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章第4A条) [1999年12月31日] (本为1999年第295号法律公告) 第171B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71B章 第2条指明的器具 现为施行《渔业保护规例》(第171章,附属法例A)第4A(1)条而指明附表所列的器具的类别。 第171B章附表 [第2条] 项 器具的类别 1. 任何产生或传送电力并属以下性质的器具─ (a)单独或连同网在水中操作的;及 (b)能用以捕捉鱼类或使鱼类丧失全部或部分活动能力的。 2. 任何属以下性质的抽吸器具─ (a)在海床操作的;及 (b)能用以捕捉鱼类的。 3. 任何属以下性质的挖采器具─ (a)连同网或容器操作的; (b)以被拖行于海床的方式操作的;及 (c)能用以捕捉鱼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