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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D章 香港油蔴地小轮船公司-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04D章 香港油蔴地小轮船公司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4D章 香港油蔴地小轮船公司附例


  (第104章第45及46(2)条)
  
  [1965年6月4日]
  
  (本为1965年第78号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附例被当作根据《渡轮服务条例》(第104章)第45条订立─请参阅该条例第46(2)条。
  
  第104D章 第1条引称
  
  本附例可引称为《香港油地小轮船公司附例》。
  
  第104D章 第2条释义
  
  在本附例中─
  
  “渡轮”(ferry vessel) 指属于公司的渡轮。
  
  第104D章 第3条公众的行为和关于船票的条文等
  
  (1)任何人不得─
  
  (a)侵入公司的码头或专留供公司的渡轮用的其他地方的任何部分,或侵入公司的处所的任何部分;
  
  (b)离开或企图离开,或登上或企图登上开动中的渡轮,或离开或企图离开渡轮或登上或企图登上渡轮(经适当进出口除外);任何人亦不得开启或移开,或企图开启或企图移开,或攀越或企图攀越竖设在公司的任何码头的任何栅栏或闸门;
  
  (c)在公司的任何受雇人警告渡轮的某层船舱已满载乘客或车辆后,仍然乘搭或企图乘搭该层船舱,或将车辆驶入该层船舱;
  
  (d)乘搭特别渡轮(除非该渡轮是宣传供公众使用的),但获租用或雇用该渡轮的人的准许而乘搭者,不在此限;
  
  (e)经由任何舢舨、船艇或其他航行器,上落已设有任何其他上落途径的渡轮;
  
  (f)事先未付适当船费而登上或乘搭任何渡轮;
  
  (g)在任何渡轮或公司的任何码头或处所吐痰,或向该渡轮或该码头或处所吐痰,或自该渡轮或该码头或处所向外吐痰;或
  
  (h)故意妨碍获公司授权的人合法履行其职责。(2)所有在缴付船费后获发给的船票(月票及季票除外),均须完整无缺地交给码头的收票员检查,以及必须交回在渡轮上或在目的地的收票员。凡乘搭的舱位等级,如于缴付船费后无船票发给的,每名乘客均须在登船前经由设在公司的码头的适当旋转栅门通过。
  
  第104D章 第4条乘客的行为
  
  任何乘客不得─
  
  (a)站在渡轮或公司的任何码头的任何座位上,或将脚搁于该座位上;
  
  (b)在渡轮上标明“不准吸烟”的任何部分吸烟;
  
  (c)在渡轮的任何部分吸食或携带燃点的烟斗、雪茄或香烟,对其他乘客造成妨扰或不便;
  
  (d)乘搭舱位等级高于其获发船票所属的舱位等级;
  
  (e)有以下行为,但遇有紧急情况则不在此限─
  
  (i)由一层船舱往另一层船舱,但如该乘客是所乘渡轮运载的车辆的司机或乘客,则属例外;或
  
  (ii)开启渡轮上任何格栅或门,以便由一层船舱往另一层船舱;(f)进入或企图进入任何渡轮的机房、操舵室或船桥,或进入或企图进入任何渡轮上标明“不准内进”的任何部分;
  
  (g)身处任何渡轮或公司的任何码头或处所时出言咒骂或使用淫亵或令人反感的言语;或在任何渡轮或公司的任何码头或处所,或自任何渡轮或自公司的任何码头或处所,或对任何渡轮或对公司的任何码头或处所,做出妨扰的行为;
  
  (h)站在通往渡轮跳板或通往渡轮其他装置的进路,或阻塞该等进路,或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妨碍该跳板或装置的活动;
  
  (i)在公司的任何码头或在任何渡轮赌博或企图赌博;
  
  (j)将或企图将任何救生圈或任何设备抛到公司的任何码头或渡轮,或自或企图自该码头或渡轮抛掷任何救生圈或任何设备,但遇有紧急情况则不在此限;
  
  (k)自或企图自任何渡轮或公司的任何码头抛掷任何废物;
  
  (l)在或企图在任何渡轮或公司的任何码头行乞;或
  
  (m)在或企图在任何渡轮或公司的任何码头贩卖或出售任何物品或服务,或派发或企图派发任何小册子,但已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的,不在此限。
  
  (1967年第171号法律公告)
  
  第104D章 第5条行李
  
  任何人不得将任何物件当如私人行李带上渡轮,除非该物件为小型手提篮、袋或包裹,而其形状或性质并非刻意令其他乘客烦扰或不便的。任何人携带的私人行李,总重量不得超过28磅,或总体积不得超过1立方。所有该等私人行李均须为手提行李,并且须由携带行李的人自行照顾和控制。公司无须对该等行李的安全保管或所蒙受的损坏负责。该等私人行李不得占用座位的任何部分。
  
  第104D章 第6条月票及季票
  
  (1)每张月票或季票均须以可阅读形式登载持有人的姓名,并须贴上持有人的近照。 (1967年第171号法律公告)
  
  (2)每名月票或季票持有人均须在他所购买的所有月票或季票上签署,以资识认。
  
  (3)任何乘客不得使用或企图使用并非就其姓名而发出的季票,或使用或企图使用其上并无该乘客姓名及照片的季票;又月票持有人不得将或企图将其作为持有人的月票出售或转让予任何其他人。 (1967年第17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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