供一份巳填妥的表格的正本或副本。

4.除非买方明确表示放弃收取本表格的正本或副本的权利,否则持牌地产代理须向买方提供一份已填妥的表格的正本或副本。

5.如买方或卖方:

(a)对本表格第1部的B部中所列的任何产权负担的效力及含意存有疑问;

(b)不能取得任何订明资料或对本表格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存有疑问;或

(c)欲取得本表格并没有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寻求法律意见或其他专业意见。

6.除第1部的C部外,必须回答所有问题及在所有空格上填写所需资料。如任何问题并不适用,请填上“不适用”。如欠缺任何订明资料,请填上“资料欠缺”。

7.应就每项物业填写一份表格。

8.如所提供的资料有任何重要更改,应立即通知收取本表格的人。

9."*"号表示删去不适用者。被删去的条文必须加以简签。如适用,请在所提供的方格□内划上“P"号。

10.卖方可就在本表格第2部提供的资料附加书面证据。

11.资料的订明来源:

A:土地注册处

B:差饷物业估价署(物业楼龄及面积资讯服务)

C:屋宇署

12.填上有关地产代理业务实体(即俗称商号)的名称。

(1999年第176号法律公告)

表格2

出租资料表格

(适用于香港住宅物业的出租)

(本表格应由持牌地产代理填写)

A部:物业地址

("物业”)

B部:物业的订明资料

资料的类别 订明来源

(参阅注9) 取得资料的日期

1.注册于土地注册处的当时的拥有权及有效的产权负担的详情:

拥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A

有效的产权负担:

(a)管有权命令:□有□没有 A

(b)按揭或押记:□有□没有 A

2.物业的楼面面积:

□(a)差饷物业估价署所提供的实用面积: B

□(b)在物业首次转让的买卖协议中述明的实用面积: A

□(c)不能从(a)及(b)段途径取得有关资料。

3.落成年份:

物业(或物业所属建筑物)的落成年份: A/B*

4.用途限制:

占用许可证所规定的用途: A

5.出租限制:

法例/政府租契下的出租限制:□有□没有 C/D*

C部:可提供关于物业的其他资料

1.每年的地租/地税:港币$

2.每季的差饷:港币$

3.每月的管理费:港币$

4.物业现正受租契约束,并拟分租:□是□否

如“是”,请提供详情:

我们,("代理”(参阅注10))合理地信纳本表格所载资料的准确性。

为代理及代代理签署的地产代理/营业员的签署: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

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

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日期:

1.使用本表格时不应作出任何更改。

2.持牌地产代理须按业主的选择于与物业的业主订立地产代理协议之前或于业主与一名租客订立物业的租契之前向业主提供一份巳填妥的表格的正本或副本。

3.除非租客明确表示放弃收取本表格的正本或副本的权利,否则持牌地产代理须向租客提供一份已填妥的表格的正本或副本。

4.如租客或物业的业主:

(a)对本表格B部中所列的任何产权负担的效力及含意存有疑问;

(b)不能取得任何订明资料或对本表格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存有疑问;或

(c)欲取得本表格并没有提供的其他资料;应寻求法律意见或其他专业意见。

5.除C部外,必须回答所有问题并在所有空格上填写所需资料。如任何问题并不适用,请填上“不适用”。如欠缺任何订明资料,请填上“资料欠缺”。

6.应就每项物业填写一份表格。

7.如所提供的资料有任何重要更改,应立即通知收取本表格的人。

8."*"号表示删去不适用者。被删去的条文必须加以简签。如适用,请在所提供的方格□内划上“P"号。

9.资料的订明来源:

A:土地注册处

B:差饷物业估价署(物业楼龄及面积资讯服务)

C:房屋协会

D:房屋署

10.填上有关地产代理业务实体(即俗称商号)的名称。

(1999年第176号法律公告)

表格3

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

地产代理协议

一般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按指示填写。如你不明白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请要求代理解释。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释,则最佳的做法是在签署本协议前谘询你的律师。

