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章第4条) [1993年5月28日] (本为1993年第169号法律公告) 第358Y章 第1条东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的宣布 为施行本条例,现宣布附表内所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东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 第358Y章 第2条监督的指定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东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的监督。 第358Y章附表 [第1条] 在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3年5月19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注明 EBWCZ 及比例为1:20000的地图上,描述为“东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并以灰边为界的香港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