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及港口管制 (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3条) [1988年11月8日] (本为1988年第283号法律公告) 第313L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港澳码头界线令》。 第313L章 第2条终点码头界线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4号第3条 名为港澳码头的渡轮终点码头,是供从澳门或中国任何其他地方到达香港水域或离开香港水域前往澳门或中国任何其他地方的渡轮船只使用的终点码头。现宣布该码头的界线为存放于海事处处长的办事处、并由海事处处长签署编号DM20的图则(日期为1987年2月2日)上以红色描画出的界线;该界线所包围的土地及水域范围,总面积约为11.342公顷。 (1999年第64号第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