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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4章 香港海事训练队条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134章 香港海事训练队条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2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34章 香港海事训练队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香港海事训练队分区委员会成立为法团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84年3月17日] 1984年第5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3年第75号)
  
  第1134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海事训练队条例》(有关文字因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134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分区委员会”(Area Committee) 指根据第3条成立为法团的香港海事训练队分区委员会;
  
  “训练队”(Corps) 指香港海事训练队;
  
  “章程”(constitution) 指第7条所提述的章程。
  
  第1134章  第3条分区委员会成立为法团
  
  第II部
  
  设立及管理
  
  香港海事训练队(Hong Kong Sea Cadet Corps) 分区委员会以该名称作为法人团体而永久延续,并可起诉与被起诉。
  
  第1134章  第4条印章
  
  (1)分区委员会须备有一个法团印章,加盖印章须─
  
  (a)由分区委员会藉决议授权或追认;及
  
  (b)由以下的人签署认证─
  
  (i)分区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及
  
  (ii)一名获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作签署认证的分区委员会成员。(2)任何看来是经分区委员会盖章而妥为签立的文件,须获收取为证据,并须当作已妥为签立,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
  
  第1134章  第5条分区委员会的宗旨
  
  分区委员会的宗旨为─
  
  (a)组织、督导和装备训练队;
  
  (b)促进香港青年的康乐、社会和教育福利;
  
  (c)为香港青年提供航海和其他有益的训练;及
  
  (d)分区委员会为香港青年的利益而决定推广的其他宗旨,不论该等宗旨是否附属于和附带于(a)及(b)段所指明的宗旨。
  
  第1134章  第6条分区委员会的权力
  
  (1)分区委员会有权为更有效地贯彻其宗旨而作出一切所需或所附带的事情,或作出一切有助于更有效地贯彻其宗旨或与更有效地贯彻其宗旨相关的事情,并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可─
  
  (a)获取、承租、购买、持有和享用任何财产,以及将该等财产出售、按揭、作押记、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
  
  (b)订立任何合约;
  
  (c)建造、提供、装备、保养、改动、移去、拆卸、更换、扩大、改善、维修与规管其建筑物、处所、家具、设备及其他财产;
  
  (d)为训练队的成员及职员提供合适的适意设备(包括住宿安排、社交及康体活动所需的设施);
  
  (e)雇用职员、顾问及专家顾问;
  
  (f)收取与动用资金;
  
  (g)以其认为合适或合宜的方式及规模,将其资金用于投资;
  
  (h)以其认为合适或合宜的方式,并以其认为合适或合宜的保证或条款借入款项;
  
  (i)为贯彻其宗旨而以其认为合适或合宜的条件申请与接受任何资助;
  
  (j)以信托形式或其他方式征求和接受馈赠,以及出任其以受托人身分获归属的款项或其他财产的受托人。(2)分区委员会可将其全部或任何权力转授予任何人或委员会。
  
  第1134章  第7条干事及成员
  
  (1)在本条例生效日期时的分区委员会干事及成员,即分别为紧接该日期之前名为香港海事训练队分区委员会的组织的干事及成员,而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后,分区委员会的干事及成员为按照分区委员会的章程是分区委员会干事及成员的人。
  
  (2)名为香港海事训练队分区委员会的组织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实施的章程,即为分区委员会的章程。
  
  (3)分区委员会的章程可随时和不时由分区委员会按照当其时有效的章程条文修订。
  
  (4)章程或任何经修订的章程,均无须在宪报刊登。
  
  第1134章  第8条程序
  
  分区委员会在符合其章程的规定下可以其认为适合的方式进行其程序和规限其内部管理。
  
  第1134章  第9条权利、财产等的归属
  
  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
  
  (a)附表所指明的整片或整幅土地,连同所有属于该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及从属权,无须任何转易或转让即归属分区委员会,年期为附表所指明的官契及批地条件所订定年期的未届满剩余部分,但须缴付租金和执行上述官契及批地条件所保留与所载的契诺及条件,并须受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就上述处所而存续的按揭、押记、租契、租约及其他协议(如有的话)的规限,以及须受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就上述处所而存续的信托、条件及约定条件(如有的话)的规限;及
  
  (b)分区委员会须继承名为香港海事训练队分区委员会的组织当其时的受托人的所有其他财产、权利、特权、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1134章  第10条须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的详情
  
  (1)分区委员会主席须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后30天内,将以下各项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a)一份分区委员会地址的通知;
  
  (b)分别载有以下的人的姓名及地址的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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