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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章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72章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72章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


  本条例旨在设立一间公司以经营九广铁路,将九广铁路的资产归属予该公司,建造和经营西北铁路及其他有关铁路,并就有关铁路的安全运作,包括检验事宜和意外事件的调查,以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由1986年第56号第2条修订;由1998年第13号第2条修订)
  
  [1982年12月24日] 1982年第429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2年第73号)
  
  第372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九广铁路公司条例》。
  
  第372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由1986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九广铁路”(Kowloon-Canton Railway) 指九广铁路香港段及根据第20条批准的任何延伸段; (由1986年第56号第3条增补)
  
  “土地”(land) 指不动产;
  
  “巴士”(bus)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由1986年第56号第3条增补)
  
  “公司”(Corporation) 指由第3条成立的九广铁路公司;
  
  “主席”(Chairman) 指根据第3(2)(a)条获委任的公司主席; (由1990年第90号第2条增补)
  
  “西北铁路”(North-west Railway) 指服务屯门新市镇及元朗的轻便铁路系统,以及根据第20条批准的任何延伸段; (由1986年第56号第3条增补)
  
  “西北铁路服务范围”(North-west Transit Service Area) 指图则上划定并填上红色的地区; (由1986年第56号第3条增补)
  
  “行政总裁”(Chief Executive Officer) 指根据第3(2)(b)条委任的公司行政总裁; (由2001年第31号第2条增补)
  
  “有关铁路”(railways) 指─
  
  (a)九广铁路;
  
  (b)西北铁路;及
  
  (c)公司可建造和经营的任何其他铁路; (由1998年第13号第3条代替)“政府持有的土地”(land held by the Government) 指不受为法律所承认的占用权所规限的土地;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 指根据第7(1)条指定的日期;
  
  “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 指─
  
  (a)本条例生效日期起至1983年12月31日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的期间;及
  
  (b)在此之后的每段在12月31日(此日包括在内)结束的接连12个月的期间;“发展贷款基金”(Development Loan Fund) 指藉1958年10月22日立法局决议*设立的基金;
  
  “督察”(inspector) 指根据第15条获委任为督察的人;
  
  “图则”(plan) 就西北铁路服务范围的界线而言,指─
  
  (a)由地政总署署长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编号NT94的图则;及 (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由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修订)
  
  (b)任何按照第(2)款存放的新图则; (由1986年第56号第3条增补)“铁路”(railway) 除附表2所载者外,指─
  
  (a)九广铁路;
  
  (b)西北铁路;或
  
  (c)公司可建造和经营的任何其他铁路,视属何情况而定; (由1998年第13号第3条代替)
  
  “铁路处所”(railway premises) 包括─
  
  (a)属于公司的为任何有关铁路的运作用途而使用的所有土地,及依据第7或7A(1)条归属予公司的所有土地及就土地所享有的权益或其他权利; (由1998年第13号第3条代替)
  
  (b)为有关铁路或与有关铁路相关而敷设的所有铁路路轨、侧线路轨或支线路轨;
  
  (c)属于公司,或为有关铁路或与有关铁路相关而建造的所有车站、办事处、货仓、码头、工场、制造厂、固定机械装置、设备、机械及其他工程设施;
  
  (ca)西北铁路的车站、总站及交汇处; (由1986年第56号第3条增补)
  
  (cb)符合以下说明的停车场──
  
  (i)在与公司的任何有关铁路有关连的情况下建造的;及
  
  (ii)由公司或其委任的人管理和控制的; (由1998年第13号第3条增补)(d)用于有关铁路中的运输服务,并属于公司或由公司本身或在公司授权下租用或使用的所有铁路机车或其他动力机、列车、铁路车辆及船只;
  
  (e)与有关铁路相关或为有关铁路而设的所有工程设施。 (由1986年第56号第21条修订;由1998年第13号第3条修订)(2)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信纳已就更改一事向公司征询意见后,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规定运输署署长按该命令指明的方式,更改西北铁路服务范围的界线。 (由1986年第56号第3条增补)
  
  (3)运输署署长须拟备图则,以显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第(2)款所规定的更改,并须将该图则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图则一经如此存放,西北铁路服务范围的界线即按该图则所显示的范围作出修订。 (由1986年第56号第3条增补。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
  
  (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第2章,附属法例,1983年编正版(现已废除,参阅1990年第80号法律公告)
  
  第372章  第3条公司的成立
  
  第II部
  
  九广铁路公司的成立
  
  (1)现成立一间公共机构,名为九广铁路公司,并具有由本条例或凭借本条例赋予或委予的权力及职责。 (由1986年第56号第4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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