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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管制(油站)(汽体回收)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4-01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4-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4/1999

(第311章第43条)

[1999年4月1日]1999年第47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8年第37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4/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1/03/2005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合资格检验师”(competentexaminer)指《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所指属于屋宇设备、气体、化学、环境、轮机及造船、或机械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

“加油机”(petroldispenser)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油站装置─

(a)用于或拟用于灌注汽油入汽车油缸(不论是否亦用作灌注汽油入任何其他容器);

(b)设计成或建造成用以放置汽油计量表及任何在地面以上的汽油管道和汽体回收管道的;及

(c)设计成或建造成用以鈎挂汽油泵喷嘴的;(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有关日期”(relevantdate)指2005年3月31日;(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汽体回收系统”(vapourrecoverysystem)─

(a)就受管制车辆而言,指安装在该车辆内的任何第I期汽体回收系统;

(b)就油站而言,指─

(i)安装在该油站内的所有第I期汽体回收系统;及

(ii)安装在该油站内的所有第II期汽体回收系统;(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油站”(petrolfillingstation)─

(a)在(b)段的规限下,指设有设计成或建造成可以直接或经由独立容器分配汽油入汽车油缸或船只油缸的装置的处所;

(b)不包括由驳船供应汽油的处所;

“受管制车辆”(regulatedvehicle)指建造或改装以主要用于运载汽油和用以运载汽油前往在香港的油站(不论是否供零售)的汽车;

“现存油站”(existingpetrolfillingstation)指在紧接有关日期前正在运作的油站;

“第I期汽体回收系统”(PhaseIvapourrecoverysystem)指设计成或建造成令在汽油自运油缸卸入贮油缸的过程中排出的汽油汽体得以回收入该运油缸的系统;(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第II期汽体回收系统”(PhaseIIvapourrecoverysystem)指设计成或建造成具以下作用的系统:令在汽油自贮油缸灌注入汽车油缸的过程中排出的汽油汽体,藉着安装在该系统内的机械泵所造成的真空状态,透过一条安装在该系统内的同轴注油软管而回收入该贮油缸;(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贮油缸”(petrolstoragetank)─

(a)在(b)段的规限下,指汽油从受管制车辆卸入的油站贮油缸,不论贮油缸是由一个大型贮油缸抑或是由2个或多于2个贮油缸组成的;

(b)不包括为指明工序而贮存汽油的贮油缸。

“运油缸”(petroldeliverytank)指受管制车辆内的油缸而汽油是从油缸卸入贮油缸的;

“最新近的证书”(latestcertificate)就任何受管制车辆或油站而言,指─

(a)就该车辆或油站(视属何情况而定)而发给;且

(b)已由该车辆或油站(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拥有人接获,的最近期证书;

“调压排气阀”(pressure/vacuumvalve)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两用阀─

(a)其压力调定符合制造商规格;及

(b)该阀容许它所接驳的贮油缸或管道在不让汽体排出大气中或空气被吸进该贮油缸或管道内的情况下,出现相对而言属轻微的增压或减压;

“拥有人”(owner)就油站而言,包括拥有油站的一部份的人;

“操作员”(operator)指将受管制车辆上的汽油卸入贮油缸的人;

“证书”(certificate)─

(a)指根据第5条发给的证书。(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b)(由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废除)

(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第3条 须安装汽体回收系统 版本日期 31/03/2005

(1)任何人不得拥有并无安装第I期汽体回收系统的受管制车辆。

(2)任何人不得拥有不符合以下说明的油站─

(a)油站的每个贮油缸已安装了第I期汽体回收系统;及

(b)油站的每部加油机已安装了第II期汽体回收系统。

(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 218 of 2004

第4条 测试及检验 版本日期 31/03/2005

(1) 受管制车辆拥有人或油站拥有人须安排合资格检验师─

(a) 于汽体回收系统安装完毕后而在其首次投入使用前;

(b) 于紧接汽体回收系统完成任何改装后而在其再次投入使用前;及

(c) 每12个月至少一次,按照第8A条指明的测试规定测试和检验该系统及与该系统接驳的所有管道。 (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2) 在第(1)(b)款中,“改装” (modifications) 指更换或迁移─

(a) 安装了汽体回收系统的贮油缸;或

(b) 汽体回收管道(但不包括与该管道连接的同轴注油软管)。 (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第4A条 监督规定再次进行测试 版本日期 31/03/2005

(1)如监督认为受管制车辆或油站的汽体回收系统任何部分在卸下汽油或灌注汽油(视何者属适当而定)的过程中运作欠妥善,他可向该车辆或油站(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拥有人送达书面通知,规定该拥有人安排合资格检验师在该通知指明的限期内按照第8A条指明的测试规定再次进行测试及检验该系统的任何部分。

(2)在断定受管制车辆或油站的汽体回收系统是否运作妥善时,监督可考虑以下事项─

(a)该系统在卸下汽油或灌注汽油(视何者属适当而定)的过程中是否正在操作;

(b)该系统是否有机械损毁或机械毛病;

(c)在卸下汽油或灌注汽油(视何者属适当而定)的过程中,油站内是否有难闻气味;

