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0章第42条) [1997年10月24日] 1997年第493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279号法律公告) 第490A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90A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关品种”(relevant variety)─ (a)就根据本条例提出的植物品种权利授权证的申请而言,指属该申请的标的之品种; (b)就根据本条例第31(1)(b)条提出的要求作出宣布某品种(“该另一品种”)基本上是衍生自另一品种(“该最初品种”)的衍生品种的申请而言,指属该申请的标的之品种,并包括─ (i)该最初品种;及 (ii)该另一品种。 第490A章 第3条提供描述、材料及资料的订明期间 申请人须─ (a)在提出申请后的7日内或处长根据第9条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就有关品种向处长提供本条例第13(2)(a)条所规定的描述; (b)在提出申请后的2个月内或处长根据第9条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向处长提供本条例第13(2)(b)条所规定的有关品种的建议名目; (c)在处长提出提交下述检验结果的要求后的12个月内或处长根据第9条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内,依据本条例第13(3)条向处长提交申请人在处长根据第4(1)条批准下或按处长根据第4(1)条所规定对有关品种所承担进行或委托进行的任何检验的结果; (d)在处长提出提交下述检验结果的要求后的2个月内或处长根据第9条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内,依据本条例第13(3)条向处长提交申请人在处长根据第4(1)条批准下或按处长根据第4(1)条所规定而获取的对有关品种进行的任何检验的结果; (e)在处长提出要求后的2个月内或处长根据第9条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内,依据本条例第13(3)条向处长提交有关品种的生殖材料及其他资料(但(c)及(d)段所提述的对有关品种进行的任何检验的结果除外)。 第490A章 第4条植物品种的检验 (1)处长在考虑授权证的申请或要求根据本条例第31(1)(b)条作出宣布的申请时,为令其本人信纳─ (a)(如属授权证的申请)有关品种为本条例第18条所指属新的、独特的、稳定的和同质的品种;或 (b)(如属要求根据本条例第31(1)(b)条作出宣布的申请)该另一品种(在第2条“有关品种”的定义中所提述者)为本条例第31条所指的基本上是衍生自该最初品种(在第2条“有关品种”的定义中所提述者)的衍生品种,他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 (i)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委托进行有关品种的任何检验,并运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审核和评核该检验的结果; (ii)运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批准申请人在处长所施加或批准的条件下自费承担进行或委托进行有关品种的任何检验,并运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审核和评核该检验的结果; (iii)规定申请人在处长所施加或批准的条件下自费承担进行或委托进行有关品种的任何检验,并运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审核和评核该检验的结果; (iv)应申请人的要求而获取已由独立于申请人的个人或团体对有关品种所进行的任何检验的结果,并运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审核和评核该结果; (v)运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批准申请人在处长所施加或批准的条件下,自费获取已由独立于申请人的个人或团体对有关品种所进行的任何检验的结果,并运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审核和评核该检验的结果; (vi)规定申请人自费获取已由独立于申请人的个人或团体对有关品种所进行的任何检验的结果(该项检验须符合处长所施加或批准的条件),并运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审核和评核该结果。(2)处长可无须理会申请人在处长根据第(1)款批准下或按处长根据第(1)款的规定对有关品种所承担进行或委托进行的任何检验的结果,除非处长批准申请人承担进行或委托进行该项检验所按的或申请人承担进行或委托进行该项检验(视属何情况而定)规定须按的条件已获遵从。 (3)处长可无须理会申请人在处长根据第(1)款批准下或按处长根据第(1)款的规定所获取的对有关品种进行的任何检验的结果,除非处长批准申请人获取该结果所按的条件已获遵从,或除非该检验是符合处长就该检验而施加或批准的条件(视属何情况而定)。 (4)申请人须向处长缴付所需款项,以支付与处长根据第(1)款对有关品种委托进行的检验有关或与处长根据该款获取有关品种的任何检验结果有关而由处长招致的任何成本及开支,而该款项须在处长所规定的时间及按处长所规定的方式支付。 (5)如申请人没有按第(4)款的规定付款予处长,则在处长规定须缴付该等款项的期间届满时,有关申请须当作已被申请人撤回,而本条例第15(2)条据此而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