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第39条) [1968年11月29日] (本为1968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第106D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电讯(基要服务团燃油组)(豁免)令》。 第106D章 第2条豁免 现豁免附表所指明的每一公司,使其在本命令所适用的牌照发出或续期时无须缴付根据《电讯规例》(第106章,附属法例)须缴付的牌照费。 第106D章 第3条本命令所适用的牌照 本命令适用于下述移动无线电系统固定电台牌照及移动无线电系统移动电台牌照,即就仅为于基要服务团燃油组网络内进行通讯而设置与维持的无线电话的发送与接收电台而发出的牌照。 第106D章附表 [第2条] 指明公司 1.香港蚬壳有限公司。 2.埃索石油香港有限公司。 3.香港美孚石油有限公司。 4.香港加德士有限公司。 5.香港电灯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