(d)在卸下汽油或灌注汽油(视何者属适当而定)的过程中,是否有汽油自该系统漏出。

(3)获送达第(1)款所指的通知的受管制车辆拥有人或油站拥有人,须按照该通知安排再次进行测试及检验。

(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第5条 合资格检验师及证书 版本日期 31/03/2005

(1)如合资格检验师在进行了根据第4或4A条规定进行的测试及检验后,信纳受管制车辆或油站的汽体回收系统符合第8A条指明的测试规定,他可向该车辆或油站(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拥有人发出符合监督所指明的格式的证书。

(2)合资格检验师不得发出载有他知道或理应知道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或资料的证书。

(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第6条 证书的展示 版本日期 31/03/2005

(1)受管制车辆拥有人或油站拥有人须将显示他已遵从第4或4A条所指的测试及检验规定的最新近的证书,在受管制车辆上或在油站内(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显眼位置展示。

(2)除非受管制车辆及油站的最新近的证书已分别按照第(1)款予以展示,否则油站拥有人不得将或安排将或准许将受管制车辆上的汽油卸入油站的贮油缸。

(3)除非油站的最新近的证书已按照第(1)款予以展示,否则油站拥有人不得以该油站的加油机将汽油灌注入汽车油缸或任何其他容器,亦不得安排或准许如此行事。(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第6A条 禁止灌注汽油 版本日期 31/03/2005

某油站的拥有人如知道或理应知道安装在该油站的某加油机的第II期汽体回收系统在灌注汽油的过程中并非正在操作,则不得以该加油机将汽油灌注入汽车油缸或任何其他容器,亦不得安排或准许如此行事。

(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第7条 操作 版本日期 01/04/1999

(1)如受管制车辆及贮油缸的汽体回收系统的汽体接头及液体接头并未完全互接,操作员不得将或继续将受管制车辆上的汽油卸入贮油缸。

(2)如在将汽油从受管制车辆卸入贮油缸的过程中出现漏油情况,操作员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停止卸油,且须待他信纳不会再发生漏油后,方可重新开始卸油。

第8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1/03/2005

在紧接有关日期之后的36个月内,第2条中的“汽体回收系统”的定义的(b)(ii)段、第3(2)(b)及6A条及附表2第1部第2.1条及该附表第2部就所有现存油站而言均不适用,但如某现存油站的每部加油机在紧接有关日期之后的36个月内均已安装第II期汽体回收系统,则该油站属例外。

(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第8A条 测试规定 版本日期 31/03/2005

为第4、4A及5条的目的而指明的测试规定─

(a)就受管制车辆的汽体回收系统而言,为附表1指明的测试规定;

(b)就油站的汽体回收系统而言,为附表2指明的测试规定。

(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第9条 罪行及罚则 版本日期 31/03/2005

(1)任何人违反第3(1)条,或受管制车辆拥有人违反第4(1)或4A(3)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2)任何人违反第3(2)条,或油站拥有人违反第4(1)、4A(3)、6(2)或(3)或6A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2A)合资格检验师违反第5(2)条,即属犯罪─

(a)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b)如属再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3)受管制车辆拥有人违反第6(1)条,或油站拥有人违反第6(1)条,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4)操作员违反第7(1)或(2)条,即属犯罪─

(a)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b)如属再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10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4/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附表1 受管制车辆汽体回收系统的静压效能测试 版本日期 31/03/2005

[第8A条]

(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1.通则

本程序适用于以流体力学原理厘定受管制车辆汽体回收系统的5分钟静压效能。

2.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2.1汽体回收系统的任何透气管道的出口均须装有调压排气阀。

2.2就第5.1及5.2条的测试而言,以下规定须予符合有以下情况的受管制车辆运油缸5分钟的最大容许压力变动须一如下表所列─

(a)已加压至4.48kPa(457毫米水柱,表压);或

(b)已抽真空至1.49kPa(152毫米水柱,表压真空)。

运油缸或运油缸 每个已测试运油缸或运油缸分格

分格的容量(升) 5分钟的容许压力变动

(kPa(毫米水柱,表压))

9475或多于9475 0.127(13)

5685至9474 0.186(19)

3790至5684 0.245(25)

3789或少于3789 0.314(32)

2.3就第5.3条的测试而言,汽体回收管道5分钟的最大容许压力变动(初压与终压的差别)须为1.25kPa(127毫米水柱,表压)。

3.测试程序的原理及撮要

受管制车辆须停泊在一个不受阳光直接照射的位置接受测试。受管制车辆上的运油缸须予加压,然后与压力源隔离;压降须予以记录,以厘定压力变动的程度。真空测试亦须以同样方式进行。

