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6章第20条) [1996年7月15日] (本为1996年第241号法律公告) 第476A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第476A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注册处”(Land Registry) 指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设立的土地注册处和根据《新界条例》(第97章)设立的任何分区土地注册处; “受保护海洋及近岸生物”(protected marine and coastal species) 指附表2所指明的动物或植物物种或其部分; “野生雀鸟”(wild birds) 指除家禽和主要或纯粹作为宠物畜养的雀鸟之外的所有雀鸟; “许可证”(permit) 指总监根据本条例第22条批给的许可证; “动物”(animal) 指任何形态的动物(不论是活的或死的)或其部分; “钓鱼”、“捕鱼”(fish) 指杀死或捕捉鱼类; “钓鱼、捕鱼或猎捕器具”(fishing or hunting device) 指为钓鱼、捕鱼或猎捕动物的目的而设计或使用的工具、设备或装置,并包括任何网、线、绳索、钓丝、捕捉器、化学品、电荷、爆炸品或刺枪; “船艇活动”(boating) 指为游乐、比赛、康乐或旅游目的而操作船只; “鱼类”(fish) 指任何鱼类、甲壳类动物、棘皮动物或软体动物; “鱼类养殖”(fish culture) 指涉及将鱼类关禁并予饲养、繁殖或促进其生长的任何作业; “植物”(plant) 指活的或死的植物或其部分; “滑水”(water-skiing) 包括利用滑水板或其他类似物体以进行滑水,亦包括操作喷射滑橇或水上电单车; “废物”(litter) 指任何垃圾、废料、土壤、污垢、脏物、灰尘、木屑、纸张、木碎、灰烬、排泄物及其他性质相似的物品; “筑窝巢地方”(nesting ground) 指动物用以繁殖、哺育其幼雏和栖息的任何地方; “猎捕”(hunt) 包括任何直接目标为杀死或捕捉动物或取去动物的窝巢、蛋或幼雏的作为。 (1996年制定) 第476A章 第3条禁止钓鱼、捕鱼、猎捕和采集动物与植物等 (1)除第(1A)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以任何方式钓鱼、捕鱼或猎捕、伤害、移走或带走任何动物或植物,或以任何方式从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钓鱼、捕鱼或猎捕、移走或带走任何动物或植物。 (2002年第182号法律公告) (1A) 任何人可─ (a)根据和按照在第17(3)条下批给的许可证在海岸公园内钓鱼或捕鱼或从海岸公园钓鱼或捕鱼;或 (b)于在附表1第1部第3栏与该部第2栏指明的特别区域相对之处指明的条件的规限下,在该特别区域内钓鱼或捕鱼或从该特别区域钓鱼或捕鱼。 (2002年第182号法律公告)(2)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取去、移走、伤害、摧毁或故意扰乱任何受保护海洋及近岸生物的窝巢、蛋、幼雏或筑窝巢地方。 (3)任何人在引致他人合理怀疑有人已犯第(1)或(2)款所订的罪行的情况下,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区内管有任何钓鱼、捕鱼或猎捕器具、植物、鱼类或动物,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人须推定为已犯该罪行。 (1996年制定) 第476A章 第4条禁止管有某些钓鱼、 捕鱼或猎捕器具 (1)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管有附表3所指明的任何钓鱼、捕鱼或猎捕器具。 (2)在就本条所订的罪行而针对任何人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该人如证明钓鱼、捕鱼或猎捕器具并非拟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使用,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1996年制定) 第476A章 第5条禁止滑水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进行滑水。 (2)任何人可于在附表1第2部第3栏与该部第2栏指明的特别区域相对之处指明的条件的规限下,在该特别区域内进行滑水。 (2002年第182号法律公告) 第476A章 第6条禁止在海岸保护区内 进行船艇活动等 任何人不得在海岸保护区内游泳、潜水或进行任何船艇活动。 (1996年制定) 第476A章 第7条禁止鱼类养殖 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设立或控制任何鱼类养殖。 (1996年制定) 第476A章 第8条保护海滩、泥滩等 任何人不得损坏处于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或在其边界的任何海滩、泥滩、悬崖或海床的海岸线特征。 (1996年制定) 第476A章 第9条妨扰行为的防止 (1)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 (a)故意或疏忽地污损、损坏、弄污或弄脏任何由总监建立、使用或保养的告示、标记、浮标、设施或装置; (b)故意或疏忽地以任何方法阻塞或污染任何水池或水潭;或 (c)弃置任何废物。(2)任何人根据和按照任何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或《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发出的牌照而作排放或弃置,则该人不属犯第(1)(b)款所订的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