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香港法规

第1089章 圣约翰学院条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089章 圣约翰学院条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89章 圣约翰学院条例


  本条例旨在于香港大学内设立一所称为传道者圣约翰学院的学院,并就该学院的成员成立为法团而订定条文。
  
  [1956年4月27日]
  
  (本为1956年第20号)
  
  第1089章 弁言
  
  鉴于现适宜于香港大学内设立一所称为传道者圣约翰学院的学院,以供在圣公宗的教制下凭借对神的笃信,追求明德格物之道;并为此目的而向所有种族的教师及学生提供他们可一起生活、学习和崇拜的住宿地方;以及推广有关基督教的知识及侍奉方面的校外活动,以使学院成员可更了解和更佳地履行对神和对邻舍的义务:
  
  又鉴于现适宜将上述学院的成员成立为法团:
  
  第1089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圣约翰学院条例》。
  
  第1089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大学”(University) 指香港大学;
  
  “司库”(treasurer) 指学院司库;
  
  “成员”(members) 指会长、院长、院士、名誉院士及司库、院务委员会成员、曾注册为学院或圣约翰宿舍或圣士提反宿舍本科生成员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注册为学院或圣约翰宿舍或圣士提反宿舍本科生成员并于当其时在学院住宿的大学本科生;
  
  “院长”(Master) 指学院院长;
  
  “院务委员会”(council) 指按照宪章设立的学院院务委员会;
  
  “规则”(rules) 指由院务委员会根据第6条订立的规则;
  
  “会长”(President) 指学院会长;
  
  “宪章”(constitution) 指附表列出的宪章,以及日后对宪章所作的任何修订;
  
  “学院”(College) 指传道者圣约翰学院。
  
  第1089章  第3条设立及成立为法团
  
  现于香港设立一所附属于大学称为“College of St. John the Evangelist”的学院,学院成员以该名称组成一个永久延续并备有法团印章的法人团体,该法人团体具有全面权力藉该名称及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
  
  第1089章  第4条权力
  
  (1)学院有权获取、购买、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质或种类以及位于任何地点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接受该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租赁,并有权将款项投资于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按揭,或投资于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团、公司或人的按揭、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亦有权购买、获取与管有任何性质和种类的船只及其他货品及实产。
  
  (2)学院更进一步有权按其认为适合的条款,将当其时归属或属于学院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或船只或其他货品及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换、分划、交出、按揭、批租、再转让、移转及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1089章  第5条学院的管治
  
  学院须按照以下各项的条文予以管治、营办和管理─
  
  (a)本条例、宪章及规则;及
  
  (b)由大学教务委员会不时就管治学生的住宿、福利及纪律而订立的规例。
  
  第1089章  第6条院务委员会
  
  (1)现设立一个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为学院的管治团体。
  
  (2)院务委员会得行使第4条所列出的权力,此外亦有权─
  
  (a)委任院士及名誉院士;
  
  (b)就学院的行政、控制及管理订立规则,并不时改动该等规则;
  
  (c)提供学院所需的建筑物、处所、家具及其他需求;
  
  (d)代表学院订立、更改、履行和取消合约;
  
  (e)为学院选择一个印章;
  
  (f)订明费用;
  
  (g)订明其聘任的所有主管人员的职责,并订定他们的薪酬及聘任条款和条件;
  
  (h)订定财政年度;
  
  (i)作出为施行本条例所赋予院务委员会的权力而需作出的所有其他作为及事情。(3)在不损害第(2)款(b)段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该条文中的权力包括就下列事项而订立和改动规则的权力─
  
  (a)院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但根据本款订立的规则,须就学院、圣约翰宿舍及圣士提反宿舍的毕业生成员在院务委员会所具代表作出适当规定;(b)学生的录取、住宿及纪律。
  
  第1089章  第7条行政主管当局
  
  院长及院士组成学院的行政主管当局,负责规管学院的内部管理,但须受本条例及规则的条文所规限,并须受院务委员会在财政方面的控制。
  
  第1089章  第8条委员会
  
  院务委员会、院长及院士可分别设立其认为适合的委员会,而该等委员会由其认为适合的成员组成。
  
  第1089章  第9条文件的签立
  
  (1)须盖上学院的法团印章的一切契据及其他文书,须在会长、院长及司库其中两人在场的情况下盖章,并须由盖章时在场的人签署,而该等签署须视为该等契据及其他书面文书已妥为盖章的充分证据。
  
  (2)须由学院签署的一切契据、文书和其他文件及文字,须由第(1)款所指明的人其中两人签署。
  • 上一页
  • 1
  • 2
  • 下一页

相关内容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王博 律师
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电话:18938896818

点击排行

文章归档

评论排行榜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