4.测试设备

4.1能将油缸加压至6.9kPa(704毫米水柱,表压)的空气或惰性气体加压系统。

4.2控制油缸加压的低压(1.25kPa(127毫米水柱,表压)标度)调节器。

4.3幅度由0至6.22kPa(0至635毫米水柱,表压)而标度读数为0.01kPa(1毫米水柱,表压)的液压表。

4.4汽体管道的测试接头,该接头设有断流阀,以接驳加压及抽真空喉管,该接头同时须设有分接头,以接驳液压表。

4.5液体输送管的接头。

4.6有足够能量的真空泵,以将油缸抽真空至2.49kPa(254毫米水柱,表压真空)。

4.7内径6.4毫米的加压及抽真空喉管。

4.8调定和确定在6.9kPa(704毫米水柱,表压)及2.49kPa(254毫米水柱,表压真空)时开启的管路卸压阀,该阀的能量与加压泵或真空泵的能量相等。

5.测试程序

5.1静压效能(正加压)

5.1.1静压效能测定

(a)检查运油缸的所有调压排气阀,以确保它们在妥善运作。

(b)开关油缸顶盖。

(c)将静电接地接头接驳至油缸。接上输送喉管及汽体喉管、拿开供油喉弯管和堵住液体输送装配。

(d)将测试接头接往受管制车辆的汽体回收管道。

(e)将加压及抽真空喉管及管路卸压阀与断流阀接驳。将压力源接往喉管。将液压表接往测压孔。

(f)如可能的话,将运油缸各个分格作内部互接。

(g)慢慢地施加气压,将油缸或(作为另一选择)油缸第一分格加压至4.48kPa(457毫米水柱,表压)。

(h)关闭断流阀,让运油缸内的压力稳定下来(如需要的话,将压力调校至保持在4.48kPa(457毫米水柱,表压))。记录时间及初压。

(i)5分钟后,记录时间及终压。

5.1.2始自4.48kPa(457毫米水柱,表压)的压力变动

(a)计算自4.48kPa(457毫米水柱,表压)至终压的压力变动,并将压力变动与第2.2条的规定作比较。

(b)如运油缸各个分格并无互接,则须就每个分格重复测试一次。

5.2静压效能(负加压)

除非压力喉管或其他设备透穿运油缸顶部空间,否则本程序不适用。

5.2.1静压效能测定

(a)检查运油缸的所有调压排气阀,以确保该等阀在正常运作。

(b)将真空泵接驳至加压及抽真空喉管。

(c)慢慢地将运油缸或(作为另一选择)运油缸第一分格抽真空至1.49kPa(152毫米水柱,表压真空)。关闭断流阀,让运油缸内的压力稳定下来(如需要的话,将压力调校至保持在1.49kPa(152毫米水柱,表压真空)。记录时间及初压。5分钟后,记录时间及终压。

5.2.2始自1.49kPa(152毫米水柱,表压真空)的压力变动计算自1.49kPa(152毫米水柱,表压真空)至终压的压力变动,并将压力变动与第2.2条的规定作比较。

5.3内置汽阀效能(正加压)

5.3.1静压效能测定

(a)完成压力测试及真空测试后,如第5.1条所述将运油缸加压至4.48kPa(457毫米水柱,表压)。

(b)关闭运油缸的内置阀,包括内置汽阀,以将汽体回收管道及歧管与运油缸隔离。

(c)将汽体回收管道内的压力减至大气压力。

(d)密封汽体回收管道,5分钟后,记录汽体回收管道及歧管内的表压。

5.3.2始自4.48kPa(457毫米水柱,表压)的压力变动计算自4.48kPa(457毫米水柱,表压)至终压的压力变动,并将压力变动与第2.3条的规定作比较。

附表2 油站的汽体回收系统的测试规定 版本日期 31/03/2005

[第8及8A条]

第1部 油站的汽体回收系统的汽体密封性测试

1.通则

1.1本程序适用于厘定油站的汽体回收系统的汽体密封性。

1.2在本部中,“调压排气阀”(pressure/vacuumvalve)指接驳贮油缸或管道并容许相对而言属轻微的增压或减压情况在不让汽体排出大气中或空气被吸进该贮油缸或管道的情况下于该贮油缸或管道内出现的两用阀。

2.断定是否符合规定

2.1油站的汽体回收系统的任何透气管道的出口均须装有符合以下压力调定的调压排气阀─

(a)正压在0.872kPa(88.9毫米水柱,表压)至0.622kPa(63.5毫米水柱,表压)的范围之内;及

(b)负压在2.49kPa(254.0毫米水柱,表压)至1.49kPa(152.4毫米水柱,表压)的范围之内。

2.2油站的汽体回收系统的汽体密封性须按照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空气资源局在1996年4月12日采用并在1999年3月17日修订的汽体回收测试程序TP201.3─加油设施汽体回收系统2寸水柱静压效能的测定("TP201.3程序”)予以测试。

2.3汽体回收系统的最后5分钟的压效能不得低于TP201.3程序所列的Table1B的容许至终压最低下限。

第2部 油站的汽体回收系统的气液体积比测试

1.通则

本程序适用于计量油站的汽体回收系统的汽油泵喷嘴的气液体积比。

2.断定是否符合规定

2.1汽体回收系统的汽油泵喷嘴的气液体积比须按照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空气资源局在1996年4月12日采用并在2001年2月1日修订的汽体回收测试程序TP201.5─气液体积比测试予以测试。

2.2气液体积比须在0.8至1.2的范围之内。

(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附表3 (由2004年第218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日期 31/0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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