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为香港巴哈伊总会成立为法团,以及为附带或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1988年6月17日] (本为1988年第42号) 第1143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巴哈伊总会法团条例》。 第1143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该公司”(company) 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并根据该条例以“The National Spiritual Assembly of the Baha'is of Hong Kong”名称注册的公司; “章程”(constitution) 指附表1所列的总会章程及不时按照该章程对章程所作出的任何修订; “雇员”(employee)─ (a)就公司而言,指根据雇佣合约为公司工作的人;及 (b)就总会而言,指根据雇佣合约为总会工作的人,亦包括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属(a)段所提述的人;“雇佣合约”(contract of employment) 指任何雇佣合约,不论是明订的或隐含的;如是明订的,亦不论是口头或书面的; “总会”(Assembly) 指获香港巴哈伊社区各成员按照章程选出的当其时的总会。 第1143章 第3条成立为法团 总会为一个法人团体,以“The Spiritual Assembly of the Baha'is of Hong Kong”的名称命名,具有独有权利在香港使用该名称,并以该名称永久延续,且可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以及必须备有和可以使用法团印章。 第1143章 第4条总会的宗旨 总会及其各成员的宗旨,是按照巴哈伊教创始人巴哈欧拉、阐释者暨典范阿博都巴哈及圣护守基阿芬第所订定和确立的巴哈伊信徒从属和管理原则,为香港巴哈伊信徒的利益而管理巴哈欧拉大业的事务,并为总会及其成员而管理巴哈欧拉大业的事务,以代表其本身及继任者执行巴哈欧拉藉他的说话:“汝等应为群众中慈悲者的受托人”而为巴哈伊管理机构确立的神圣信托及宗教标准,以及寻求神的帮助和指引,以实行该训诫。 第1143章 第5条总会的权力 总会有权─ (a)获取、租入、购买、持有和享用不论属动产或不动产的财产,与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该等财产; (b)订立任何合约; (c)申请和接受赞助,不论是以信托或其他方式接受馈赠,和担任以信托方式归属总会的款项或其他财产的受托人; (d)按总会认为适合的条款,将归属总会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股额、股份、证券、保证、货品或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换、分划、交出、按揭、批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及 (e)概括而言,办理看来是在贯彻其宗旨方面属附带的所有其他事情,或办理看来有助于贯彻其宗旨的所有其他事情。 第1143章 第6条总会按照章程行使权力 (1)总会须受章程管制,并须按照该章程行使其权力。 (2)总会章程可按照当其时有效的章程条文随时和不时予以修订。 (3)章程的任何修订,在下列事项作出后即为有效─ (a)向公司注册处处长递交经总会秘书或一名以秘书身分行事的总会成员核证的上述修订一份;及 (b)在宪报刊登上述修订。 第1143章 第7条文件的签立 所有须盖上总会的印章的文件,均须在总会2名成员在场的情况下盖上总会的法团印章,并须由该2名成员及当其时的秘书签署,而上述签署即为该印章已妥为盖上以及该印章是总会合法印章的表面证据。 第1143章 第8条财产的归属等 (1)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及自该生效日期起─ (a)附表2所指明的、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归属公司的各块或各幅土地,连同该等土地的所有权利、地役权及从属权,即归属总会,年期为相对上述各块或各幅土地所指明的官契或批地条件各自订立的剩余未届满年期,但须缴付该等官契及批地条件所保留和载录的地税和履行并遵守其所保留和载录的契诺及条件,并须受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就该等处所而存续的租约、租赁、地役权及其他权利规限; (b)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须付予公司或可由公司追讨的所有款项、已算定及尚未算定的申索,即成为须付予总会或可由总会追讨的款项、已算定及尚未算定的申索; (c)在该生效日期前由公司展开但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仍待决的一切法律程序,须当作为由总会进行而仍待决的法律程序,而由任何人针对公司如此展开但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仍待决的一切法律程序,则须当作为该人针对总会进行而仍待决的法律程序; (d)与公司订立的一切合约、协议、安排及承诺,以及合法给予公司或由公司合法给予的一切保证而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仍有效的,须当作为与总会订立的合约、协议、安排及承诺,以及给予总会或由总会给予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