备注: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尾随有括号的数字(例如(1)),请立即参阅本协议附表4内相同编号的注释。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协议的某附表,亦请立即参阅该附表。

1.代理的委任及本协议的有效期

本人/我们,("卖方”)现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并在该等条款的规限下委任("代理”(2))为本人/我们的独家(3)/非独家(1)代理,以推销位于的物业("物业”)。本协议由年月日起生效,并于年月日届满(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有效期”)。

[注意:如属独家代理关系,则即使物业在有效期内并非经由代理出售,卖方仍可能须向代理支付佣金,因此当卖方与代理建立独家代理关系时应谨慎考虑。代理以独家代理身分行事时须履行的特别责任,可在第13条下以额外条款的形式指明。]

2.代理关系及代理的责任

代理与卖方同意─

(a)代理与卖方之间就物业而有的代理关系属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3)(1)关系;

(b)如属双边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卖方披露代理将向买方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

(c)如属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卖方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买方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及

(d)代理除须履行本协议或任何成文法则委予代理的责任外,亦须履行本协议附表1内所列的责任。

3.放盘价[注意:卖方并没有藉本条授权代理代卖方接受任何要约。放盘价只供放盘及作广告宣传之用。]

放盘价为港币元(HK$)。放盘价只在卖方的书面指示下方可更改,而该等指示将构成本协议一部分。

4.佣金

本协议适用于卖方须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规定,列于本协议附表2及4内(4)。

5.物业资料

代理须向卖方提供《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订明并经代理填妥和签署的物业资料表格(包括卖方的陈述)。

6.视察物业

(a)卖方同意容许代理/买方(1)于双方议定的时间查看物业。

同意□不同意□(8)

(b)卖方同意将物业的锁匙交由代理妥为保管,以供查看物业之用。

同意□不同意□(8)

(c)卖方授权代理将锁匙交予其他地产代理/人士(1),以供查看物业之用。

同意□不同意□(8)

7.分销放盘

(a)卖方授权代理将物业分销放盘,并将由卖方提供的关于卖方及物业的资料交予其他地产代理以供分销放盘之用。

同意□不同意□(8)

(b)如代理将物业交由另一地产代理("分销放盘代理”)分销放盘,则代理须确保分销放盘代理遵守《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中关于广告宣传的规定。

8.广告宣传

(a)卖方授权代理发出关于物业的广告。

同意□不同意□(8)

(b)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同意”的话,则除本协议另有指明外,广告宣传费将由代理承担。

9.代理须披露权益

(a)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现披露:他或其指明亲属(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亲属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员/大股东(6)/合伙人/董事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他实益的权益(7):

有□没有□(8)

(b)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有”的话,则必须在本协议附表3述明有关权益的详情。

(c)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卖方披露在有效期内产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权益。

10.卖方的确认

卖方确认他已─

(a)阅读并明白本协议的条款;及

(b)□(8)收取本协议第5条规定提供的物业资料表格(包括卖方的陈述);

□(8)同意于卖方与一名买方订立具约束力的买卖协议之前收取物业资料表格(包括卖方的陈述)。

11.附表

本协议的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12.如物业不容许作住宅用途则本协议即属无效

如物业的占用许可证所规定的用途并不包括住宅用途或不容许作住宅用途,则本协议即属无效。

13.额外条款[注意:这些额外条款不得与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有所抵触,亦不得限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卖方的签署:为代理及代代理签署的地产代理/营业员的签署:

香港身分证号码:

(如适用的话)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

如卖方是一间公司,请述明: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

签署人的职位:

卖方的商业登记证号码: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日期:日期:

[注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必须立即给予卖方一份经签署的本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代理的责任

代理须─

(a)代卖方推销物业;

(b)为卖方取得关于物业的资料;

(c)安排买方视察物业;

