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4章第40(2)条) [1984年8月27日] (本为1984年第293号法律公告) 第374M章 第1条引称 本公告须引称为《更改车速限制公告》。 第374M章 第2条时速为30 公里的车速限制 本条所指明的道路或其部分的车速限制为每小时30公里─ 九龙 (1)部分安运道,即形成红火车总站平台层的整段安运道。 (2)部分顺风道,即由康庄道以南约76米处起至红火车总站平台层止的一段顺风道。(3)部分畅运道,即形成红火车总站平台层的整段畅运道。 大屿山 (1)部分屿南道,即自屿南道与梅窝回旋处交界的地方起,至该交汇处以西560米处止的一段屿南道。 (2)部分屿南道,即自屿南道与芝湾道交界以西约180米处起,至屿南道与芝湾道交界以东约820米处止的一段屿南道。 (3)部分屿南道,即自屿南道与埔坪道交界以西约80米处起,至屿南道与埔坪道交界以东约690米处止的一段屿南道。 (4)部分屿南道,即自水口村第149号桥中央以西约200米处起,至水口村第149号桥中央以东约440米处止的一段屿南道。 (5)部分大澳道,即自掉头区与大澳道交界的东边界起,至掉头区的东边界与大澳道交界以东约615米处止的一段大澳道。 (6)部分东涌道,即自东涌道与屿南道交汇处起,至东涌渡轮码头止的一段东涌道。 (7)部分芝湾道,即自芝湾道与屿南道交汇处起,至芝湾道与通往芝湾惩教处的通路交汇处止的一段芝湾道。 第374M章 第3条时速为70公里的车速限制 本条所指明的道路或其部分的车速限制为每小时70公里─ 港岛 (1)部分薄扶林道,即自薄扶林道与靠近利牧径的薄扶林花园交汇处交界的地方起,至薄扶林道与石排湾道交汇处止的一段薄扶林道。 (2)部分石排湾道,即自石排湾道与薄扶林道交汇处起,至石排湾道与香港仔海傍道交汇处止的一段石排湾道。 (3)部分南风道,即自南风道与深水湾道交汇处起,至距黄竹坑道150米处止的一段南风道。 (4)部分告士打道,即自大约面对军器厂街的一处起,至告士打道与维园道交汇处止的一段告士打道,其中包括东、西行的车路在内,但不包括辅助道路及衔接坚拿道天桥的连接路或斜路。 (5)部分维园道,即自维园道与告士打道交汇处起,至兴发街以西约150米处止的一段维园道。 (6)部分铜锣湾天桥,即自铜锣湾天桥与维园道交汇处起,至该天桥与告士打道交汇处止的一段铜锣湾天桥。 (7)部分东区走廊,即自东区走廊与维园道交汇处起,至东区走廊与太古城交汇处交界的地方止的一段东区走廊。 九龙 (1)部分新清水湾道,即自新清水湾道与利安道交界西北约50米处起,至新清水湾道与清水湾道东面交汇处止的一段新清水湾道。 (2)部分观塘道,即自观塘道与伟业街延长部分所衔接天桥的西端交汇处起,至观塘道与太子道东交汇处止的一段西行观塘道。 (3)部分太子道东,即自太子道东与观塘道交汇处起,至新蒲岗交汇处E4354号灯柱以东约16米处止的一段西行太子道东上最南边的三条行车;以及自太子道东与观塘道交汇处起,至距新蒲岗交汇处E4333号灯柱以东约4米处止的一段西行太子道东上不包括最南边三条行车在内的其他行车。 (4)部分太子道东,即自新蒲岗交汇处E4326号灯柱以东约6米处起,至太子道东与观塘道交汇处止的一段东行的太子道东上最北边的三条行车及其他行车。 (5)部分观塘道,即自观塘道与太子道东交汇处起,至K5686号灯柱以西约12米处止的一段东行的观塘道上最北边的三条行车;以及自观塘道与太子道东交汇处起,至观塘道与通往伟业街延长部分的天桥西端交汇处止的一段东行观塘道上不包括最北边的三条行车在内的其他行车。 (6)部分呈祥道,即自呈祥道与葵涌道交汇处起,至呈祥道与大埔道交汇处止的一段呈祥道。 (7)部分龙翔道,即自龙翔道与大埔道交汇处起,至K1049号灯柱以西约25米处止的一段龙翔道。 (8)部分大埔道,即自大埔道与呈祥道交汇处起,至大埔道与龙翔道交汇处止的一段大埔道。 (9)部分大埔道,即自大埔道与龙翔道交汇处起,至大埔道与郝德杰道交汇处以北约240米处止的一段大埔道。 (10)部分康庄道,即自海底隧道区的北边界起,至康庄道与公主道交汇处止的一段康庄道。 (11)部分公主道,即自公主道与康庄道交汇处起,至公主道与常兴街及培正道交汇处止的一段公主道。 新界 (1)部分清水湾道,即自清水湾道与新清水湾道东面交汇处起,至清水湾道与西贡公路交汇处东南约150米处止的一段清水湾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