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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B章 海鱼(统营)附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291B章 海鱼(统营)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91B章 海鱼(统营)附例


  (第291章第15条)
  
  [1962年12月21日]
  
  (本为1962年A116号政府公告)
  
  第291B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附例可引称为《海鱼(统营)附例》。
  
  第291B章 第2条释义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人”(person) 包括法团,但不包括不具法团地位的团体;
  
  “代名买家”(nominee buyer) 指按照第14条第(1)款(b)段名列于登记册内的人;
  
  “市场”(market) 指统营处经营的海鱼批发市场;
  
  “收集站”(depot) 指统营处经营的收集站;
  
  “身分证章”(badge of identity) 指经理根据第17条为识别市场的登记买家及代名买家而发出的任何形式的身分证明;
  
  “法团”(corporation) 指凭借香港任何条例成立为法团的人或团体,亦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的公司;
  
  “附属机构”(ancillary establishment) 指统营处经营的机构,但市场或收集站除外;
  
  “海鱼”(marine fish) 指在海水中,或部分时间在海水中但部分时间在淡水中,以任何方式生长的鱼类或其部分(不论是新鲜或经加工的),且包括自其派生而成的产品,但不包括一切甲壳类动物或软体动物以及水中的活鱼;
  
  “登记册”(register) 指根据第14条规定须备存的登记册;
  
  “登记买家”(registered buyer) 指按照第14条第(1)款(a)段名列于登记册内的人;
  
  “统营处”(Organization) 指根据本条例第9条设立的鱼类统营处;
  
  “经理”(manager) 指统营处委任为市场经理的人;
  
  “获授权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就法团而言,指法团概括地或为特定目的以书面委任代表该法团的人。
  
  第291B章 第3条经理权力的转授
  
  经理如获统营处批准,可以指明姓名或提述特定职位的方式,概括地或就特定情况,将根据本附例授予他或委予他的权力及职能中他认为需要转授或转委的权力及职能,以书面转授或转委予统营处的任何雇员:
  
  但根据本条所作的转授或转委,并不阻止有关经理随时行使或执行经如此转授或转委的权力或职能。
  
  第291B章 第4条有关市场的公告
  
  第II部
  
  公告的刊登和展示
  
  每当统营处承担规管和经营市场的责任或设立市场,则一份述明该等市场的名称及位置的公告须在宪报刊登。
  
  第291B章 第5条有关收集站及附属机构的公告
  
  指明收集站及附属机构的名称及地址的公告,须于所有市场显明地张贴。
  
  第291B章 第6条行政规则的展示
  
  如统营处已为任何市场、收集站或附属机构订立行政规则,该等行政规则须以中文及英文于该等规则所提述的每个市场、收集站或附属机构显明地展示。
  
  第291B章 第7条市场开放时间的展示
  
  统营处须决定每个市场开放进行营业的时间,而开放时间的公告则须于每个市场显明地展示。
  
  第291B章 第8条某些人获准进入市场
  
  第III部
  
  对进入市场的人的管制
  
  (1)任何市场在开放进行营业的时间内,须开放予任何与该市场的业务有真正利害关系的人,但如经理认为对市场的妥善经营乃属合宜,可拒绝准许任何人进入市场,亦可命令任何人离开市场。
  
  (2)任何人无经理准许,不得在市场关闭的时间内进入该市场。
  
  第291B章 第9条市场某部分可拨作分类和称量用途
  
  统营处可将市场某部分拨作海鱼分类或称量的用途;任何人无经理准许,不得进入市场中拨作该用途的部分。
  
  第291B章 第10条要求将船只或车辆移离的权力
  
  经理可要求将停泊在市场海傍的船只或停泊在市场内的车辆,移离有关市场的海傍或其任何部分或移离有关市场或其任何部分。
  
  第291B章 第11条对在市场的买家的限制
  
  第IV部
  
  对买家的管制
  
  (1)除以下的人外,任何人无权在市场的拍卖中竞投,或在市场购买海鱼─
  
  (a)登记买家;
  
  (b)如登记买家是法团,则为该法团的获授权代表;
  
  (c)按经理的指令和按照第16条行事的统营处雇员。(2)如登记买家缺席,则该登记买家的代名买家,有权以该登记买家的代理人身分,在市场的拍卖中竞投,或在市场购买海鱼。
  
  第291B章 第12条申请成为登记买家
  
  (1)任何人可申请将其姓名或名称载列于登记册内,成为登记买家。
  
  (2)申请登记为登记买家的人,须向经理提供以下详情─
  
  (a)其姓名或名称,而申请人如以其本身姓名或名称以外的名称经营业务,则此亦包括营业名称;
  
  (b)其营业与私人地址;
  
  (c)如属另一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则其雇主或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包括营业名称)及营业与私人地址;
  
  (d)如属医院、机构或非法团组织的团体的代表,则其所代表的医院、机构或非法团组织的团体的名称及地址;及
  
  (e)其业务性质,或其申请的理由。(3)经理接获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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