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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6章 海岸公园条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476章 海岸公园条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4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76章 海岸公园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的指定、管辖及管理,以及与该等事宜相关的目的,订定条文。
  
  (1995年制定)
  
  [1995年6月1日]
  
  (本为1995年第37号)
  
  第476章  第1条简称
  
  第Ⅰ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海岸公园条例》。
  
  (1995年制定)
  
  第476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land) 包括被水淹盖的土地;
  
  “委员会”(Board) 指《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5条设立的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
  
  “委员会秘书”(Secretary of the Board) 指根据《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5(8)条委任的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秘书;
  
  “建议中的海岸公园”(proposed marine park) 指建议指定为海岸公园的范围;
  
  “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proposed marine reserve) 指建议指定为海岸保护区的范围;
  
  “海岸公园”(marine park) 指根据第15条指定为海岸公园的范围;
  
  “海岸保护区”(marine reserve) 指根据第15条指定为海岸保护区的范围;
  
  “海洋生物”(marine life),就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而言(视属何情况而定),包括在其内的所有动物及植物;
  
  “船只”(vessel) 指─
  
  (a)任何船舶、中式木船、艇、动力承托的航行器、水上飞机,或用于航行的任何其他类别的船只;及
  
  (b)在香港境内或在香港水域内并非用于航行或并非建造或改装为用于航行的任何其他类别的船只,但不包括任何军舰或任何具军舰地位的船只;
  
  “发展工程”(development) 指在香港境内的土地、海或感潮水域之内、其上、其上空或其下进行以下事项─
  
  (a)建筑、工程或设置构筑物;
  
  (b)挖掘、疏浚、除石或采矿;
  
  (c)填海或倾倒物料;
  
  (d)建造浮标、突堤、码头、防波堤、避风塘、碇泊区或其他港口设施;
  
  (e)敷设导缆、喉管或其他公用设施;或
  
  (f)其他类似作业;“新发展工程”(new development) 指任何并非已于根据第8(1)条就其所在的范围在宪报刊登公告的日期前,就其取得一切所需批准及许可的发展工程,但不包括为检查、维修或修理任何公用设施,或任何污水管、干管、喉管、导缆或其他器件而进行的任何工程;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 指根据第24条获总监授权的人;
  
  “总监”(Authority) 指第3条所指的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
  
  (1995年制定)
  
  第476章  第3条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的管辖及管理
  
  第II部
  
  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的职责及
  
  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的职能
  
  (1)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归予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管辖及管理。
  
  (2)为本条例的施行,总监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担任。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1995年制定)
  
  第476章  第4条总监的职责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
  
  为本条例的施行,总监有以下职责─
  
  (a)就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指定,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建议; (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b)管辖及管理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并就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采取总监认为需要的措施,以─
  
  (i)保护、复原及(如总监认为需要)改善任何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的海洋生物状况及海洋环境;
  
  (ii)对海岸公园内资源的运用作出管理,以满足人类现在及未来的需要及期望;
  
  (iii)对海岸公园内的康乐活动提供便利;及
  
  (iv)提供机会以对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内的海洋生物及海洋环境进行教育及科学方面的研究;及(c)概括而言,执行本条例的规定。
  
  (1995年制定)
  
  第476章  第5条委员会的职能
  
  为本条例的施行,委员会须─
  
  (a)作为谘询团体,就总监向其提交的事宜,向总监提供意见;
  
  (b)对总监就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包括建议中的海岸公园及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所拟订的政策及计划,作出考虑并向总监提供意见;及
  
  (c)对根据第12条提交的反对作出考虑。
  
  (1995年制定)
  
  第476章  第6条行政长官发出指示的权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
  
  (1)行政长官可就总监或公职人员在行使或执行本条例下任何权力、职能或职责方面的一般或个别情况,发出其认为合适的指示。
  
  (2)总监及各公职人员在行使或执行本条例下任何权力、职能或职责时,须遵从行政长官根据第(1)款发出的指示。
  
  (1995年制定。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第476章  第7条未定案地图的拟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
  
  第III部
  
  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的指定
  
  (1)总监须应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指示,拟备显示建议中的海岸公园或建议中的海岸保护区的未定案地图。 (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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