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章第5条) [1990年11月30日] (本为1990年第381号法律公告) 第358R章 第1条 附表第1栏所列出的水质指标,是为第2栏与该等水质指标相对列出的后海湾水质管制区的部分而订立的。 第358R章 第2条 在本声明中─ “内海分区”(Inner Marine Subzone) 指海产养殖分区以北及以东的领海; “元朗及锦田(下)分区”(Yuen Long & Kam Tin (Lower) Subzone) 指地图 DBWCZ 1 及 DBWCZ 4 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元朗及锦田(上)分区”(Yuen Long & Kam Tin (Upper) Subzone) 指地图 DBWCZ 1、DBWCZ 4 及 DBWCZ 5 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平原分区”(Ganges Subzone) 指地图 DBWCZ 2 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外海分区”(Outer Marine Subzone) 指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以北的领海; “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Secondary Contact Recreation Subzone) 指地图 DBWCZ 3 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地图 DBWCZ 1”(map DBWCZ 1)、“地图 DBWCZ 2”(map DBWCZ 2)、“地图 DBWCZ 3”(map DBWCZ 3)、“地图 DBWCZ 4”(map DBWCZ 4) 及“地图 DBWCZ 5”(map DBWCZ 5) 指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0年11月23日签署并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的一系列以此为编号的地图; (1993年第8号第30条) “海洋水域”(marine waters) 指后海湾水质管制区界线内高水位之下的所有水域; “海产养殖分区”(Mariculture Subzone) 指地图 DBWCZ 1、DBWCZ 3 及 DBWCZ 4 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梧桐分区”(Indus Subzone) 指地图 DBWCZ 1 及 DBWCZ 2 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集水地区分区”(Water Gathering Ground Subzones) 指地图 DBWCZ 2、DBWCZ 4 及 DBWCZ 5 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涌浪泳滩分区”(Yung Long Bathing Beach Subzone) 指地图 DBWCZ 3 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双鱼分区”(Beas Subzone) 指地图 DBWCZ 1、DBWCZ 2、DBWCZ 4 及 DBWCZ 5 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第358R章附表 [第1条] 水质指标 管制区部分 A.美观程度 (a)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产生令人不快的气味或整个管制区 变色。(b) 应无焦油状残渣、浮木以及由玻璃、塑料、橡胶或整个管制区 任何其他物质所造成的物品。(c) 矿物油不应可见于表面。表面活化剂不应引致有持整个管制区 续的泡沫。(d) 应没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整个管制区 (e) 应无大小相当可能干扰船只的自由航行或对船只造整个管制区 成损害的漂浮物、淹没物及半淹没物。(f)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中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整个管制区 积的物质。 B.细菌 (a)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610个的水平,按一公历年所采集的所有样本的几何平均数计算。 (b)大肠杆菌含量应为每100毫升0个的水平,按最近期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的流动中位数计算。 (c)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1000个的水平,按最近期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的流动中位数计算。 (d)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180个的水平,按一公历年3月至10月内所采集的所有样本的几何平均数计算。抽样每公历月应最少进行3次,抽样相隔期间为3至14天。 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及海产养殖分区 (1991年第455号法律公告) 元朗及锦田(上)分区、双鱼分区、梧桐分区、平原分区及集水地区分区 元朗及锦田(下)分区及其他内陆水域 涌浪泳滩分区 (1991年第455号法律公告) C.颜色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颜色超逾30黑曾色度单位。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颜色超逾50黑曾色度单位。 元朗及锦田(上)分区、双鱼分区、梧桐分区、平原分区及集水地区分区 元朗及锦田(下)分区及其他内陆水域 D.溶解氧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全年90%抽样次数中,其溶解氧水平降至低于每升4毫克;数值应在水面以下1米处取得。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水平降至低于每升4毫克;数值按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2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计算。此外,海床2米范围内于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浓度不应少于每升2毫克。 (c)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水平不应少于每升5毫克;数值应在水面以下1米处取得。 (d)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溶解氧水平少于每升4毫克。 内海分区(海产养殖分区除外) 外海分区(海产养殖分区除外) 海产养殖分区 元朗及锦田(上及下)分区、双鱼分区、梧桐分区、平原分区、集水地区分区及管制区的其他内陆水域 E.酸碱值 (a)水的酸碱值应在6.5-8.5单位的幅度内。此外,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酸碱值幅度扩逾0.2单位。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酸碱值超逾6.5-8.5单位的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