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3章第29条) [1986年8月8日] (本为1986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第313R章 第1条引称 本规则可引称为《船舶及港口管制(游乐船只)(合格证书)规则》。 第313R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考员”(examiner) 指根据本条例第29条委任的主考员; “考试中心”(Examination Centre) 指海事处的考试中心; “批准”(approved) 指经处长批准; “长度”(length) 指总长度; “游乐船只”(pleasure vessel) 具有《商船(游乐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给予该词的涵义; “游乐船只合格证书”(pleasure vessel 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 指根据本条例第29条或根据本规则就游乐船只而发出的本地合格证书。 第313R章 第3条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种类 游乐船只合格证书须按考生所达到的水准,以下列一个或多于一个等级发出─ ─游乐船只一级船长证书,而除第9条另有规定外,须批注为对长度不超过20米的船只有效; (1989年第327号法律公告) ─游乐船只二级船长证书,须批注为对长度不超过13.7米的船只有效; ─游乐船只一级轮机员证书,而除第9条另有规定外,须批注为对以下船只有效─ (1989年第327号法律公告) (a)装有柴油引擎(没有任何一个引擎的功率大于750千瓦)的船只;或 (b)装有汽油引擎(没有任何一个引擎的功率大于750千瓦)的船只;或 (c)以上两种类型的船只;─游乐船只二级轮机员证书,须批注为对以下船只有效─ (a)装有船内柴油引擎(没有任何一个引擎的功率大于120千瓦)的船只;或 (b)装有船内汽油引擎(没有任何一个引擎的功率大于120千瓦)的船只;或 (c)装有舷外引擎的船只。 第313R章 第4条承认为等同合格证书 (1)附表1第I部第1栏所指明种类的有效本地合格证书,均获承认为等同于该附表第I部第2栏与其相对之处所示种类的游乐船只合格证书,但须受证书上就船只长度及引擎类型的批注所规限。 (2)附表1第II部第1栏所指明种类并于本规则生效日期前发出的有效本地合格证书,均获承认为等同于该附表第II部第2栏与其相对之处所示种类的游乐船只合格证书,但须受证书上就船只长度及引擎类型的批注所规限。 (3)如有效本地合格证书持有人所持的证书根据第(2)款获承认为等同于游乐船只二级船长的游乐船只合格证书,则在向处长提出申请后,而如处长信纳该人在本规则实施前3年内,在一段不少于一年的期间曾为长度超过13.7米的船只的合资格拥有人、部分拥有人或操作人,该人即获授予游乐船只一级船长的游乐船只合格证书。 (4)如有效本地合格证书持有人所持的证书根据第(1)款获承认为等同于游乐船只一级轮机员合格证书,并批注为对装有柴油引擎的船只有效,则─ (a)在向处长提出申请后;及 (b)如处长信纳该人在本规则实施前3年内,在一段不少于一年的期间,或在紧接本规则实施后的一年期间,曾操作装配汽油引擎的游乐船只,该人即获授予游乐船只一级或二级轮机员(视乎他曾操作的汽油引擎的功率而定)的合格证书,证书上并批注为对装有汽油引擎的船只有效。 第313R章 第5条豁免部分考试范围 如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申请人为海员事务监督根据在《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第73条下订立的规例发出的或当作根据上述规例发出的或任何其他主管当局发出的合格证书的持有人,而如处长认为该证书足以证明持有人在附表4至7所列任何考试范围的任何部分,已达到充分的合格标准,处长可豁免该申请人,使其无须接受该考试范围该部分的考试。 (1995年第44号第143条) 第313R章 第6条为游乐船只合格证书而订的规定 (1)与发出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申请有关的程序、考试的举行、授予证书的方法、考生资格的条件、上述考试的考试范围及考生须达到的标准,以及证书的格式,均如附表2至8所列者。 (2)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申请人,无须曾在任何一段指明期间在游乐船只上服务。 第313R章 第7条授予与交回证书 (1)除第4(3)及(4)条另有规定外,只有在申请人藉在有关考试中成绩合格,或根据第5条获豁免部分考试,从而表现出并令处长信纳他有足够能力以证书所关乎的身分行事,且处长亦信纳申请人在各方面均属作为上述证书持有人的适当人选时,才授予游乐船只合格证书。 (2)根据本规则所发出的某一级别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如获发出较高级别的证书,则须将较低级别的证书交回处长。 第313R章 第8条证书副本 (1)有权持有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人如能向处长证明并令处长信纳所持证书已遗失或损毁,则在订明费用(如有的话)缴付后,处长须安排发出经核证的证书副本,而该证书副本具有与原来发出的证书相同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