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6章第15条) 〔1996年7月5日〕 (本为1996年第322号法律公告) 第476B章 第1条海岸公园的指定 现指定附表所指明的已予批准的地图上所示范围为海岸公园。 (1996年制定) 第476B章附表 [第1条] 1.海下湾海岸公园 在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96年6月25日批准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新界西贡土地注册处、新界大埔土地注册处及新界北区土地注册处、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及海事处总部的地图(MP/HHW号图则)上所划定的粉红色的范围。 2.印洲塘海岸公园 在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96年6月25日批准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新界西贡土地注册处、新界大埔土地注册处及新界北区土地注册处、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及海事处总部的地图(MP/YCT号图则)上所划定的粉红色的范围。 3.沙洲及龙鼓洲海岸公园 在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96年10月29日批准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新界屯门土地注册处、新界元朗土地注册处、新界荃湾土地注册处、新界离岛土地注册处、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及海事处总部的地图(MP/SHAA号图则)上所划定的粉红色的范围。 (1996年第486号法律公告) 4.东平洲海岸公园 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2001年7月10日批准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新界大埔土地注册处、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及海事处总部的地图(MP/TPC号图则)上所划定的粉红色的范围。 (2001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1996年制定。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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