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第38条) [1990年12月28日](本为1990年第439号法律公告) 第123B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一般规定 本规例可引称为《建筑物(建造)规例》。 第123B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不可燃物料”(non-combustible material) 指通过认可的不可燃性测试的物料; “外加荷载”(imposed load) 指恒载或风荷载以外的荷载; “外墙”(external wall) 指建筑物外部的墙壁,即使与另一建筑物的墙壁毗邻者亦然; “地盘勘测”(site investigation) 指对地盘的自然特征的勘测,包括文件研究、地盘测量及土地勘测; “车路”(carriageway) 指私家街道、尽头路或通路上,供车辆交通使用或拟供车辆交通使用的部分; “承载”(load bearing) 就建筑物、建筑工程或街道的任何部分而言,指该部分承担荷载(因其本身重量及本身表面所受风压而产生的荷载除外); “砌石”(masonry) 指砖或建筑砌块的组合物; “风荷载”(wind load) 指因风压或吸力的效应而产生的任何荷载; “恒载”(dead load) 指墙壁、楼面、屋顶、终饰、永久间隔及其他永久结构的重量; “素混凝土”(plain concrete) 指并无为结构目的加入钢筋的混凝土,但包括为限制收缩或其他移动而加入钢筋的混凝土; “基础”(foundation) 指建筑物、建筑工程、构筑物或街道与土地直接接触,并将荷载传递至土地的部分; “烟囱”(chimney) 指任何设计作为烟道的构筑物及任何围起一条或多于一条烟道的构筑物; “烟道”(flue) 指供烟或其他燃烧产物或来自任何煮食器具、炉灶或烘炉的烟雾或污浊空气经过或拟供其经过,使其通往露天地方的管道; “电影院”(cinema) 指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而其设计是为设置与电影放映相关或为电影放映目的而使用的设施(包括放映室)及放映器材或其他器材或设备之用,并设有此等设施、器材或设备; (1996年第195号法律公告) “桩”(pile) 指柱形基础构件,而该构件是─ (a)预先制成,并以打入、压下或其他方法插入地中的;或 (b)在以冲孔、挖掘或插入套管的方法在地下形成的竖井内灌注的。 第123B章 第3条物料 任何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所使用的所有物料,须─ (a)在性质和品质方面适合其所作用途; (b)妥为混合或制备;及 (c)在应用、使用或安装时足以发挥其设计的功用。 第123B章 第4条不得超逾适当限度 每一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及街道工程的结构,须能安全地承受按照第III部条文厘定的组合恒载、外加荷载及风荷载,并将之传递至土地,并且不会─ (a)引致任何变位、变形或其他移动,以致减损该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或任何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稳定性,或导致其受损;或 (b)超逾该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或任何其他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设计应力的适当限度。 第123B章 第5条设计方法 根据本条例呈交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结构设计须符合力学定律及认可的工程原理。 第123B章 第6条负荷过重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不得支承超出其恰当承载力的荷载。 (2)本条不适用于为进行测试而需要的任何荷载。 第123B章 第7条不得对毗邻及其他建筑物或土地有不利影响 任何可能会对任何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稳定性有不利影响的建筑工程,不得进行。 第123B章 第8条水平的改变 (1)在所有露台、外廊、楼梯、楼梯平台或伸出物的外缘,或在相邻水平之间的差距多于600毫米之处,须设置防护栏障,以限制或管制人及车辆的移动。 (2)根据本条所设置以限制或管制人的移动的防护栏障─ (a)在设计和建造上,须尽量减低任何人或物件自栏障的缝隙堕下、滚下、滑下或跌出或任何人攀越栏障的危险; (b)其高度须高于相邻水平中较高者1.1米或以上;及 (c)在建造上,须能阻止任何最小一处的尺寸是多于100毫米的物品通过。(3)在所有露台、外廊、楼面、可到达的屋顶或相类的地方的外缘,防护栏障最低的150毫米须为实心,但本款并不适用于除保养工程所需通道外并无其他通道通往的屋顶。 (3A)(a)就公众娱乐场所而言,除第(1)至(3)款的规定适用外,(b)段各项规定亦同时适用。 (b)设于任何上层级外缘的防护栏障─ (i)在建造上须使任何水平表面斜向座位30度角,并呈凹形截面;或 (ii)设置方式须使该栏障只容细小物品放置其上,并确保物品不会跌向其下的任何层级或地方。 (1996年第195号法律公告)(4)本条不适用于聚会礼堂的舞台、工厂的上落货物区或由一个家庭占用的住用处所内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