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章第4条) [1982年2月26日] (本为1982年第58号法律公告) 第358A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令》。 第358A章 第2条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的宣布 现宣布附表内较详细地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 第358A章 第3条监督的指定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的监督。 (1986年第74号法律公告) 第358A章附表 [第2条] 在生福利司于1986年5月20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并由两张注明1766及1767的纸张所组成的地图上,以蓝边为界的范围(包括蓝色阴影范围)。 (1986年第150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8号第3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