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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退休计划(更改通知)规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4-03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4-03

实施日期 1999-04-03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4/1999

(第426章第73(1)(da)条)

[1999年4月30日]1999年第7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8年第36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4/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更改注册计划或获豁免计划的名称的通知 版本日期 30/04/1999

(1)根据─

(a)本条例第10(1)(d)条(就属集团计划的获豁免计划而言,包括根据凭本条例第67(2)(g)条而适用的该第10(1)(d)条)须就获豁免计划发出的更改通知;或

(b)本条例第21A(2)条(就属集团计划的注册计划而言,包括根据凭本条例第67(2)(gd)条而适用的该第21A(2)条)须就注册计划发出的更改通知,须按照本条发出。

(2)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须─

(a)以书面发出,并须采用处长所指明的格式;

(b)附上订明费用;

(c)由发出通知的人签署;

(d)载有有关更改的全部详情及作出该项更改的理由(如有的话);及

(e)附上一份批准更改计划名称的决议(如有的话)的副本。

第3条 因替换而更改注册计划或获豁免计划的有关雇主的通知 版本日期 30/04/1999

(1)凡在任何计划的有关雇主更改时,先前的有关雇主("原任有关雇主”)由另一名有关雇主("继任的有关雇主”)(就集团计划而言,“继任的有关雇主”包括替代该计划的原任有关雇主的另一名现任有关雇主)所替代,而继任的有关雇主自该项更改的日期起,承担原任有关雇主就该计划所负有的责任,则根据本条例第10(1)(e)条须就获豁免计划发出的或根据本条例第21A(1)条须就注册计划发出的更改通知,须按照本条发出。

(2)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须─

(a)以书面发出,并须采用处长所指明的格式;

(b)附上订明费用;

(c)由发出通知的人签署;

(d)载有该项更改的全部详情及作出该项更改的情况与理由;

(e)附上一份证明该项更改的文件的副本;

(f)(如有新的有关雇主参加集团计划)附上一份根据本条例第67条签立的授权书的副本;

(g)(如注册计划属界定利益计划)述明继任的有关雇主是否已向管理人发出一项承诺按照最新近的精算师证明书(该证明书须为按照本条例就该计划而向处长提供者)内所载建议向该计划的基金供款的书面承诺;及

(h)(如注册计划受某一信托所管限)述明受托人的总人数及非雇主受托人的人数。

第4条 不涉及替换而更改计划的有关雇主的通知 版本日期 30/04/1999

(1)根据本条例第10(1)(e)条须就获豁免计划发出的或根据本条例第21A(1)条须就注册计划发出的更改通知,除在第3条适用的情况外,须按照本条发出。

(2)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须─

(a)以书面发出,并须采用处长所指明的格式;

(b)附上订明费用;

(c)由发出通知的人签署;

(d)载有该项更改的全部详情及作出该项更改的情况与理由;

(e)(如有有关雇主参加计划)附上一份根据本条例第67条签立的授权书的副本;

(f)(如有有关雇主退出集团计划)载有为以下事宜所作安排的细节─

(i)将该雇主所雇用的成员的权益及该计划的对应的资产,转移至另一注册计划或获豁免计划,如受影响的成员是在香港以外受雇,则转移至另一在香港以外地方的计划;或

(ii)将该计划适用于退出的有关雇主的部分有条不紊地清盘;及

(g)(如注册计划受某一信托所管限)述明受托人的总人数及非雇主受托人的人数。

第5条 更改注册计划或获豁免计划有关雇主的姓名、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版本日期 30/04/1999

(1)根据─

(a)本条例第10(1)(f)条(就属集团计划的获豁免计划而言,包括根据凭本条例第67(2)(g)条而适用的该第10(1)(f)条)须就获豁免计划发出的更改通知;或

(b)本条例第22(1)(a)条须就注册计划发出的更改通知,须按照本条发出。

(2)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须─

(a)以书面发出,并须采用处长所指明的格式;

(b)附上订明费用;

(c)由发出通知的人签署;

(d)载有该项更改的全部详情;及

(e)(如属关于更改姓名或名称的通知)附上一份证明该项更改的证明书或文件的副本。

第6条 更改注册计划的管理人的通知 版本日期 30/04/1999

(1)根据本条例第22(1)(b)条(就属集团计划的注册计划而言,包括根据凭本条例第67(2)(ge)条而适用的该第22(1)(b)条)须发出的更改通知,须按照本条发出。

(2)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须─

(a)以书面发出,并须采用处长所指明的格式;

(b)附上订明费用;

(c)由发出通知的人签署;

(d)载有在上述更改之后该计划的以下详情─

(i)一项陈述,述明该计划是否属某一滙集协议的参与计划;

(ii)(如该计划属某一滙集协议的参与计划)─

(A)一项陈述,述明该计划是否受某一信托所管限、又或属某项保险安排的标的或受某项保险安排所规管;

(B)该滙集协议的名称;及

(C)(如该计划是受某一信托所管限)管理该滙集协议的注册信托公司的名称;

(iii)(如该计划并非任何滙集协议的参与计划)一项陈述,述明该计划是否─

(A)受某一信托所管限;

(B)属某项保险安排的标的或受某项保险安排所规管;或

(C)既非受任何信托所管限,亦非属任何保险安排的标的或受任何保险安排所规管;

(iv)一项陈述,述明该计划的本籍有否更改;及

(v)(如该计划是受某一信托所管限)受托人的总人数及非雇主受托人的人数;

(e)载有新任或离任管理人的详情及他成为管理人或停止担任管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日期;

(f)(如注册计划属离岸计划)述明本条例附表1第3部第3段所述的愿受管辖书是否已由新任管理人或其代表作出;

(g)(如注册计划属界定利益计划)述明有关雇主是否已向新任管理人发出一项承诺按照最新近的精算师证明书(该证明书须为按照本条例就该计划而向处长提供者)内所载建议向该计划的基金供款的书面承诺;及

(h)(如注册计划是受某一信托所管限)述明有关信托文书的条款是否规定须委任一名受托人以替代离任管理人担任受托人。

第7条 更改注册计划管理人或指定人士的姓名、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版本日期 30/04/1999

(1)根据本条例第22(2)条须发出的更改通知,须按照本条发出。

(2)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须─

(a)以书面作出,并须采用处长所指明的格式;

(b)附上订明费用;

(c)由发出通知的人签署;

(d)载有该项更改的全部详情;及

(e)(如属关于更改姓名或名称的通知)附上一份证明该项更改的证明书或文件的副本。

第8条 更改集团计划的雇主代表的通知 版本日期 30/04/1999

(1)根据本条例第67(2)(gb)条须发出的更改通知,须按照本条发出。

(2)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须─

(a)以书面作出,并须采用处长所指明的格式;

(b)附上订明费用;

(c)由发出通知的人签署;

(d)载有该项更改的全部详情及作出该项更改的情况与理由;及

(e)附上一份根据本条例第67条签立的授权书的副本。

第9条 更改集团计划雇主代表的姓名、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版本日期 30/04/1999

(1)根据本条例第67(2)(gc)条须发出的更改通知,须按照本条发出。

(2)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须─

(a)以书面作出,并须采用处长所指明的格式;

(b)附上订明费用;

(c)由发出通知的人签署;

(d)载有该项更改的全部详情;及

(e)(如属关于更改姓名或名称的通知)附上一份证明该项更改的证明书或文件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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