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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AA章 商船(安全)(谷物)规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69AA章 商船(安全)(谷物)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69AA章 商船(安全)(谷物)规例


  (第369章第104、107及112条)
  
  [1991年8月2日]
  
  (本为1991年第295号法律公告)
  
  第369AA章 第1条引称
  
  (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谷物)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69AA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960年安全公约》”(the 1960 Safety Convention) 指《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已平舱满载舱””(“filled compartment, trimmed”) 指根据附表第1(b)段规定而装载兼平舱后,散装谷物达到其可能的最高水平的货舱; (1995年第319号法律公告)
  
  ““未平舱满载舱””(“filled compartment, untrimmed”) 指在舱口处填至可能的最大程度,但未在舱口范围外进行平舱的货舱; (1995年第319号法律公告)
  
  “香港船舶”(Hong Kong ship) 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
  
  “特别适装舱”(specially suitable compartment) 指建有不少于2块垂直或倾斜的纵向谷密隔板的货舱,而该等隔板─
  
  (a)是─
  
  (i)与舱口侧纵桁重合;或
  
  (ii)处于能限制谷物任何横向移动影响的位置上;及(b)如是倾斜的,则其与水平线的倾角不得小于30度; (1995年第319号法律公告)“核证当局”(Certifying Authority) 指处长或(如属适当)任何获处长授权的人;
  
  “部分填载舱”(partly filled compartment) 指装载散装谷物的舱室而又非满载舱者;
  
  “现有船舶”(existing ship) 指任何在1980年5月25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船舶;
  
  “进水角(ψ1)”(angle of flooding (ψ1)) 指船体、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不能关闭成风雨密的开口浸没时的横倾角; (1995年第319号法律公告)
  
  “新船舶”(new ship) 指任何于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船舶;
  
  “装载人”(loader) 指承担将散装谷物装载上船舶的人;
  
  “谷物”(grain) 包括小麦、玉米、燕麦、黑麦、大麦、大米、豆类及种子,不论属自然状态者、或属经加工处理状态而经加工处理状态的特质就在装载后移动的容易程度而言与自然状态下的特质相似者;
  
  “《谷物规则》”(the Grain Code) 指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于1991年5月23日藉决议MSC.23(59)采纳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并由国际海事组织修订者; (1995年第319号法律公告)
  
  “积载因数”(stowage factor) 就计算谷物移动造成的谷物横倾力矩而言,指经装载设施核证的货物单位重量的体积; (1995年第319号法律公告)
  
  “验船师”(surveyor) 指根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5(1)条获委任的人,或联合王国运输部**的验船师。
  
  (1995年第319号法律公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乃“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60”之译名。
  
  +“海上安全委员会”乃“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之译名。
  
  #“《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乃“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Grain in Bulk”之译名。
  
  **“联合王国运输部”乃“United Kingdom Department of Transport”之译名。
  
  第369AA章 第3条适用范围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装载有散装谷物的以下船舶─
  
  (a)可在海域航行的香港船舶;及
  
  (b)在香港水域内的其他可在海域航行的船舶。(2)任何并非香港船舶的船舶,若非因恶劣天气或既非该船舶的船东亦非该船舶的船长所能阻止或预防的其他情况即不会在香港水域内的,则本规例不适用于该船舶:
  
  但如其后该船舶在香港水域内装载散装谷物,则本规例即对其适用。
  
  第369AA章 第4条运载谷物
  
  (1)凡将散装谷物装载上任何香港船舶,或在香港水域内装载上任何其他船舶,则装载时─
  
  (a)如属新船舶,须按照本规例附表所载的《谷物规则》所订明的装载安排,或按照处长根据第9条准许为与上述安排同等的安排;或 (1995年第319号法律公告)
  
  (b)如属现有船舶,则须按照以下各项所订明的装载安排─
  
  (i)本规例附表所载的《谷物规则》;或 (1995年第319号法律公告)
  
  (ii)《1960年安全公约》第VI章第12条;或
  
  (iii)国际海事组织决议*A.184(VI);或
  
  (iv)国际海事组织决议*A.264(VIII)(“《国际海事组织谷物规则》#”);或
  
  (v)按照处长根据第9条准许为与其同等的安排。(2)凡第(1)(a)或(b)款遭违反,而上述装载安排没有予以符合,则该船舶的船东、船长及承租人均属犯罪,每人可处罚款不超过$20000及监禁不超过2年或可处上述罚款兼上述监禁。
  
  (3)凡第(1)(a)或(b)款遭违反,而任何船舶没有符合第(1)款所规定的装载安排而于香港以外地方装载散装谷物后,如此载有货物而进入香港水域,则该船舶的船东及船长均属犯罪,每人可处罚款不超过$20000及监禁不超过2年或可处上述罚款兼上述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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