(d)进行商议,并向卖方提交所有关于物业的要约;及

(e)协助卖方与买方订立具约束力的买卖协议。

附表2

卖方须支付的佣金

1.除本附表第2条另有规定外,如卖方在有效期内经由代理与买方就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买卖协议,则卖方须于:

□(8)签署买卖协议时,

□(8)买卖协议指明的物业交易完成时,

向代理支付一笔数额$/物业成交价的%(1)作为代理的佣金。

2.除本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外,如非因卖方犯错而令物业交易未能完成,则卖方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况下,如卖方已支付佣金,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由买卖协议指明的完成交易日期起计的5个工作日)将佣金连同利息/不连同利息(1)退还予卖方。

3.如买卖双方非基于物业的买卖协议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买卖协议,则卖方须向代理支付佣金。

4.如代理为推销物业而与其他地产代理合作,则卖方无须向该等其他地产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附表3

对物业所拥有的权益

按照本协议第9条,就物业所拥有的金钱上的或其他实益的权益(7)的详情如下:

附表4

注释

(1)指删去不适用者。所有删除必须加以简签。

(2)在本协议第1条内填上有关地产代理业务实体(即俗称商号)的名称。

(3)独家代理─指代理是唯一为卖方行事的地产代理。如卖方在有效期内经由另一地产代理与一名买方就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买卖协议,则代理有权向卖方追讨附表2第1条所指明的佣金。

单边代理─指代理只为卖方行事。

双边代理─指代理既为卖方亦为物业的买方行事。

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指代理只为卖方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为物业的买方行事。

(4)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可由卖方与代理商议。

(5)指明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大股东─指在代理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的人。

(7)拥有金钱上的或其他实益的权益,包括:

(a)身为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他实益的权益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团体的成员;

(b)与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他实益的权益的人有合伙关系,或受雇于该人;或

(c)属于任何关乎物业的安排或协议(不论是否可强制执行)的一方。

(8)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P"号。

(1999年第176号法律公告)

表格4

购买香港住宅物业用的

地产代理协议

一般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按指示填写。如你不明白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请要求代理解释。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释,则最佳的做法是在签署本协议前谘询你的律师。

备注: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尾随有括号的数字(例如(1)),请立即参阅本协议附表5内相同编号的注释。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协议的某附表,亦请立即参阅该附表。

1.代理的委任及本协议的有效期

本人/我们,("买方”)现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并在该等条款的规限下就拟购买本协议附表1所列物业("物业”)一事委任("代理”(2))为本人/我们的代理。本协议由年月日起生效,并于年月日届满(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有效期”)。

[注意:建议有效期不应超过3个月。]

2.代理关系及代理的责任

代理与买方同意─

(a)代理与买方之间就物业而有的代理关系属本协议附表1第4栏所指明的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3)关系;

(b)如属双边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买方披露代理将向有关卖方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

(c)如属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买方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有关卖方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及

(d)代理除须履行本协议或任何成文法则委予代理的责任外,亦须履行本协议附表2内所列的责任。

3.佣金

本协议适用于买方须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规定,列于本协议附表1、3及5内(4)。

4.物业资料

代理须就物业向买方提供《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订明的所有有关的物业资料表格(包括卖方的陈述)─

(a)如属单边代理关系,该等表格须向各别卖方的持牌地产代理取得;

(b)如属双边代理关系,或在卖方并没有持牌地产代理代表的情况下,该等表格须由代理填妥和签署,但如买方明确表示放弃收取该等表格的权利,则代理无须提供有关表格。

5.代理须披露权益

(a)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现披露:他或其指明亲属(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亲属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员/大股东(6)/合伙人/董事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他实益的权益(7):

有□没有□(8)

(b)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有”的话,则必须在本协议附表4述明有关权益的详情。

(c)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买方披露在有效期内产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权益。

6.买方的确认

买方确认他已─

(a)阅读并明白本协议的条款;及

(b)收取本协议第4条规定提供的而买方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收取的所有有关的物业资料表格(包括卖方的陈述)。

