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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A章 公共巴士服务规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230A章 公共巴士服务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30A章 公共巴士服务规例


  (第230章第35条)
  
  [1984年8月29日]
  
  (本为1984年第313号法律公告)
  
  第230A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公共巴士服务规例》。
  
  第230A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巴士站”(bus stop) 指根据第3条指定为巴士站的道路范围; (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身分证”(identity card) 指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发出的身分证; (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车票”(ticket) 指由某专营公司发出或由其他人发出并获某专营公司接受的单程票、月票、学生票或其他文件(乘车证除外),该票或文件在符合本规例和署长根据本规例批准的条款或条件的情况下,使人有权乘坐该专营公司根据专营权经营的巴士; (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旅行证件”(travel document) 指附有持有人相片的护照,或确立持有人身分至令专营公司雇员信纳的其他文件; (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乘车证”(pass) 指由某专营公司发出或由其他人发出并获某专营公司接受的乘车证,该乘车证在符合本规例和署长根据本规例批准的条款或条件的情况下,使人有权乘坐(或以减低后的车费乘坐)该专营公司根据专营权经营的巴士; (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通道”(gangway) 就巴士而言,指由入口通往乘客座位或由乘客座位通往出口的空间(紧急出口除外),但不包括楼梯或座位前只供占用该座位或该排座位的乘客使用的空间; (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越南难民证”(Vietnamese refugee card) 指由入境事务处处长、副处长或任何助理处长发给越南难民的身分证; (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获授权的人”(authorized person) 指专营公司雇用和为本规例的目的授权的人。
  
  第230A章 第3条拨出地方供设置巴士站
  
  第II部
  
  巴士站
  
  (1)署长可指定某个道路范围为巴士站。 (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2)巴士站可限于由以下公司或路使用─
  
  (a)某指明专营公司;或
  
  (b)某指明路。(3)除第24A条另有规定外,属于指明专营公司的巴士或行走某指明路的巴士─ (1986年第56号第23条)
  
  (a)可在巴士站停车以接载或放下乘客;
  
  (b)如乘客提出要求,须在巴士站停车以放下乘客;如巴士尚未满载,则在拟成为乘客的人示意时,须在巴士站停车以接载该人。(4)署长可规定专营公司在巴士站竖立和维持经署长批准的某类型的标志,或拆除任何标志。
  
  (5)任何人未经署长准许,不得在或安排在道路上或道路附近竖立任何标志,而竖立或安排竖立的方式致令他人可能合理地相信该标志是按照第(4)款竖立者。
  
  (6)在本规例生效日期已由专营公司在道路上或道路附近合法竖立以显示其为巴士站的每一个标志,均须当作已按照第(4)款而竖立。
  
  (7)(由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230A章 第4条车票的发出等
  
  第III部
  
  车票及车费
  
  (1)专营公司可按署长批准的条款及条件,发出车票及乘车证,以及接受由其他人发出的车票及乘车证。
  
  (2)专营公司须确保在每个售卖按某些条件发出的车票或乘车证的固定地点在所有时间显眼地展示该类车票或乘车证的该等条件的中英文文本,以及确保在任何该等固定地点购买该等车票或乘车证的人提出要求时,可免费得到一份该等条件的文本。
  
  (3)任何人为自己或为他人为取得根据第(1)款发出的车票或乘车证而明知地作出虚假陈述,即属犯罪。
  
  第230A章 第5条车费
  
  专营公司须确保─
  
  (a)发出车票须收取车费;或
  
  (b)以署长批准的其他方式收取车费。
  
  (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第230A章 第6条专营公司的一般职责
  
  第IV部
  
  专营公司、司机、售票员、获授权的人及乘客
  
  (198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每间专营公司须确保─
  
  (a)与其专营权相关而由该专营公司使用的每辆巴士,在作如此使用的任何时间,均适当地设有第7条提述的标志及目的地指示牌,达致署长满意的程度;及
  
  (b)其雇用的每名司机、售票员及获授权的人穿着第8条提述的制服。
  
  第230A章 第7条巴士上的标志牌及通告
  
  (1)任何巴士司机及售票员以巴士司机或售票员身分行事时须确保─
  
  (a)在该巴士的前后面展示标志,以显示路线号数,而该标志的设计和建造是经署长批准的;
  
  (b)在该巴士的前面展示目的地指示牌,该指示牌以中英文显示该巴士的目的地,而该指示牌的设计和建造是经署长批准的;
  
  (c)(a)及(b)段规定展示的标志及指示牌,在任何其他成文法则条文规定该巴士须亮灯的任何时间,均有足够照明;
  
  (d)当该巴士上的乘客人数达到该巴士获准乘载的最高乘客人数时,在该巴士展出一个大小及设计经署长批准并展示“BUS FULL”及“满座”字样的标志牌,让拟成为乘客的人不论日夜均可容易看见;但除此之外,任何其他情况及任何其他时间,均不得展示该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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