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章第5条) [1988年7月29日] (本为1988年第211号法律公告) 第358I章南区水质管制区水质指标声明 附表1第1栏所列出的水质指标,是为附表1第2栏与该等水质指标相对列出且在附表2界定的南区水质管制区的部分而订立的。 第358I章 附表1 水质指标 管制区部分 A.美观程度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产生令人不快的气味或变色。 (b)应无焦油状残渣、浮木以及由玻璃、塑料、橡胶或任何其他物质所造成的物品。 (c)矿物油不应可见于表面。表面活化剂不应引致有持续的泡沫。 (d)应没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 (e)应无大小相当可能干扰船只的自由航行或对船只造成损害的漂浮物、淹没物及半淹没物。 (f)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中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积的物质。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B.细菌 (a)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610个的水平,按一公历年所采集的所有样本的几何平均数计算。 (b)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180个的水平,按一公历年3月至10月内所采集的所有样本的几何平均数计算。抽样每公历月应最少进行3次,抽样相隔期间为3至14天。 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及鱼类养殖分区 泳滩分区 (1991年第453号法律公告) C.溶解氧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水平降至低于每升4毫克;数值按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计算。此外,海床2米范围内于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浓度不应少于每升2毫克。 (b)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水平不应少于每升5毫克;数值按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计算。此外,海床2米范围内于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浓度不应少于每升2毫克。 (c)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溶解氧水平少于每升4毫克。 海洋水域(鱼类养殖分区除外) 鱼类养殖分区 管制区的内陆水域 D.酸碱值 (a)水的酸碱值应在6.5-8.5单位的幅度内。此外,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酸碱值幅度扩逾0.2单位。 (b)水的酸碱值应在6.0-9.0单位的幅度内。 (c)样本的95%中,水的酸碱值应在6.0-9.0单位的幅度内。此外,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酸碱值幅度扩逾0.5单位。 海洋水域(泳滩分区除外);梅窝(A)、梅窝(B)、梅窝(C)、梅窝(E)及梅窝(F)各分区 梅窝(D)分区及其他内陆水域 泳滩分区 E.温度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每日温度幅度的变化多于整个管制区摄氏2.0度。 F.盐度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环境盐度水平的变化多整个管制区 于10%。 G.悬浮固体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环境的悬浮固体水平升高30%,亦不得引致悬浮固体积聚,以致会对水生群落造成不良影响。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悬浮固体的全年中位数超逾每升20毫克。 (c)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悬浮固体的全年中位数超逾每升25毫克。 海洋水域 梅窝(A)、梅窝(B)、梅窝(C)、梅窝(E)及梅窝(F)各分区 梅窝(D)分区及其他内陆水域 H.氨 氨氮水平以非离子化氨形态计算不应多于每升0.021毫整个管制区克,按全年平均值(算术平均数)计算。 I.营养物 (a)营养物的含量不得足以致使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的生长过量或具滋扰性。 (b)在不限制上述(a)指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无机氮水平不应超逾每升0.1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表示。 海洋水域 J.5天生化需氧量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5天生化需氧量超逾每升5毫克。管制区的内陆水域 K.化学需氧量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化学需氧量超逾每升30毫克。管制区的内陆水域 L.危险物质 (a)在充分顾及食物链的生物累积效应和危险物质彼此之间的毒性相互作用下,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海洋水域的危险物质浓度达致对人类、鱼类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产生显著毒害效应的水平。 (b)危险物质的废物的排放,不得危及水生环境的任何实益用途。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第358I章 附表2 在本声明中─ “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Secondary Contact Recreation Subzone) 指地图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地图”(Map) 指生福利司于1988年7月18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并由7张注明 SWCZ/7 之1至 SWCZ/7 之7的纸张所组成的地图; (1993年第8号第30条) “其他内陆水域”(other inland waters) 指除梅窝(A)、梅窝(B)、梅窝(C)、梅窝(D)、梅窝(E)及梅窝(F)各分区的内陆水域外的内陆水域; |