7.附表

本协议的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8.如物业不容许作住宅用途则本协议即属无效

如附表1所列的任何物业的占用许可证所规定的用途并不包括住宅用途或不容许作住宅用途,则就该物业而言,本协议即属无效。

9.额外条款[注意:这些额外条款不得与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有所抵触,亦不得限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买方的签署:为代理及代代理签署的地产代理/营业员的签署:

香港身分证号码:

(如适用的话)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

如买方是一间公司,请述明: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

签署人的职位:

买方的商业登记证号码: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日期:日期:

[注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必须立即给予买方一份经签署的本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略)

*买方必须就所列的每项物业分别签署。

附表2

代理的责任

代理须─

(a)为买方取得关于物业的资料;

(b)因应买方的要求安排买方视察物业;

(c)进行商议,并按买方的指示向物业的卖方提交所有要约;及

(d)协助买方与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的卖方订立具约束力的买卖协议。

附表3

买方须支付的佣金

1.除本附表第2及5条另有规定外,如买方在有效期内经由代理与卖方就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买卖协议,则买方须于:

□(8)签署买卖协议时,

□(8)买卖协议指明的物业交易完成时,

向代理支付佣金。

2.除本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外,如非因买方犯错而令物业交易未能完成,则买方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况下,如买方已支付佣金,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由买卖协议指明的完成交易日期起计的5个工作日)将佣金连同利息/不连同利息(1)退还予买方。

3.如买卖双方非基于有关物业的买卖协议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买卖协议,则买方须向代理支付佣金。

4.如代理为购买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的目的而与其他地产代理合作,则买方无须向该等其他地产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5.除本附表第2、3及4条另有规定外,如买方或买方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经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内(不论是否透过代理),与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的卖方订立具约束力的买卖协议,则买方须就代理就有关物业而提供的服务向代理支付佣金。

附表4

对物业所拥有的权益

按照本协议第5条,就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所拥有的金钱上的或其他实益的权益(7)的详情如下:

附表5

注释

(1)指删去不适用者。所有删除必须加以简签。

(2)在本协议第1条内填上有关地产代理业务实体(即俗称商号)的名称。

(3)单边代理─指代理只为买方行事。

双边代理─指代理既为买方亦为本协议附表1所列某项物业的卖方行事。

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指代理只为买方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为本协议附表1所列某项物业的卖方行事。

(4)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可由买方与代理商议。

(5)指明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大股东─指在代理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的人。

(7)拥有金钱上的或其他实益的权益,包括:

(a)身为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他实益的权益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团体的成员;

(b)与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他实益的权益的人有合伙关系,或受雇于该人;或

(c)属于任何关乎物业的安排或协议(不论是否可强制执行)的一方。

(8)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P"号。

(1999年第176号法律公告)

表格5

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

(供地产代理与业主用)

一般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按指示填写。如你不明白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请要求代理解释。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释,则最佳的做法是在签署本协议前谘询你的律师。

备注: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尾随有括号的数字(例如(1)),请立即参阅本协议附表4内相同编号的注释。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协议的某附表,亦请立即参阅该附表。

1.代理的委任及本协议的有效期

本人/我们,("业主”)现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并在该等条款的规限下委任("代理”(2))为本人/我们的独家(3)/非独家(1)代理,为出租("物业”)进行推销。本协议由年月日起生效,并于年月日届满(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有效期”)。

[注意:如属独家代理的关系,则即使物业在有效期内并非经由代理租出,业主仍可能须向代理支付佣金,因此当业主与代理建立独家代理关系时应谨慎考虑。代理以独家代理身分行事时须履行的特别责任,可在第12条下以额外条款的形式指明。]

2.代理关系及代理的责任

代理与业主同意─

(a)代理与业主之间的代理关系属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3)(1)关系;

(b)如属双边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代理将向租客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

(c)如属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租客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及

