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章第7条) [第1、2、4、5及7条; 附表第I部及第II部(a)至(e)段] 2000年11月20日 2000年第281号法律公告 第3、6及8条 (但只限于该等条文与附表第I部及第II部(a)至(e)段有关的范围内) [2002年9月1日 2002年第81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0年第85号法律公告) 第59AG章 第1条生效日期 本规例自劳工处处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第59AG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叉式起重车”(fork-lift truck) 指任何设有桅杆的自动推进的车辆,而桅杆附有沿着其上移动的以动力操作的装置,以供升降和运载负荷物之用; “负责人”(responsible person) 就负荷物移动机而言,指管理或主管该机器的人,但不包括操作该机器的人,亦指控制涉及使用该机器的任何建筑工程的进行方式的承建商;如该机器位于建筑地盘或用于建筑地盘的工程方面,则亦指负责该建筑地盘的承建商; (2003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负荷物移动机”(loadshifting machine) 指属附表指明的种类以动力操作的流动机器,该机器须由人在机器上操作; “建筑地盘”(construction site) 具有《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训练课程”(training course)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训练课程─ (a)获处长认可; (b)为教授某一种类的负荷物移动机的操作而举办的;及 (c)目的是确保受训人士有足够训练并有足够能力操作某一种类的负荷物移动机;“证书”(certificate) 指由训练课程的筹办人发给某人的证书,证明该人曾凭借参加目的在于提供训练和使人有足够能力操作某类负荷物移动机的训练课程而受训练,并有足够能力操作该类负荷物移动机。 (2)就本规例而言,承建商如在任何建筑地盘进行建筑工程,即为负责该地盘的承建商,凡在任何建筑地盘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建商多于一名,则在该地盘进行建筑工程的总承建商即为负责该地盘的承建商。 第59AG章 第3条负荷物移动机的操作 附注: 本条文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但实施范围只限于本条文与附表第I部及第II部(a)至(e)段有关的范围内。- 见2002年第81号法律公告。 负荷物移动机的负责人须确保该机器只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操作─ (a)年满18岁;及 (b)持有适用于该机器所属种类的负荷物移动机的有效证书。 第59AG章 第4条负责人提供训练课程的责任 (1)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负荷物移动机的负责人须确保每名由其指派(不论直接或间接指派)操作该机器的雇员均获提供该机器所属种类的训练课程。 (2)如雇员在参加训练课程后未能取得证书,负荷物移动机的负责人须确保向该雇员提供与该训练课程的负荷物移动机种类相同的另一次训练课程。 (3)如雇员持有适用于该机器所属种类的负荷物移动机的有效证书,则该机器的负责人无须根据该款向该雇员提供训练课程。 第59AG章 第5条参加训练课程的责任 除非第4(1)条提述的雇员持有适用于该机器所属种类的负荷物移动机的有效证书,否则该雇员必须参加由该机器的负责人提供的训练课程。 第59AG章 第6条出示证书 附注: 本条文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但实施范围只限于本条文与附表第I部及第II部(a)至(e)段有关的范围内。- 见2002年第81号法律公告。 (1)操作负荷物移动机的人在职业安全主任提出要求时,须向有关主任出示其有效证书以供查阅。 (2)任何人在根据第(1)款被要求出示有效证书时,如不能出示该证书,则须在有关主任规定的合理时间地点,出示该证书让该主任查阅。 第59AG章 第7条豁免 操作卡车或货车的人,如持有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发出的驾驶该车所属种类车辆的有效驾驶执照,则本规例不适用于该人。 第59AG章 第8条罪行及罚则 附注: 本条文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但实施范围只限于本条文与附表第I部及第II部(a)至(e)段有关的范围内。- 见2002年第81号法律公告。 (1)负责人如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3条,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2)负责人如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1)条,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3)第4(1)条提述的雇员如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5条,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 (4)操作负荷物移动机的人如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6条,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 第59AG章附表 附注: 第II部第(f)至(j)段尚未实施 [第2条] 第I部 在工业经营中使用的负荷物移动机─ (a)叉式起重车。 第II部 在建筑地盘使用的负荷物移动机─ (a)推土机; (b)搬土机; (c)挖掘机; (d)卡车; (e)货车; (f)压实机; (g)倾卸车; (h)平土机; (i)机车; (j)铲运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