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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C章 中医(注册)规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549C章 中医(注册)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1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49C章 中医(注册)规例


  (第549章第161(5)条)
  
  [2000年8月16日] 2000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0年第154号法律公告)
  
  第549C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I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49C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小组主席”(Committee chairman) 指本条例第28(a)条所述的纪律小组的主席;
  
  “小组秘书”(Committee secretary) 指纪律小组的秘书;
  
  “中医组”(Board) 指本条例第12(a)条设立的中医组;
  
  “中医组主席”(Board chairman) 指本条例第13(a)条所述的中医组的主席;
  
  “中医组秘书”(Board secretary) 指根据本条例第23(2)条委任的秘书;
  
  “申请人”(applicant) 在第II至IV部中,指─
  
  (a)根据本条例第68条申请注册的人;
  
  (b)由他人根据本条例第83或89条代表申请的人;或
  
  (c)根据本条例第58(1)条申请恢复名列于注册名册的人;“纪律小组”(Disciplinary Committee) 指根据本条例第25(1)(a)(iii)条设立的纪律小组;
  
  “管委会秘书”(Council secretary) 指本条例第10(1)(a)条所述的管委会秘书。
  
  第549C章 第3条执业证明书的格式
  
  第II部
  
  执业证明书及有限制注册的续期
  
  根据本条例第76(3)或77(2)条发出或续期的证明书,须采用附表订明的表格。
  
  第549C章 第4条证明书的复本
  
  (1)中医组秘书可在收到适当的订明费用后,向已获发出一份执业资格试合格证明书的人发出该证明书的复本。
  
  (2)注册主任可在收到适当的订明费用后,发出根据本条例第52条备存的注册名册内的记项的经核证真实副本。
  
  第549C章 第5条有限制注册的续期
  
  (1)教育或科学研究机构如根据本条例第89条提出申请,须采用格式由中医组决定的表格向中医组提出。
  
  (2)第(1)款所述的申请,须附有─
  
  (a)中医组为对有关的申请作决定而合理所需并要求的文件和详情;及
  
  (b)由申请人所作的声明,述明他自上次根据本条例第85或89条注册(以较后者为准)以来,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任何可处监禁的罪行,以及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为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如他曾被如此定罪或裁断,则亦须述明每项罪行或失当行为的性质以及定罪或裁断是在何处作出的。
  
  第549C章 第6条转介纪律小组处理
  
  第III部
  
  关于将个案转介纪律小组的程序
  
  (1)中医组如知悉申请人可能─
  
  (a)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处监禁的罪行;或
  
  (b)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断为有专业上的失当行为,中医组须将其所得的有关详情转介纪律小组处理。
  
  (2)在纪律小组接获根据第(1)款转介的个案后,小组主席可─
  
  (a)要求申请人或提供第(1)款所述资料的人,就所指称的定罪或裁断提供证据,或以法定声明或其他方式作出澄清;
  
  (b)指示小组秘书就所指称的定罪或裁断寻求法律意见,或就该指称的定罪或裁断向任何有关当局寻求所需的协助或意见。(3)小组主席如认为─
  
  (a)已获得一切使纪律小组能够考虑该项申请所需的进一步澄清、证据及法定声明;或
  
  (b)要获取进一步的澄清、证据或法定声明,并不切实可行,并且─
  
  (i)觉得该宗转介个案可能会在倘若根据本条例第48条于成员间传阅文件后,由纪律小组议决作出第7(5)(a)条所述的建议而解决,则小组主席须安排如此传阅文件;或
  
  (ii)认为就该个案而言,安排如此传阅文件是不适宜的,或作出第(i)段所述的决议是相当不可能的,则小组主席须订定由纪律小组考虑该宗转介个案的日期,并安排─
  
  (A)于根据本款订定的日期之前1个月或更早的时间,通知有关的申请人该宗转介个案的性质及根据本款订定的日期;及
  
  (B)邀请该申请人向纪律小组呈交任何关乎该宗转介个案的申述。
  
  第549C章 第7条考虑转介个案
  
  (1)纪律小组为考虑根据第6(1)条转介的个案而举行的会议,须以非公开形式进行。
  
  (2)在纪律小组举行任何会议考虑转介个案前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小组秘书须向所有考虑该宗转介个案的纪律小组成员,提供他已接获的关于该宗转介的个案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3)纪律小组可将其对转介个案的考虑或裁定,延迟至其认为适当的日期才作出,如认为适当,也可不时将会议押后。
  
  (4)纪律小组在根据第(5)款作出决定之前,可就其正在考虑的转介个案,以及就有关的申请人所提供的任何证据及他所作的任何澄清及声明,安排进行其认为合宜的进一步调查,或安排申请人作出纪律小组认为合宜的进一步澄清,纪律小组并可寻求其认为合宜的其他意见或协助。
  
  (5)纪律小组在顾及申请人所呈交的任何书面解释及所有在纪律小组席前的材料后,须考虑该宗转介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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