(d)代理除须履行本协议或任何成文法则委予代理的责任外,亦须履行本协议附表1内所列的责任。

3.放盘租金[注意:业主并没有藉本条授权代理代业主接受任何要约。放盘租金只供放盘及作广告宣传之用。]

放盘租金为月租港币元(HK$),包括/不包括(1)差饷及管理费。放盘租金只在业主的书面指示下方可更改,而该等指示将构成本协议一部分。

4.佣金

本协议适用于业主须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规定,列于本协议附表2及4内(4)。

5.物业资料

代理须向业主提供《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订明并经代理填妥和签署的出租资料表格。

6.视察物业

(a)业主同意容许代理/租客(1)于双方议定的时间查看物业。

同意□不同意□(8)

(b)业主同意将物业的锁匙交由代理妥为保管,以供查看物业之用。

同意□不同意□(8)

(c)业主授权代理将锁匙交予其他地产代理/人士(1),以供查看物业之用。

同意□不同意□(8)

7.分销放盘

(a)业主授权代理将物业分销放盘,并将由业主提供的关于业主及物业的资料交予其他地产代理以供分销放盘之用。

同意□不同意□(8)

(b)如代理将物业交由另一地产代理("分销放盘代理”)分销放盘,则代理须确保分销放盘代理遵守《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中关于广告宣传的规定。

8.广告宣传

(a)业主授权代理发出关于物业的广告。

同意□不同意□(8)

(b)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同意”的话,则除本协议另有指明外,广告宣传费将由代理承担。

9.代理须披露权益

(a)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现披露:他或其指明亲属(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亲属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员/大股东(6)/合伙人/董事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他实益的权益(7):

有□没有□(8)

(b)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有”的话,则必须在本协议附表3述明有关权益的详情。

(c)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在有效期内产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权益。

10.业主的确认

业主确认他已─

(a)阅读并明白本协议的条款;及

(b)□(8)收取本协议第5条规定提供的出租资料表格;

□(8)同意于业主与一名租客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之前收取出租资料表格。

11.附表

本协议的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12.额外条款[注意:这些额外条款不得与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有所抵触,亦不得限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业主的签署:为代理及代代理签署的地产代理/营业员的签署:

香港身分证号码:

(如适用的话)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

如业主是一间公司,请述明: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

签署人的职位:

业主的商业登记证号码: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日期:日期:

[注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必须立即给予业主一份经签署的本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代理的责任

代理须─

(a)代业主推销物业;

(b)为业主取得关于物业的资料;

(c)安排租客视察物业;

(d)进行商议,并向业主提交所有关于物业的要约;及

(e)协助业主与租客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

附表2

业主须支付的佣金

1.除本附表第2条另有规定外,如业主在有效期内经由代理与租客就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业主须于:

□(8)签署租契时,

□(8)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

向代理支付一笔数额$/成交租金的%(1)作为代理的佣金。

2.除本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外,如非因业主犯错而令该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则业主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况下,如业主已支付佣金,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由起租日期起计的5个工作日)将佣金连同利息/不连同利息(1)退还予业主。

3.如业主与租客非基于租契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业主须于取消该租契时向代理支付佣金。

4.如代理为出租物业而与其他地产代理合作,则业主无须向该等地产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附表3

对物业所拥有的权益

按照本协议第9条,就物业所拥有的金钱上的或其他实益的权益(7)的详情如下:

附表4

注释

(1)指删去不适用者。所有删除必须加以简签。

(2)在本协议第1条内填上有关地产代理业务实体(即俗称商号)的名称。

(3)独家代理─指代理是唯一为业主行事的地产代理。如业主在有效期内经由另一地产代理与一名租客就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代理有权向业主追讨附表2第1条所指明的佣金。

单边代理─指代理只为业主行事。

双边代理─指代理既为业主亦为物业的租客行事。

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指代理只为业主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为物业的租客行事。

(4)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可由业主与代理商议。

(5)指明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大股东─指在代理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的人。

(7)拥有金钱上的或其他实益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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