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第51条) [1981年8月1日] (本为1981年第243号法律公告) 第107D章 第1条引称 本公告可引称为《电车条例(修订车费)公告》。 第107D章 第2条车费率的修订 在本条例第50(1)条指明为3角的车费率予以修订为附表所指明的车费率。 第107D章附表 [第2条] 车费率 每程 1. 12岁或以上的人 $2 2. 12岁以下的人(由12岁或以上的人陪同的3岁以下的人除外) $1 3. 由12岁或以上的人陪同的3岁以下的人 免费 每票 4. 月票(只在当个公历月有效) $170 5. 游客纪念票(由发出车票当日(包括发出车票当日)起计连续4天有效,乘搭电车次数不限;此车票只售予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获准以访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人士) (1997年第80号第103(1)条) $30 (1996年第53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95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