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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D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556D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56D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


  (第556章第34条)*
  
  [2000年6月30日] 2000年第3903号政府公告
  
  (本为2000年第1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附例根据已废除的《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第25条订立。请参阅《地下铁路条例》(第556章)第64条及附表4。
  
  第556D章 第1条释义
  
  第I部
  
  导言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中央分道带”(central reservation)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公共小巴”(public light bus)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公共小巴站”(public light bus stand) 指划定为公共小巴站、而公共小巴可在其内停泊或为上落乘客而停留的道路范围;
  
  “巴士站”(bus stop) 指划定为巴士站、而专利巴士可在其内停泊或停车上落乘客的道路范围;
  
  “司机”(driver) 就任何车辆而言,指任何掌管或协助控制该车辆的人;
  
  “交通标志”(traffic sign) 指标志、物件或设备,用以向道路使用者传达任何警告、资料、要求、限制、禁止或指示的讯息;
  
  “管制灯号”(light signal) 指管制车辆交通或行人的照明讯号,包括《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4订明的黄色球体;
  
  “管制灯号控制的过路处”(light signal crossing)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交通灯控制的过路处”(light signal crossing) 的涵义相同;
  
  “行人安全岛”(pedestrian refuge)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汽车”(motor vehicle)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车主”(owner) 在有车辆登记在某人名下的情况下,包括该人,以及保管和使用该车辆的人,而就根据租用协议或租购协议租售的车辆而言,则指根据该协议拥有车辆的人;
  
  “车路”(carriageway)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车辆”(vehicle)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定额罚款”(fixed penalty) 指第37条订明的罚款;
  
  “法律程序”(proceeding) 指根据第42或45条在裁判官席前进行的法律程序;
  
  “泊车位”(parking space) 指由地铁公司以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指明供停泊车辆的运输交汇处内的空位;
  
  “泊车”、“停泊”(parking)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泊车)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两词的涵义相同;
  
  “的士”(taxi)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的士候客处”(taxi rank) 指以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或订明管制灯号划定的、由一个或多于一个的士候客位组成的区域;
  
  “的士候客位”(taxi bay) 指在的士候客处内以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划定的单一的士候客位、供的士在其内停车或候客或让乘客下车;
  
  “的士轮候车道”(taxi queue lane) 指以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或订明管制灯号划定、供的士排队进入的士候客处的行车;
  
  “指明路”(specified route) 的涵义与《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订明交通标志”(prescribed traffic sign) 指符合附表1订明的或符合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或《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订明的设计、大小、颜色及类型的交通标志;
  
  “订明管制灯号”(prescribed light signal) 指符合附表1订明的或符合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3订明的设计、大小、颜色及类型的管制灯号,并包括该规例附表4所订明的黄色球体;
  
  “订明道路标记”(prescribed road marking) 指符合附表1订明的或符合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或《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订明的设计、大小、颜色及类型的道路标记;
  
  “限制”、“具限制作用的”(regulatory) 就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或订明管制灯号而言─
  
  (a)指附表1所载的标志、标记或管制灯号的性质;或
  
  (b)在不遵从该标志、标记或管制灯号即构成犯《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或《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所订罪行的情况下,指该标志、标记或管制灯号的性质;“限制区”(restricted zone) 指由地铁公司以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划定的在运输交汇处内的任何区域,而任何车辆的司机或任何指明种类或类别的车辆的司机在指明的日子、在任何一日的指明时间内、或在任何指明日子的指明时间内在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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